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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4篇)

时间:2022-11-22 10:35:05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4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4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4篇)

篇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XX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对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拟作出没收财物、设备、工具等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拟作出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五)建议罚没款在5万以下,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案件审核机构认为案情特殊、复杂、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篇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一)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四)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五)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

  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六)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

  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七)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八)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

  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

  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

  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再次要求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重点。再次要求明确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最后要求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问:“三项制度”出台并实行的保障是什么?

  答:(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把握“三项制度”工作进展的情况并给出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政府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

  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四、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也最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群众满意度日益提高。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

  一部分人由于法律素质较低,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不断引起群众热议。比如高铁霸座等问题,公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和突破性的作用,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问:“三项制度”主要内容?

  答:(一)《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公示的范围、公示管理、附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根据民政执法的现状和实际具体的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及监督信息;第六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中环节依据民政实际应公布的信息;第七条依据民政行政执法实际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的信息;第九条和第十条对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十三条强调了民政厅各处室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公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二)《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分解为启动程序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程序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及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五大部分,使得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性更强、过程更清晰、记录信息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此外,《制度》明确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时,应同时进行

  音像记录,并据此制定了附件3《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及目录》。

  (三)《浙江省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对《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的细化。《办法》第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了列举。第七条具体规定了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第九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处理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是指以浙江省民政厅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二、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

  二是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与被调解人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是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四是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力。

  五是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三、问:《规程》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答:(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对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的基础上,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3、《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

  四、问:制定《规程》的基本目标?

  答:为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为行政调解工作立法提供经验和基础。

  五、制定《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答:(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规程》调整的范围、主体和规定的程序?

  答:(一)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

  1、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分为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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