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10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CHINANOTARYJOURNAL23一、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检察与公证合作案例案例介绍: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与江北新区人民检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10篇,供大家参考。
公证参与检察权运行辅助24见》如何得以具体贯彻实施问题上,与检察机关一起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实现路径。在公证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配合调解部门就刑事和解有关内容进行调处,同时依法对和解过程中不能即时履行的民事赔偿内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赔偿人不依约履行是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在公证参与认罪认罚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进行公证,提升认罪认罚承诺制度的权威性和承诺的证据效力。同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于相关过程的录像视频进行哈希值的数据存管,为视频证据效力增信。二、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检察与公证合作案例案例介绍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为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法律监督工作中提供证据保全、取证流程公证、法律文书公证送达、款项提存等服务 ;同时,以互联网公证技术在规范法律程序、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强化取证效力、确保证据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强化。此外,钱塘公证处还将发挥公证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作用 , 助力该院开展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案例评析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通过挖掘公证制度潜力,创造性开展“公证 + 检务”探索,将公证所具有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用于承接具有类似特性的检察辅助性事务,拓展司法辅助的范围和内容,不仅助力检察资源优化和效率提升,而且走出一条公证参与检察系统诉源治理的全新路径。公证机构通过参与诸如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检察文书公证送达等活动,不仅客观上满足检察辅助事务处理的专业化需求,助力检察资源优化配置和检察权运行体制改革,而且不断积累公证在参与社会治理、诉源治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为公证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彰显公证制度价值添砖加瓦。三、湖北省松滋市公证处协助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取证案例案例介绍 :2015 年 8 月,湖北省松滋市“朋友圈”餐馆注册成立,餐馆经营者自行安装不锈钢油烟管道,将两个厨房产生的烹饪油烟收集排入城镇排水管网。2019 年 5月,该市检察院对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 6 月,市住建局回复该市检察院 :“目前该餐馆已停止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烹饪油烟,并拆除不锈钢油烟管道。”同年 7 月 28 日,该市检察院在跟进调查中发现,餐馆已拆除前厨房原不锈钢管道但另设暗管仍将烹饪油烟排入城镇排水管网。随后,市检察院拟提起对市住建局未依法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并委托该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处按照检察院对公益诉讼证据需求结合公证保全的程序,通过证据保全公证高效固定证据。目前,该案已由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例评析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能,而在诉讼过程中,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检察机关履行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当前有限的检察资源大背景下,如何更加充分的配置检察资源,提升检察官的公益诉讼办案效率,让检察官集中精力行使核心检察权,而不再因取证等辅助性事务牵扯过多的精力同时保证取证的法定效力,对于司法效率的提升至关重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均明确了公证机构取证的法定职能和公证证据的最优证据效力。公证机构按照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取证方面的具体需求,可以对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相关证据依法实施提取、收存和固定等保全行为,通过法定证明力形成可以被法院直接采信的公证证据,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可靠的基础证据,助力公益诉讼高质量推进。四、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公益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公证案例案例介绍 :2018 年 9 月 16 日,徐某、顾某明知处于休渔期仍驾船出海通过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行为,被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顾某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徐某、顾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区检察院考虑到该案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较少且当事人愿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在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决定在启动公益诉讼诉前执行公益和
C H I N A N O T A R Y J O U R N A L25救助款能得到依法妥善监管,同时与女孩的爷爷奶奶进行了沟通,明确了按月支付的模式和监督款项使用的内容,确保救助款能够尽数用于该女孩的生活学习。案例评析 :2009 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对于检察院依据刑事救助制度向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救助款需要参与管理,或者存在不适宜直接向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全额交付刑事赔偿款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公证提存(国家信托)的方式,由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信托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受理提存(担任受托人)申请,接受检察机关交付的上述款项,并根据款项的使用目的,发挥法定的款项提存、管理、支付、监督等职能。一方面,由公证处按照公证处和检察院签署的提存协议(或信托协议)中所确定的款项交付方,发挥提存职能向对方定期支付款项 ;另一方面,由公证处发挥法定监督职能,定期监督以及核查款项使用方是否按照目的合理使用款项。通过公证提存弥补刑事救助法律规则不够精细化造成的执行困扰,由公证处以法定职能承接检察辅助事项,助力检察机关高质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解程序并向阳光公证处提出协议公证申请。2020年1月2日,公益损害赔偿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与定海区检察院签订诉前和解协议,通过协商,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自愿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公证员对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和解协议进行公证,使得相关证据及和解协议更具证明力和法律效力。案例评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公益诉讼的起诉阶段,对于被告自愿承认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并愿意与检察院达成诉前和解并签署关于损害后果赔偿和修复协议的案件,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和解过程受胁迫、和解程序违法、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并提升和解活动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可以由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公益诉讼被告和检察院整个和解过程的真实性进行见证,对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修复和赔偿协议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和公示包括赔偿义务人的意思表示、修复和赔偿的具体方案、修复过程的监督措施、修复完成的验收标准、协议履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等在内的核心内容,增强和解过程对损害赔偿义务人的法律威慑力,提升赔偿协议的法律品质,为后续协议的履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关系基础。五、江苏省灌云县公证处刑事救助款提存公证案例案例介绍 :2020 年 5 月,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决定对涉案家庭的五岁的女孩启动刑事救助程序,救助的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由于该女孩父母均已去世,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经过走访了解后,考虑到该女孩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以及其复杂的家庭关系,如果直接将救助款全部交给女孩的爷爷奶奶管理,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所以,为了确保救助款能够全部用于女孩的生活和学习,该县检察院希望由公证处通过提存(国家信托)的方式负责管理该笔救助款,并按照该女孩的生活学习需要,按月支付特定金额给其爷爷奶奶并监督款项的使用情况。公证处接受检察院的公证申请后,与检察院共同拟定了提存协议和提存流程,确保本期专题作者张
鸣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2019 年第 2 期社会管理zhi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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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i摘 要: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格局当中充分发挥了社会协同的重要作用。公证制度不仅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证制度;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服务民生;社会矛盾公证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在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纠纷冲突以及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公证作为非诉讼法律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和证明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公证人充当着当事人法律顾问的角色,适时对当事人的经济和民事行为给予法律服务,在权利、事实、矛盾产生之前就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性引导,使其对自己行为有了法律上的规划,较大程度地减少矛盾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社会环境、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群众诉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和组织团体在横向、纵向、内部、外部之间都进行着广泛的交流、协作,产生大量的利益关系、经济交往和行为关联。在这些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公证较好地发挥了以下作用。一、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资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量增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用地、交通事故、经济来往和劳资债务等纠纷上面。公证处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办理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嘱,开展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合同、保全证据等,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分析矛盾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防止矛盾隐患流向社会。其中在运用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从单一维权救济保全,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面服务覆盖,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高效和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这大大增强当事人法制观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公证通过减少社会矛盾来促进社会和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件非诉讼的继承财产权利通过公证行为得到确权,不仅关联继承人、被继承人,还涉及到动产、不动产、股票基金等财产权力的确认,也涉及到财产传承、物权流转等涉及人民生活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决定着社会秩序能否健康稳定运行。公证的大量参与为社会提供了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法院实施诉调对接,实施司法辅助,其实都是公证在以自己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化解社会矛盾。二、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权利利益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保障。着眼于科学发展大局,健全完善公证制度体系,公证机构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提供优质专业的公证服务,有力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最高法院、司法部和银监会站在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后最高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作用”。在公证实践方面,针对逃亡美国的债务人贾跃亭,平安证券凭借公证机构的执行证书抢先将债权带入法院执行程序,并将贾跃亭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进一步强化了公证职能作用。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期间,公证机构积极保障服务土地联产承包、县域经济建设、粮农产品购销,大力拓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事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使广大农民在党和政府政策引导下,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广泛参与土地承包、市场经营 , 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期间,公证机构积极服务于公司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公私经济体合作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和对外投资贸易 , 通过协议公证、办理委托、证据保全、合同证明 , 依法服务企业 , 为企业提供规避市场风险和法律隐患的途径,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公证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为国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开发项目、商业贸易投资提供公证服务,深度介入股份制改革、企业改制、土地周转、房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企业经济行为,积极融入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大工程投资、城市开发项目等项目,确保地方经济活动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运行,为强化党委政府经济宏观调控,增强经济组织自身活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服务和有力保障。公证机构还积极服务于党委政府管理行为,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公证,提高了党委政府治理地方事务的水平,增强了党委政府的公信力、透明度。更广泛的是,公证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融合,通过办理出国境旅游、赴外留学、出国研修、移民定居、探亲走访、医疗服务、商务经济等公证业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工作便利、对外联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证积极还积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事务,通过办理村务公务、集体组织管理、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开展、土地流转等业务,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三、依法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公证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坚持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作为一切工作标准的原则,坚持依法公证、诚信公证,坚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公证管理和业务工作中严守公证核心价值观,努力维护公证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治理秩序。公证具有社会属性,本身即承担着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由公证机构广泛参与、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是世界各国政府加强社会治理的普遍性、有效性做法,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依法治国行为。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符合我国实情,满足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双方需要,符合小治理、大服务和小政府、大社会的先进社会治理理念,能够被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所接受。近年来公证实践说明,公证机构做为依法治理的有机组成,所参与的社会治理事件,实际成效非常(下转第 285 页)试述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谢 群(1500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万方数据
-285-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年第 2 期学术园地zhi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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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i熟知逻辑规律和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在审判阶段,主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要想将事实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推论必然地推导出结论,通晓三段论的推理规则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众多的逻辑知识,相关的逻辑方法中,被经常用于侦察实践,司法实践中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选言法、假言法,直言三段论,类比法,归谬法等。法律职业人在侦查实践、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将这几种方法“信手拈来”,就几乎可以终身受用了。因此,以上相关内容应成为提升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能力的必修内容。三、通过培训实现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提升的教学方法(一)案例教学法培训中,必修的逻辑内容要以何种方式出现在培训课堂上才能产生最理想的教学效果,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理论最大的功利性在于实践性,任何一类具体的法律职业人,工作都是围绕具体的案件而展开的,从立案到侦查、从法庭辩论到判决。因此,法律职业人掌握法律逻辑的相关知识,提升法律思维能力的功利性在于能更公平合理,高效快速的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和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培训课程中的逻辑知识讲授应源于案件,归于案件,以具体案例为入口,围绕隐藏其中的逻辑知识而展开,层层剖析,抛弃以往那种以抽象的逻辑知识讲授为主,简单的案例为辅的教学方式。(二)讨论法以案例为载体的课堂讲授完成了逻辑知识的传递,是否达到理想的培训目的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为此,笔者认为最好的检验方法就是讨论法,为培训者设立完全以他们为主的案例讨论课。培训教师将精心选取的典型案例呈现给培训对象,然后根据人员的多少,或集体讨论或分组讨论,讨论的主角是学员自己,他们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形式并从逻辑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在其中只是起到启发和引导作用。这种形式的讨论,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的理由充分,逻辑推理更合理。如此才能真正教会法律职业人掌握、运用相关的逻辑思维方法,并能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使逻辑真正成为经常使用的“思维武器”。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决定我国法律职业人的精英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职业人逻辑素养的提升也不是信手拈来的,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学习,在职培训工作的科学展开才能实现。参考文献:[1]刘春华,尹敬勉.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律逻辑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J].教学论,2009年第7期.[2]张敏.论法律职业人队伍是依法治国的支柱[J].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7期(下).[3]胡杏.困境与出路:对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法官培训网,2018年.课题项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级课题项目:(课题编号:201805)的阶段性成果。(上接第 283 页)明显。如参与公开拍卖交易、采购项目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基层组织选举、城镇建设,以及参与党委政府和经济部门、社会组织的公开拍卖、彩票开奖、针对征地、拆迁,都提前介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紧密联系,提供合理化建议,参与制定工作预案、工作流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切身利益。2017 年 5 月全国首次公证摇号售房活动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张军部长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对摇号公证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公证制度以其职业价值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诚信体系的健全与否、功效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工作的成本与效果。在公证事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围绕公证事项,坚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遵循事实,依照法律,守住公平正义的底限,在法治的框架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守党纪国法、政策规章,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依法依规做事、依法依章维权护益,有效地阻止了大量违法违规、欺骗欺诈、失德失信行为的出现,积极教育国民遵守国家法律,讲求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成为促进社会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力量。四、坚持服务民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证是法律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随着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公证已经延伸到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公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词。多年来,公证工作立足本职,牢固树立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公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事项、日常行为、生老病死、经济活动等诸多方面都密切相关。公证机构为群众办理了大量的家庭婚姻、财产物权变更、养老赡养、遗嘱委托等公证业务,有效维护了社会运行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 , 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富和个人财产,涉及到动产、不动产、股权、信息权益等诸多方面,人民群众更加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使用、处置好私人财产,公证介入到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引导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驾护航,推动营造和树立广泛的全社会公信力。公证在社会老龄化期间服务养老的作用更加明显。公证制度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中国在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当中,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公证以其突出的专业优势、极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搭起了老年人与法治化社会之间的桥梁。在养老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探索并构建多元化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公证行业承担着国家法律服务及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通过为民众选择和设计养老监护人、养老资金管理等综合方案,从始至终可以参与保障老年人的监护事务、财产安全、真实意愿、个性化需求等各项权益,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养老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公证机构通过履行服务民生、沟通群众的独特职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认识到公证服务是真心真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是代表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在具体公证工作中,公证已经逐步成为老百姓高度信赖的法律上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公证机构从便民、利民、惠民的具体...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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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分析吴园园(浙江省青田县公证处,浙江 丽水 3239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民事纠纷问题日渐增加,案件的类型也日益复杂化,民事诉讼作为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可以对民事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证为其中重要内容,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能够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助推性作用,所以,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公证在民事诉讼当中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制度建设,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效用。本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公证的主要功能,然后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公证的重要意义,以供参考。关键词:民事诉讼;公证;功能;意义当今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逐步深入,无论是各类企业法人、自然人还是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所参与的社会事务都变得更加多元化。在诸多活动当中,其主体之间的交叉交错,其对应的相关制度体系也需调整和完善。民事诉讼以及公证制度为现阶段中国司法制度体系结构内的重要环节,也是处理各种民事纠纷问题、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公证的公信力很高,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实践加以指导。可见,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公证的重要意义至关重要。一、公证的主要功能(一)证明功能公证最为主要和鲜明的特征就在于其具有法律的证明功能,这也是公证中最为常见,是实践运用中最为广泛应用的功能。我国的公证制度,其目的即在于为公众提供具备证明力的文件证明,而公证证明是所有证据类型里证明效力最高的材料,能够对案件当事人表述的真实性加以保证。(二)服务保护功能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能够直接介入到社会民事、经济活动等中间去,依据委托关系,提供公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事项,给予法定公证后,能够帮助和指导公民或法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或变更法律行为,在为公民提供公证服务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我国公证机构性质为公益类,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公证服务。但公证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背离,也不可以盲目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合理、合法的公证服务。(三)沟通功能具体操作上,公证机关是秉承着中间人的立场,与公证的双方均没有直接的各类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乃是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意愿和法律规定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机关的职责,是他们维护法律的重要责任,是公证双方间的桥梁与纽带。我国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时需当事人到场,与其展开有效沟通获得相关信息,并结合事实情况对文件细节进行全面核查,于明确文件完全符合法律条文及公证标准后,即出具公证书 [1] 。(四)监督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过程中,要及时给予当事人规范言行,做好帮助与指引工作,对当事人需公证的事项进行细致审核,消除其中不合法以及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及时制止公民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意图,提高社会稳定性。近年来,公证现场监督广泛参与到了政府机构和社会法人组织的活动中,如升学摇号、房屋摇号、房屋征迁、宅基地安置等一系列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活动,公证机构的介入,起到了监督作用,也体现出公众对公证公信力的认可和需求。二、民事诉讼中公证的重要意义分析(一)约束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公证于法院案件审理中的约束价值可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公证书中表明的内容为案件内容的记录,法院可根据其内容情况辅助案件判定。其次,公证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防止案件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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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审理受到法官个人意愿影响,有效避免了判决主观性及随意性问题的发生,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再次,在民事诉讼中提供公证文书,在证据提交环节中无疑占据了优势地位。(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提供公证书文件,则可免除举证责任。举证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由于公证是有着极高的证据效果,能够在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把它作为直接的依据条件,所以,在提交公证书后,很大程度上可以免除自身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提交公证文书对于案件裁决人员可减少举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所提交的公证书需满足民事诉讼中证据三要素,并且对方当事人就该公证书无任何疑义 [2] 。(三)强化法律效能依照诉讼案件当中的证据类别分析,公证书为直接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着一定的优先性,能够以第一证据参与案件审理过程。按照我国法律效能的时间来分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证书无需受到时间及空间因素的影响,其效力具有广泛性特点,这是由于公证基础是国家信用,因此,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强化法律效能。(四)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公证工作意义重大,其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在司法实践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其有强制执行效力,不用经诉讼,便可认定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样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工作水平。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其能够为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起着承接作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实施后,更多公证机构与法院取得联系与协助,民事调解、案件送达、拍卖保全、民事执行等诉讼活动中都可以看到公证的身影,公证机构的介入使得民事诉讼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3] 。三、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策略(一)对公证规范加以优化结合现阶段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应用情况来看,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需围绕法院自由心证制度为中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对当前所应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应用规则实施调整与完善,使公证的规范性水平提高,若需对公证文书的审查方式加以明确,则应借助立法的方式将其明确下来,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及内容真实性。公证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均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现存制度体系中通常存在部分非真实性信息,影响了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因此,应对整体社会信用进行全面提升,以此强化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但就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分析,仅凭提升社会信用效果并不十分显著,还需调整和优化现行公证证据规则,倒逼公证制度按照该规则来作公证文书。(二)规范公证操作程序民事诉讼制度与公证制度体系相同,均需凭借严格的程序确保其实际意义,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伴随社会的发展受理的业务类型愈加复杂化,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业务实际特点进行处理,但从公证操作程序的角度分析,其不但过于笼统,并且具体操作细则缺乏明确规范,致使在案件受理中往往产生由于公证人员操作程序问题而对公证文书的证明力造成影响 [4] 。所以,我国目前还需进一步规范公证操作程序,做好流程细节方面的要求,保证所有公证人员均能够严格遵守流程。(三)加强对公证证明监督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其显著的特点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公证便是当事人最好的选择。民事诉讼时,法官在依法对出现在案件中的文书给予认真检查,但对于公证文书出现的真伪问题,也不可小视。这样,便应设置特别程序,明确法院在该程序中所具有的职权调查义务,通过合理合法程序,能够确保法院依职权对公证文书真伪,进行鉴别,防止出现由于公证文书的问题,使公证信誉度下降,影响公平公正。这也是司法对公证制度的一种监督,发挥好监督作用,才会有效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5] 。综上所述,公证在民事诉讼中虽非必要因素,但一旦提供合法公证文书,则对当事人及整个案件的审理都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对此,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公证制度建设,从而全面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参考文献[1] 杨桓.浅析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21 (2):76-77.[2] 宋遥远.民事诉讼中公证送达的正当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 (32):68-69.[3] 浦智华,顾裕滔.关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0 (13):131-132.[4] 肖丽娟.公证与诉讼对接,助力纠纷解决[J].法制博览,2020 (7):152-153.[5] 武晓丽.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9 (3):165.
39C H I N A N O T A R Y J O U R N A L长强调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机制,真正做到材料不实不出证,核实不准不出证,审批不严不出证。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责任制、错证追究制和公证质量检查保障机制,使证前、证中、证后的质量监管落到实处。三是指出了公证业务创新的方法。对于传统领域应当坚守,并不断用新服务理念和新服务手段进行巩固——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回应社会关切,成立“长安公证遗嘱中心”,优化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和办证质量 ;对于新型领域应当开拓,用现有的公证法律服务手段去涉足探索,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宽领域需求——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为代表的多家公证处紧扣《民法总则》新法实施,办理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公证。对于基础业务之外的法律服务应当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公证在社会治理层面不可替代的价值,为法治中国做出法律职业人应有的贡献——如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形成了诉讼与公证协作的“厦门模式”。2017 年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公证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公证从业人员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日常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指引的方向,不断推进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二、大刀阔斧进行公证体制改革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抓紧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试点。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可以实施编制备案制管理和企业化财务管理,实现公证机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于 2017 年9 月 5 日发布。该意见规定了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条件、设立程序、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议事规则和权利义务、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管理等主要内容。点评人 :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事业体制不是公证体制改革的终点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意义和未来路径,我谈三点个人看法。第一,要准确把握公证性质。公证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多年来探索的成功经验,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把很多纠纷隐患化解在诉讼之前,减少了司法的压力,保障了社会的诚信,促进了经济发展。公证具有公与私的双重属性,所谓公是指公证员的任职经国家法定程序完成且公证书具有法定效力,办理公证并非国家行为而是一种专业职务行为,收费法定 ;所谓私是指公证范围主要限于私权,受益人是当事人,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办理公证的经济成本,公证业务主要基于不动产的交易及其衍生出来的其他事务。公证的标准是真实合法,欧洲有一句谚语 :建立一家公证处就可以少设立一家法院。
专稿:2017 行业热点40公证的性质不能单纯从字面上来理解,不同于普通法系所称的公证(NOTARY),美国的 notary 更像是我们所说的见证,与公证有着本质的差别。公证并非国家授权,而是法律的确认。公证的公信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公证员在多年的事务活动中养成的,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使其成为民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职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公证书,更重要的在于公证人介入到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引导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赢得社会公信力。第二,要探索公证发展规律。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的改革,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了公证改革的倒逼机制,现行公证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取消行政收费已经使行政机构的公证处无法生存,改为事业体制已经完全实现,但并非事业体制就是改革的终点,随着对公证性质的认同,公证处只能走向市场,实现双重属性的统一。国家权力就是公权力,公权力才具有公信力的逻辑也将被打破,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确立会让我们对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更加关注,也必将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公证的法律性质也将日益清晰并逐步被全社会所接受。新型的公证机构组成和管理体制将会通过改革试点逐步推开,公证法的修改也不会是很遥远的事情。第三,要稳步推进公证改革。老人以房理财公证事件逼出了“五不准”的紧急叫停,金融和经济形势的压力更显示了社会对公证作为市场安全阀的需求,也反映出传统的思维和习惯做法在新形势下的诸多不适应,公证的全面改革已经是刻不容缓,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地探索公证规律、认真地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避免重复走别人的弯路,立足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社会需求,建立和完善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公证法律制度 ;在公证业务的发展上,也不能盲目跟风,明白自身的职能定位,树立服务意识,稳步开拓。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继续深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该通知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通知要求,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2017 年,我国一些公证机构继续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事务,取得较好成效。厦门鹭江公证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等公证机构采取各种方式与当地法院深度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点评人 :段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公证回归非讼属性的路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证切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效渠道。国务院 2000 年 7 月 31 日批转同意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
41C H I N A N O T A R Y J O U R N A L的证明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也属于“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范畴,完全符合国家对公证的功能要求和定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具有正当性。首先,公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辅助事务完美匹配。调查、取证、送达、保全、协助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具有法律性,法律事务由专业的法律人来操作是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剥离,意味着它既可以由法官来实施也可以委托给非法官身份的人员来完成。公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公证人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准入门槛和相同的法律职业理念,公证的法律属性意味着它是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其次,公证的非讼属性与司法辅助事务无缝对接。根据司法权性质的二元论,司法权既包括争讼裁判权也包括非讼裁判权。大陆法系的公证人被称为“非讼程序的法官”,是非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主导者,公证人享有广泛的非讼职权。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具有非讼事件的属性和特征,它区别于争讼裁判职能,将其独立出来委托特定的法律主体进行操作,符合司法权性质二元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本质上是我国公证传统非讼功能的回归,是公证司法助手功能的体现。最后,公证的法律服务属性与裁判权的运行相得益彰。公证的法律服务性与审判的裁判性是存在重大区别的,两者都存在功能有限性问题,故两者是可以互补的。公证服务私权与裁判的公权之间恰好可以形成互补关系,即有些不需要国家裁判公权强制调整的私权领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介入,从而为私权的保障提供缓冲地带。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许多场合充当的是法律顾问的角色,而法官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释明义务外并不适合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当前,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应当继续深化,本人建议的发展路线图是 :首先强化现有公证体系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充分发挥现有公证资源的最大价值 ;其次,在总结我国公证机构试点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经验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通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证明我国公证参与非讼事务的能力、责任和担当,改变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关于公证机构只能从事“证明工作”的传统偏见 ;再次,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成功的基础上,争取通过立法或司法政策使公证机构获得更广泛的非讼事务职权,更加深入地介入司法事务,回归公证非讼的拉丁公证功能和定位 ;又次,在总结全面实践的经验基础上,认真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提出将常见的矛盾纠纷前移公证进行预防,通过立法或司法政策将相关做法制度化 ;最后,在我国制定 ADR(诉讼替代解决办法)立法时,全力争取确认公证作为诉讼替代解决办法的地位、资质。公证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公证人是经验主义的法学家(韦伯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事实本身既是获得法律经验的方式,又是将自身法律经验作用于法律实践的有益做法。我们相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预防和化解纠纷,起到司法助手功能的同时,也必将反哺公证机制的创新,实现公证服务前项和后项延伸,形成公证服务的闭环,同时构建公证与审判的新型互动关系。四、金融公证赋强工作深入推进金融公证、不动产公证和婚姻家事公证被称为公证业务的三大支柱,而 2017 年全国公证业务发展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就是金融公证。因为无论是公证制度的完善,还是公证实践所取得实效,金融公证在各个层面都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在制度完善方面,最高法院、司法部和银监会站在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重新审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制度价值,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后最高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在公证实践方面,当媒体纷纷报道众多债权人面对逃亡美国的债务人贾跃亭束手无策的时候,平安证券却凭借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抢先将债权带入法院执行程序,并将贾跃亭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鹭江公证处的这一经典之作让业内外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又有了进一步的切身感悟。
专稿:2017 行业热点42点评人 :刘疆,中国公证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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