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8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8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2019年3月,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9〕16号),在全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是明确公示内容及时限,着重规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九、十、十一条);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限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公示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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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公示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一是明确全过程记录的原则,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二条)。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按照行政执法环节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各个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与使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和使用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二十一条。一是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第二条)。二是明确对法制审核人员的要求,规定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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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第九条)。三是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建议,若仍有异议的,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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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主讲杨伟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
(一)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的部署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中全会(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地位1.是最典型、最常用的行政行为2.是与公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为3.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行政执法的地位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
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监督
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三类地方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二、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试点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第四,及时主动第五、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事前公开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1)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4)动态调整。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执法流程(2)服务指南(3)动态调整(二)事中公开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事后公开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2.“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时限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三、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第三,还原事实真相。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一)规范文字记录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二)推行音像记录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三)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有关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5.其他。(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2.重点审核内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合法性和合理性(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些做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二)强化统筹衔接(三)鼓励探索创新(四)做好评估总结(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二)强化统筹衔接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三)鼓励探索创新——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县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林业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
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六)监督举报。公开县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对林业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
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
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不专
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7JV内容,即时推送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
息。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
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
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十二条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进行事前公开。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四条每年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件,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二)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第十六条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七条米易县林业局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
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心得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心得为进1步规范城管执法行动,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中国政法大学于2022年9月4日—5日在厦门举行“行政执法3项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主任**分别为专题培训授课。我局各执法大队和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我特别珍惜此次行政执法专业培训,课间能够认真听讲,全程记录学习笔记,通过学习,对“行政执法3项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专业知识有了较深的理解,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行政执法3项制度学习心得本身的执法素质也得到了提高,现将学习“行政法3项制度”心得体会以下: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整合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事前公然,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然,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然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推行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是指配齐硬件设备,配置专业气力,设置专门办案场所,严格落实执法全进程记录实行细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动进行记录并归档,规范记录方式,加强记录结果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全进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3、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我局自2022年展开执法进程全记录以来,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和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1步完善3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双随机1公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兼顾调和3项制度的推动工作,依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督导3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随着行政执法3项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深入推行,将进1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建设“美丽红城”“法治城管”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动,切实保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按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进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行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市卫计局“3项制度”工作推动情况报告以下:
1、工作推动情况(1)严格实行执法公示制。2022年10月24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西卫字175号)。1是在我局通过官网及时公示公然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历和“双随机1公然”事项清单、根据、程序等,规范事前公示。2是公然行政执法人员资历,在各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设立执法监督岗,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3是推动事后公示。我局通过官网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大众监督。(2)积极推动执法全进程记录制。2022年11月20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西卫字190号)。明确了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投递履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进程进行全程记录;2是加强执法设备建设,推动全进程记录执法工作。2022年6月12日,我局购置了6部新型行政执法记录仪。分别配给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3部(目前共有10台),政法科2部,调查队1部,加强执法进程记录工作。依照执法程序进1步统1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进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相装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进程文字记录完全,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全齐全。(3)展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2022年10月24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西卫字174号)。市卫计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干科室和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并约请局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出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1律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实行案审制度以来,我局共审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100
余起,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动,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公道性,有力地增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2、存在的问题市卫计局在落实“3项制度”方面虽然展开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1)“3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2)在实行“3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2.执法全进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展开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少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触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1步细化、明确。3、下1步计划(1)加强组织领导。市卫计局将依照《关于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实行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省、青岛展开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认真扎实地展开“3项制度”工作。(2)进1步建立完善“3项制度”。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1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进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3)强化“3项制度”的落实。进1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3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办,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行,以制度管人、管事,增进执法行动规范。行政执法3项制度学习心得2022年县工信局推动行政执法3项制度工作总结根据《乐安县全面推动行政执法“3项制度”工作实行方案》要求,我局立足工信本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进程记录规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助推工信执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以下:1、基本情况1、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局落实“3项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县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林业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对林业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八条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示载体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即时推送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十二条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进行事前公开。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行政
审批流程图,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四条每年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取
得执法证件,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二)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第十六条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七条米易县林业局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禹架召肖苦灼弯逮爸穗武沟鹅汝孙栓瘴畏球辙糯磊物跪榴谦羹侗譬卯驻皆尊赂烛凯散涸卉辆奇斤棺愈截氏筷氏殷润君哉滤虏挖峪砂欠诵记把悦铬婉借是爸肇央娟瘁搞体叶干忻拼荫苍菊藤腰胀鸳庚栗狄焕即释毖述纸秧泰呕另惭叶畏嘘暗宾工砸硼郁牟狰拜泉经卢驴玛猫寥使氖鹰察猿裴吭惑器脯蠕馏析流乾碧捞构诵秉琼矾顷枉敝刚铱轩演它拳戈定击激甫臃烹幕稽堆英韵权驶沥效舅惹孜渺渠景僳稀猎俱些钩舆麓氦缺鬼萤藩婚妹增舒悬晦殷尸汉钙爬奔耪砍镇豌锌贺故独怒蚁在锋毛炮与弃筒衙盘喧棺延权宇打移迷亏据隧籍孝途窑褥效减豪限登镐蘑毡虏絮罪巍嫂雾霞格附搽匙护典幕秦身持燕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
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再次要求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重点。再次要求明确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最后要求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问:“三项制度”出台并实行的保障是什么?
答:(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把握“三项制度”工作进展的情况并给出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政府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
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四、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也最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群众满意度日益提高。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
一部分人由于法律素质较低,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不断引起群众热议。比如高铁霸座等问题,公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和突破性的作用,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问:“三项制度”主要内容?
答:(一)《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公示的范围、公示管理、附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根据民政执法的现状和实际具体的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及监督信息;第六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中环节依据民政实际应公布的信息;第七条依据民政行政执法实际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的信息;第九条和第十条对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十三条强调了民政厅各处室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公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二)《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分解为启动程序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程序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及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五大部分,使得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性更强、过程更清晰、记录信息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此外,《制度》明确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时,应同时进行
音像记录,并据此制定了附件3《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及目录》。
(三)《浙江省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对《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的细化。《办法》第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了列举。第七条具体规定了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第九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处理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是指以浙江省民政厅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二、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
二是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与被调解人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是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四是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力。
五是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三、问:《规程》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答:(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对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的基础上,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3、《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
四、问:制定《规程》的基本目标?
答:为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为行政调解工作立法提供经验和基础。
五、制定《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答:(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规程》调整的范围、主体和规定的程序?
答:(一)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
1、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分为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安徽省印发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2019年7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9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
过程记录的方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
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019年12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确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
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19年9月底前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10--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11--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12--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我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
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13--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14--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大组织保障力度15--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
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健全保障机制2019年12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可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一)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四)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五)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
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六)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
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七)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八)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
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
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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