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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6篇

时间:2022-11-15 1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6篇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欧阳数创编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3.02  创作:欧阳数  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6篇,供大家参考。

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6篇

篇一: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欧阳数创编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3.02

  创作:欧阳数

  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

  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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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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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三、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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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端正执法监督思想

  政法委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是更好地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政法部门要端正执法监督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努力防止和克服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错误认识。各级政法委机关也应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科学监督,不断推动执法监督工作上新台阶,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

  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建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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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由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完善执法监督职权

  赋予政法委以下相应的监督职权:

  ——调阅案卷权。在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调阅查看相关案卷。

  ——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

  ——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

  ——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并经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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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适当对当前政法委的干部任免权限进行调整,以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赋予政法委相应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和违纪调查权、建议处分权,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在各政法机关得到落实,具有权威性、实效性。

  (五)完善执法监督考评体系

  着重考评各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情况。建立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采取社会调查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各政法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明确执法监督重点

  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即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

  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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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七)协调各方,整合监督力量

  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可以提请人大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检察职称。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予以查处。政法委还应充分组织和发动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对社会反映的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经查实后,通过媒体或其他正确途径予以曝光,扩大监督效果。

  (八)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要设立并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把政治素质好、法律水平高、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案件协调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执法监督队伍中来,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时间:2021.03.02

  创作:欧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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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岀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

  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其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I」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三、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端正执法监督思想

  政法委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是更好地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政法部门要端正执法监督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努力防止和克服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错误认识。各级政法委机关也应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科学监督,不断推动执法监督丄作上新台阶,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

  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旳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III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完善执法监督职权

  赋予政法委以下相应的监督职权:

  ——调阅案卷权。在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调阅查看相关案卷。

  ——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

  调查案悄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

  ——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并经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适当对当前政法委的干部任免权限进行调整,以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赋予政法委相应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和违纪调查权、建议处分权,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在各政法机关得到落实,具有权威性、实效性。

  (五)完善执法监督考评体系

  着重考评各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情况。建立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采取社会调查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各政法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明确执法监督重点

  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即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篇三: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

  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

  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四: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2022年信访工作法治化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研究优秀范文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将信访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重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提出了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总方针。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国家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出了部署。重点内容是:

  —是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推行“网上信访”。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

  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二是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群众依法逐级级走访。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推进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常态化,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信访积案,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司法机关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推进访诉分离,探索实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对那些能够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的信访问题,引导进入相应渠道,依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

  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保障机制,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强化了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完善了申请再审程序,规范了申诉行为,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的意见,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三大难题。

  上述法律的修改和文件的出台,核心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篇五: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政法[2005]9政法[2005]9号中央政法委2005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

  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

  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省

  1

  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

  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第六条终结案件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循程序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超

  越权限、缺省步骤、颠倒顺序、超出时限。终结结论要经得起检验。第七条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

  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重或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一)对作出错误决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二)对有关领导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直到清理出政法队伍。(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政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

  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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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政法单位信访终结机制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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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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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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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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