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7篇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7篇,供大家参考。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运用以及深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历史维度,同时也为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提供了重要保障。在依规治党、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已成为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路径。
一、提出、运用以及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最早于 2015 年 9 月提出,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
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随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科学概念上升为党内法规。2016年10月,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监督条例》;2017 年 1 月,经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写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 年 10 月,经过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逐步成为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引领。
2019年1月起施行的《紀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20 年 1 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等,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目标,纪检监察机关角色由主要纠正违纪行为向督促自觉防止违纪问题发生转变。这一系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 (一)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区分为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一般违纪问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并设置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直至立案审查四道关口,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多种方式,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从常态规诫和纪律震慑出发,达到“全面”和“从严”两个维度的要求。这与党内监督在本质上是贯通一致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
(二)有助于进一步压实“ 两个责任”
高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四种形态”是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将其中蕴含的措施方法贯穿运用于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始终,切实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才能真正推动管党治党走上严紧实。高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线索处置、调查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围绕党章规定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实现监督责任落地落实。
三、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 (一)结合高校实际不够充分
高校与党政机关、企业单位相比,在运行规律、管理体制、内部治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依托高校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切合其实际特点。当前,部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更多是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衡量,对于结合高校实际开展工作欠缺深入思考和实践,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向性有待提高。
(二)教师职工存在认识误区
高校教师职工主要是学历较高的知识分子,更多关注课堂教学和科研成果。部分教师职工对党的基本理论掌握还不够系统,有的没有理解“四种形态”蕴含的“全面”与“重点”、“严管”与“厚爱”、“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有的认为运用“四种形态”仅仅是纪委的任务,与其他单位部门、人员没有关系;有的则是持抵触情绪和观望态度,认为运用“四种形态”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影响学校事业稳定和发展。
(三)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缺失
践行“四种形态”,取决于“两个责任”落实。目前,部分高校党委存在责任担当“留缝隙”,主体责任“存空白”现象。有的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整体打包交由纪委牵头研究部署落实;有的高校基层党委存在缺位,将自身任务理解为狭义的组织建设,导致日常教育管理不够
到位;有的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表面文章,导致“四种形态”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运用“ 四种形态” 欠缺规范
随着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校纪委以协助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为抓手,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趋于常态,对一些小问题、小错误,能够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提醒,但同样存在着不足。例如对“第一种形态”把握不够精准,处置标准不统一;后三种形态使用情形和尺度裁量把握不准,处置流程不规范;部分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部分干部对执纪标准不够熟悉,把握不准,底气不足等。
四、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路径 (一)一个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总原则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秉承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既要弄清基本错误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又要深入分析历史环境、思想态度、主观认识等因素,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要严格证据标准,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材料,进行系统、严谨、
准确的分析,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最大程度还原问题本来面目。要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客观条件以及证据材料,对违纪行为进行全面衡量,在准确把握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此类违纪行为与他类违纪行为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并作出量纪处理。
(二)两个目标—— 紧紧围绕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对于高等教育事业而言,最根本的是将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到办学治校的全过程,这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守的目标。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针对高校党委践行“两个维护”、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师生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落实落细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提醒诫勉等方式,做到早预警、早提醒、早解决,把牢“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三方协同—— 党委、纪委、教师职工
高校党委要自觉扛起自身政治责任,把学习宣传“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好管党治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引导学校上下形成运用好“四种形态”的统一共识。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将践行“四种形态”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高校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衡量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加强学习领悟,把握政策主线,聚焦“六大纪律”,既要学会“抓早抓小”,挺纪在前,又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及时处理和纠正违纪问题。教师职工要着力破解思想误区,真正认识到践行“四种形态”是在纪律底线上设置层层防线,最大程度防止党员干部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以典型警示案例为戒,真正做到知纪、遵纪、守纪,自觉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
(四)正确理解和运用“ 四种形态”
1.着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到准确理解和把握“第一种形态”涵盖的各类方式,特别是要用细、用实常用措施,如对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充分发挥反馈告知的激励作用和抽查验证的监督作用等。要学会运用其他非常用措施,明确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实施主体等内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规范程序流程,严格按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
手续,做到全程留痕、精准适用,推动依规依纪审慎开展工作。
2.着力在规范后三种形态上深化 必须做到熟练掌握纪检工作有关规则规定,严格落实有关时限性、程序性等要求,确保程序合规、手续齐备。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党纪处分与政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具体适用措施。要重视执纪审理工作,对证据材料、党纪适用、程序手续、处分方式及执行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违纪问题处置准确无遗漏。要认真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跟踪回访并了解掌握受处分干部心理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疏导激励,真正实现治病救人有“温度”。
3.着力在提高能力素质上深化 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到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高度,同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要着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学思践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好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将政治思维、纪律思维、法治思维融会贯通。要转变工作观念,将践行“四种形态”的
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努力协助营造高校良好政治生态。
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要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
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 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
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问题 (一)需要破解一些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心的问题。纪律的作用在于约束,通过监督执纪促使党员守纪是他律,通过唤醒党员的纪律意识使其敬畏纪律、自觉守纪是
自律,他律很必要,自律更重要、更有效。目前在广大党员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二是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二)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不担当的问题。担当是监督执纪的前提。“四种形态”要求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担当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做老好人,拉不下脸。对于朝夕相处、一个锅里摸勺子的同事下不了手
去监督,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只要不被外界发现问题就行了。二是自身不硬,底气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求不高,把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党员,在监督执纪上腰杆不直,“心虚”、“气短”。三是心存顾虑,怕得罪人。落实“四种形态”,那些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都还在岗在位,这些人会不会心存怨恨、明里暗里挟私报复?还有的纪检干部考核测评还在本单位进行,被监督处理的人手里还握着评价他们工作的一票。这些客观上都会让纪检监察干部有所顾虑,产生怕的心理。
(三)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不足的问题。落实“四种形态”是新实践,需要新的能力素质来支撑。一是发现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二是沟通的能力。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三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四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
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解决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上述种种能力都是亟待提高和增强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抓好四方面的工作。
要处理好“主责”与“专责”的关系。落实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只有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互不缺位,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协助和推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好“啄木鸟”,防止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
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倾向,对此,应点面结合、综合施治,推进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管理全覆盖。
要处理好“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抓早抓小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关键所在。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监督执纪必须做到关口前移,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警示在先、处理在小,动辄则咎,既警示和教育干部悬崖勒马,又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促使良好政治生态养成。
抓好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工作。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和动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重大事项、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做到常态管理、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重点,优先予以核实处置。
抓好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多提醒常批评。坚持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与本人见面,认真开展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切实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明确谈话对象,把重点放在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度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在巡视巡察、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有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党员干部。要注重谈话结果运用,对反映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如实说明问题、认错悔过态度好、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让干部轻装上阵;对不如实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重要或普遍性问题的,督促党委(党组)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让本人在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见物见人见细节。
统筹运用纪律、组织和法律手段,提升综合效果。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给予重处分的,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必要的可以作出“断崖式”处理。对买官卖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起到严惩极少数、警示大多数的作用,切实增强实践“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加大督促力度,推动责任落实。健全党委落实“四种形态”操作程序、规范模板、考核机制,督促各级党委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二)加强纪律宣传教育。要坚持不懈地、大张旗鼓地进行纪律宣传教育,努力唤醒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让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探索科学的宣教方法和途径,确保教育效果。在时间上,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做到突出重点、连续不断。在内容上,实行正反面教育相交叉,做到对比鲜明、触动有力。在对象上,实行普遍性和重点性相统一,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当前尤其要大力宣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广大党员既理解修订的原因和意义,又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做到知纪守纪。
(三)加强纪律和制度建设。落实“四种形态”是执纪、执纪要依纪。党中央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当前党建工作新形势制订或者修改完善各项纪律,确保纪律管用、有效,为监督执纪提供依据。“四种形态”是新的实践指导,各级纪委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逐步形成规范,建立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 “四种形态”的落实。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管理。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卫士,对党忠诚是最基本的政治操守和最大最根本的纪律和规矩。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者、监督者,执纪者就要先守纪、严守纪,监督者更应该经得起监督。各级纪委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力度,打牢愿担当的思想基础,增强敢担当的硬气和底气。二是加强培养培训。要通过上派挂职、下派锻炼、交流轮岗、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干部。在培训上,要围绕落实“四种形态”的能力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比如管理学、心理学、沟通学等。三是加强研讨交流。要组织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研讨会、交流会,推动互相学习借鉴,共享实践证明有效的新制度、新方法,提高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四是在履职手段上求“变”。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
在前面的要求,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将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强化运用“四种形态”业务学习培训的重点和导向,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更好运用“四种形态”。五是在执纪问责上求“细”。注重关口前移、提前出击,以“细”为标准,健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诫勉、通报批评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
(五)全面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警惕“单打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把握...
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体现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文就以此展开讨论。
一、背景与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纪律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四种形态”,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效果已逐步显现,但仍有不理想的方面。
部分地区或单位对落实“四种形态”责任划分模糊,加之协作沟通不顺畅,出现不同程度的“三个和尚没水喝”现象,“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导致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把践行“四种形态”具体工作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来承担;个别单位理论水平不够,专业技能不足,对落实各形态的情形、程度等把握不到位,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没有能力开展工作;部分领导干部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不主动监督,对倾向性、苗头性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做法与经验 针对上述责任不清、不会做、不愿做的现象,就如何践行好“四种形态”,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思考。
(一)“五责协同”,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委负主体责任,是领导核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重任在肩,负监督责任,是实施保障;书记是
第一责任人,是落实关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是重要手段;普通党员需适应新常态,是落实基础。践行“四种形态”,需“五责协同”,缺一不可。
《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各级党组织应当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效抓手,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各级党委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才能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对于纪委,实践“四种形态”,其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纪检机关决不能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要在持续深化“三转”的基础上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要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要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党委书记是落实“四种形态”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经常开展的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都是党委书记应该
直接、主动开展的工作。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常态,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演变成“破法”,是各级党委书记必须落实的任务。对党委书记而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职责任务,而且是必修课;不仅要推动落实,而且要亲自实施。对此,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
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良好、干部成长健康。同党委书记一样,既要在知纪、守纪、执纪上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对全体共产党员来说,要进一步提升看齐意识,理解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实践意义。转变老旧思维模式,以自身行动支持各监督主体的工作。组织是最坚实的靠山,对组织要付之以忠诚,过去一个时期,把这个问题看轻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现在应当把党章高高举起,把纪律挺在前面。每一名党员都应在思想认识和责任担当上下功夫,为开展健康党内生活、理顺正常同志关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奠定基础,为实践好“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抓手和有力支撑。
(二)细化内容,指导“ 四种形态” 落实
落实“四种形态”,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到其“知易行难”与“知难行易”的两面性,逐步探索建立工作机制。
一方面,要理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四种形态”的概念理解起来极其容易,但将其付诸实践绝非易事,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知责明责,并不意味着就能履职尽責。各责任主体需要搞清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到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才能解决不会履责、履责不力等问题。
另一方面,更要清楚地认识到,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难行易,“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探索实践,从易到难,先做起来,进而常抓、抓长。要坚持问题导向,盯住工作中急需改变、上下已形成共识、解决起来比较容易的突出问题,认准一条就做一条,成熟一条就固定一条,形成切实管用的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再推广适用、创新突破,久久为功。
1.落实“四种形态”,重点在第一种形态 各级党组织要把监督关口前移,抓好日常监督。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利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平台,让“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常态,体现出对干部
员工的最大爱护。落实第一种形态应该与“廉洁风险防控”相结合,将监督措施植入日常业务流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通过实时开展“四种谈话”,做到对违纪“小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建立起抓早抓小的容错机制。落实第一种形态应该与构建“大监督”体系相融合。将触碰业务领域“黄线”情形作为第一种形态谈话情形,倒逼“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努力形成人人自觉讲规矩、守纪律,按制度办事的良好局面。
要科学运用谈话函询,丰富从严治党的方法手段。确立“可以谈”、“优先谈”和“不能谈”问题清单,既有利于准确筛选开展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制定谈话提纲,既核实问题、指出错误,又肯定成绩、鞭策鼓励,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让整个谈话有刻度、有力度、有温度。强化谈话函询监督,建立健全抽查复核机制,不让结果“一谈就没”、“一问就了”。对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仍不断收到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启动复核,进行重点核实。
2.落实“四种形态”,要坚持宽严相济 “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一个辩证
的体系。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辩证关系,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施治效果。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符合“三个有利于”等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从轻处理。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顶风违纪、肆意妄为,或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等条件的,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从重处理。
3.落实“四种形态”,要建立统计报送规范 落实“四种形态”,需处理好“多与少”“輕与重”“纪与法”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应当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基准,按照 5 类 56 项统计指标,统计和反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分析运用现状,总结运用成果,以此为理论依据,指导“四种形态”的进一步实践应用。
(三)强化问责,敦促“ 四种形态” 落实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各级党组织应当以《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为指导,
针对“五责”履行情况,结合业绩考核、干部考核、评先选优以及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确保从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规范应用“四种形态”。
各级党组织通过对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将各形态情形排查数量、谈话质量和整改效果等作为对所属党组织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两个责任”的评价依据,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直接与所在单位的评定、个人的年终评级挂钩,最终影响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通过考核促使各责任主体履责尽责。同时,建立健全抽查复核机制,采用明察暗访、回访等方式,对谈话对象思想认识转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凡是谈话后无明显提升或整改不到位的必须提级问责,提升谈话的针对性、约束性。对谈话走形式,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从重考核,对未开展谈话但分管领域却又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给予加重考核。党委、纪委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工作不重视,工作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对各责任主体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应谈不谈或经提醒督促后仍不整改的,追究各责任人的责任。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四种形态”的实践应用。
三、探讨与评论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深入实践“四种形态”任重而道远。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坚定步伐,积极探索,努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一、分类管理,司法体制改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党中央、省委、省高院和市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于 XX 年 X 月全面启动。全市两级法院共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X 人,实有干警 X 人,具有法官资格 X 人。严格按照规定审判人员不超过X,司法辅助人员达 X%以上,司法行政人员控制在 X%以内的要求,全市法院遴选出员额法官 X 名,司法辅助人员(含司法警察)X 人,司法行政人员 X 人,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组建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综合审判、执行 4 个审判执行团队,党务、政务、警务、审务 4个服务保障团队,纪检、监察 2 个纪检监察团队。形成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通过加强服务、保障、管理、监督,实现审判公正高效的最大化。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 四种形态” 的基本内涵 1 、批评教育意在“ 勤浇树” ,重在形成常 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
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2 、组织处理意在“ 正歪树” ,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 、纪律处分意在“ 治病树” ,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 10%,遗漏了 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4 、立案审查意在“ 拔烂树” ,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 四种形态” 的重大意义 1 、“ 四种形态” 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
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 、“ 四种形态” 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
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就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起来再处理就会事倍功半并且可能无法控制。“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3、 、“ 四种形态” 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
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正视问题,找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难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 两个责任” 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全市法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四)请托说情之风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院请托说情之风仍然存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铁规禁令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触碰底线,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司法不廉、道德败坏,几乎每年都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充当诉讼掮客,知法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五)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的管理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二是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
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六)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一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还有弱化的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还未设立监察科,有的只 1 个纪检监察干部。二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三是沟通的能力不足。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四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有待加强。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五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有待提升。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
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牵扯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把握重点,有效实施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全市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推进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各项改革措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一是要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要为有效防控因外部监督弱化带来的廉政风险。要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强化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提升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水平。要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法院述职述廉、约请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要探索推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试行建立上级法院组织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查案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司法腐败案件。
二是要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重新评估合议庭、主审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全面完善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引发腐败窝案;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通过科学确定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及免责条件,实现职业惩戒与职业保障统一平衡,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三是要增强对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力度。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对审判、执行、拍卖、用人、管钱等重点环节,设置隔离墙,架起高压线。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好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认真抓好“五个严禁”、“十个不准”、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
一、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一)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
根本保障。“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我们党有 8900 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四种形态”的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
(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大量案例表明,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乃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无不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轻到重,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黄帝内经》提出:“上工救其萌芽”。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惩”更要注重“治”,归根结底,“惩”是为了“治”。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四种形态”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
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三)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是对监督执纪工作思路和方式转型的重要指引。“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执纪审查和绩效评价的新阶段。如果说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新一轮“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监督执纪工作将抓“大”而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及时处置违纪行为,做到纪在法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改变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二、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紧盯“ 关键少数” ,压实“ 两个责任” 。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落实好“两个责任”,推动“关键少数”在关
键层面发挥关键作用。
一是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运用“ 四种形态” 落实管 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以责任清单为抓手,把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纳入“两个责任”清单,不断完善定责、明责、追责、问责机制,实现“四种形态”责任落实的精细化管理。推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纪实”手册,确保“四种形态”主体责任落实全程留痕。某单位财务人员违规采购物品受到纪律处分,经区纪委向区委汇报后,区委领导及时与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其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措施,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
二是着力强化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聚焦党内监督的政治定位。区纪委始终坚持正确定位,突出全面从严,协助区委对各直属党工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责情况进行检查,让“红红脸、出出汗”真正成为常态。组织开展区纪委委员评议质询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主体责任双报告、全委会述廉、约谈提醒等制度,促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XX 年,共对 X 家党(工)委、党组进行检查,并组织对 X 家党(工)委、党组进行评议质询。
(二)聚焦“ 绝大多数” ,着力提升第一种形态运用水平。今年1-9月,共接受信访举报投诉 X件,处置问题线索X件,其中 X 件运用了第一种形态,占比 XX%。
一是挺纪在前,在抓早抓小上下功 夫。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的监督检
查,推动各级党组织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把防微杜渐要求贯穿工作始终。某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办公用房超标,但情节轻微,经纪委反馈后,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立即启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给予提醒和批评教育,帮助该同志认识错误并整改到位。坚持防线前移,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今年以来共对 23 批次 280 名同志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回复。
二是稳步推进,在落实监督“ 全覆盖” 上下功夫。着力推进区纪委派驻机构改革,设立 8 个派驻纪检组,向 X 家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行综合派驻,实现了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稳步推进巡察全覆盖,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巡察工作办公室,组建巡察组,针对被巡察对象特点,制定个性化巡察方案,提高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截至目前,已完成 3 轮巡察,共巡察 X 家单位,反馈问题 X 条。
三是以文化人,在着力完善“ 不想腐” 机制上。
下功夫。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充分发挥“X 尚廉日”等廉洁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将党章党规党纪知识融入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拓展,增强党员干部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免疫力。
(三)保持高压态势,准确把握后三种形态。“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的同时,对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也毫不放松。今年以来处置的问题线索中,运用第二至第四种形态的占比分别为 XX%、
X%和 X%。
一是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紧盯“三类人”,突出抓好“三项治理”,着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今年 1-9 月,全区共立案 X 件,同比增长20%,其中科级以上干部 X 件 X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X 件,挽回经济损失 XX 万元。
二是常态化监督严查违纪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常”和“长”,持续开展“清风行动”,形成由区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联动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立体化的督查方式。今年以来,开展专项督查 X 次,发现问题线索 X 条 X 人,其中转立案 X 件 X 人。同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实名通报 X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
三是扎实做好运用“ 四种形态” 后半篇文章。在做好执纪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助查找薄弱环节,密织制度笼子,加大“不能腐”的防范力度。今年以来,区监察局向相关单位发出 X 次监察建议。今年 6 月,某单位一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经区纪委建议,该单位召开全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件情况、分析廉政风险点、研究部署对策,并推出一系列管理措施,筑牢廉政防线。
(四)抓好落实创新,完善“ 四种形态” 运行机制。紧跟上级部署,结合 XX 实际,不断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工作机制。
一是规范线索管理。线索处置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首要环节。有效发挥“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信息系统”
等平台作用,加强与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建立“问题线索库”,对重点线索实行“痕迹化”管理,对重要线索跟踪督办,规范线索管理水平。对在手线索进行研判筛查,明确重点、列出时间表,提高线索处置效率。
二是规范审核把关。对拟适应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建立会商机制。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在内部集体研究后提出会商申请,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召集,案件审理室等部门参加,对相关问题线索提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是否合适、谈话实施主体是否恰当、能否了结,以及相关处理是否恰当等意见。
三是规范定性量纪。重点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的学习贯彻,着力提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理论和实践能力,确保在监督执纪中紧扣事实不失“准星”。在认定问题性质上,注重全面分析,完备逻辑链条,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按照量纪标准实施处分。
三、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 四种形态” 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个别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对“四种形态”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监督执纪理念还没有转到位,不能完全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党员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2、把握运用“ 四种形态” 还不够全面。各个形态在如何适用以及如何转化上缺乏具体的指导标准,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较易导致基层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不规范之处。同时,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有的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力度放松了,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都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了。这些错误认识也给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带来一定压力,在适用后三种形态时存在一定畏难情绪。
3、“ 四种形态” 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把握上,还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重个案查处、轻日常监督,或者只见“森林”不见“树木”,遇到问题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情况。在党委、纪委与党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纪、法衔接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
四、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认识,把实践运用“ 四种形态” 贯穿到落实“ 两个责任” 的全过程。“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执纪审查中积极作为。
落实“ 四种形态” ,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各级党组织切
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四种形态”,无论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都需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
用好“ 四种形态” ,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分内之责。要找准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挺纪在前、以纪为尺。在线索处置环节,要重点解决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执纪审查环节,要善于聚焦“六大纪律”进行监督执纪问责,重点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实现由注重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聚焦违规违纪问题转变。
(二)准确定位,把实践运用“ 四种形态” 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 的全过程。“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是一个逻辑严密的完整体系。
要抓牢第一种形态这个关键。要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要针对“绝大多数”党员群体基数大、类型多的实际,以严格的标准、规范的程序,推动第一种形态制度化、常态化。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派驻、巡察等各项监督工作之中,让监督关口不断前移,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要抓实后三种形态这个重要保证。实践“四种
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决不意味着反腐败节奏要放缓、惩治力度要减弱。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突出执纪重点,时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并强化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以严惩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教育绝大多数党员干部。
(三)锤炼能力,把实践运用“ 四种形态” 贯穿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对纪委工作而言,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要在执纪实践中提升运用“ 四种形态” 的能力和水平。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都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审核把关机制,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处置方式,让纪律戒尺高悬,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思有所悟。
要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带头运用“ 四种形态”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腐蚀与反腐蚀考验日益严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原则,运用“四种形态”及时处理队...
一、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偏”,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
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菩萨心肠与霹雳手段的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行:领会上“差”,对“四种形态”学习的不深、钻研的不透,或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工委对联系单位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工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监督的错误认识。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
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就批给纪委办,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很多具体的工作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愿当老好人,舍不得批评,只提赞歌,搞你好我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落实上喊,党委主体责任存在落实上层层递减的问题,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他们心中认为“四种形态”自己也要管,也要负责,但只挂帅不出征,做个样子走个过场。
二、准确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严格按照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党委、纪委的思想统一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
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在统一各级党委思想认识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也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要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执纪方式转变到位。“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了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的过程,是对执纪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这种新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强化纪律思维,一切冲着纪律去,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行动上坚决遵循党章党规、回归“原教旨”,在语言上坚决纠正“把谁抓起来”的习惯意识,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行为,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要
改变执纪模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方式,更多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在讲求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要注重综合效果,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注重依规依纪治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扎细扎密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逐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抓早抓小体现到位。“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落实“四种形态”,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这个核心要义,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情况。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都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个小“红包”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就及早发现、及时进行处理,就不至于使存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各级党委、纪委要通过健全完善谈
话机制,加强警示教育、重要节点重申纪律要求等有效措施,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而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xx 市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抓早抓小,发挥“缓冲”和“拦截”作用,有效防止“好干部”沦为“阶下囚”。xx 年 x 月至 xx 年 8 月,全市开展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x 人,占处理总人数的 x%;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x 人,占 x%;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x 人,占 x%;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 人,占 x%,四种形态之间呈协调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主要做法
(一)抓内涵拓展,促思想认识提升。实践“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xx 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市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和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学习领会“四种
形态”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十条举措的实施意见》,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理论研讨会,共收集研讨文章 60 篇,并汇编成册。通过学习讨论,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示范带动,促上下良性互动。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委局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试点方案,选择芗城、龙海、华安三个县(市、区)和市公安局、教育局、国资委三个市直单位,市纪委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开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围绕“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分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实践。如,芗城区、华安县分别制定出台《关于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暂行办法》《关于党员干部咬耳扯袖常态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做实抓早抓小的文章;龙海市抓住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进行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抓创新突破,促执纪方式转变。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在理念上,既注重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又注重处置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注重执纪审查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在对象上,坚持回归党章,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监督执纪从盯住少数党员干部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三是在内容上,突出抓好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责任”等三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从注重盯违法问题向注重盯违纪问题转变。四是在方式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问题线索性质,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廉政提醒、诫勉谈话、函询了解等处理方式,实现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五是在效率上,将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抓纪律上,实现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
(四)抓督查指导,促工作均衡推进。注重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委、局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指导推动基层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案管、纪检监察、审理、信访、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室把落实“四种形态”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合力。实行每月一分析、每季一通报制度,针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查缺补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xx 年初,对落实“四种形态”
工作滞后的 4 个县(区)纪委书记进行个别约谈,责成限期整改落实。
二、存在问题
(一)观念转变不到位。有的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党委(党组)没有多大关系。在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未能将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当作份内事,只停留在口头说一说、会上提一提,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委没有改变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在监督执纪过程中重惩处、轻预防,贪大求全,没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挺纪在前。
(二)探索创新不深入。一些地方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理论思考不多,实践探索不深,找不到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四种形态”措施不力、载体不新、效果不佳。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对“四种形态”学习宣传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现象。有的监督主体未能强化“一盘棋”意识,监督执纪合力不够,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定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适用和相互转化缺乏系统的措施,“设防”、“ 拦截”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尺度把握不一致。“四种形态”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审理处分等环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尚未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规定,未能提供明确规范的制度遵循,导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度不一、标准各异,工作推进不平衡,未达到最佳的综合效果。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在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不同程度存在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问题。在线索处置上,有的与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密切,未及时将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在执纪审查阶段,有的干部总想把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抓在手上,充当党内的“公检法”;在文书制作上,仍出现“法言法语”,与上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原因分析
一是对“四种形态”要义理解把握不透。有的地方对内在要求理解不全面、不深透,未能从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准确理解把握运用内涵要义,对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核心作用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偏差。二是对“四种形态”的运用缺乏足够的担当。一些地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对存
在的问题不及时提醒、追究不到位,“拦截”作用发挥不好。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批评教育不痛不痒,咬耳扯袖轻描淡写,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不敢大胆使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任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三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评价机制较为滞后。当前尚未建立落实“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对监督执纪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缺乏追究办法,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未能将其当作一项硬任务落实好,存在随意性。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学深悟透,精准把握运用。要做到“四明确、四警惕”:一要明确“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警惕“事不关己论”;二要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更不是反腐节奏和力度的放缓,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护高压态势,警惕“放松惩处论”;三要明确“四种形态”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必须
全面把握,综合运用,警惕“单打独斗论”;四要明确“四种形态”所涉及监督执纪对象更广、内容更多,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必须有更强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去实践落实,警惕“随心所欲论”。
(二)着力探索创新,注重协调推进。一要在教育方式上求创新。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采取集中学习、微信宣讲、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方式,多渠道组织学习《党章》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使党纪条规入心入脑。二要在工作重点上求实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挺纪在前,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切实把住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增强党员干部的观念和纪律意识。拟出台《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对廉政谈话的范围、主体、形式、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实现廉政谈话全覆盖;加强谈话函询后续跟踪管理,增强谈话工作实效。三要在执纪难点上求突破。准确把握实践第三种形态,是有效拦截干部直接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实践“四种形态”难点所在。要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
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依纪依规把握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适用转化,探索出台《关于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加大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力度,体现治病救人方针,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着力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执纪。一是业务操作细则。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二是考核评价制度。要切实改变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成绩的评价标准,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传导压力,激发动力。三是责任追究办法。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着力提升素质,增强履职实效。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纯正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本领,
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成为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的“行家”和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一是精准执纪能力,以“四种形态”为引领,提高识别违纪行为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轻重处分,组织处理与重大职务调整的尺度,增强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政策能力,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提升重拳惩腐的能力,更要养成抓早抓小的行为自觉,坚持用“咬耳扯袖”等方式处理轻微违纪问题,不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科技执纪能力,将信息化手段融入“四种形态”运用中,推进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监督执纪过程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及时反映监督执纪工作成果,为领导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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