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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篇

时间:2022-11-21 12:45:05  来源:网友投稿

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篇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法治(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历了三十多年,法治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篇,供大家参考。

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篇

篇一: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法治(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历了三十多年,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效和社会反响,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治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人民群众由过去不知法、不懂法转变成了学法、懂法、守法、尊法,有了一定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这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奠定了一定基础,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有效推进。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然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仍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极不相适应。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意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不但要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构,更要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让民众的思维和观念从传统的“情”、“礼”泥沼中走出来,形成蕴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意识。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宣传,对民众进行深渊持久、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这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胜利的新时代,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以法治文化的推进作为基础和背景,要将这种尊崇法治、遵守规则、尊重法律权威的现代法治理念融入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进而改变传统的积弊和人们的行为习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决不能忽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

  二、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单一,受众覆盖面不广。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开展了三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了,但是绝大多数普法宣传教育还只是停留在挂横幅、贴标语、出板报、上大课、设宣传橱窗、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上,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形式和手段的创新。标语式、广场式、传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虽然也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但是存在明显缺陷,往往不能准确把握住人民群众的思想脉搏,要么是针对性不强,使教育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现实情况和现实需求不合拍;要么就是内容过于简单,造成人民群众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或者是资料内容过于专业详细,致使很多人民群众未必能看得懂、弄得懂、用得上。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要求不相适应。

  2、法治宣传教育缺乏长效机制,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了与国家全民普法总体部署相配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长远规划,但在现实执行中极易呈现出短期性、临时性、阶段性、分散性的特征,缺乏系统性、连续性。一些领导对法治宣传教育的认识不够,或多或少认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部署和推进,致使工作责任不能落实,未能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的普法格局,未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普法宣传工作未形成制度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学法用法脱节,缺乏全面性。各级普法宣传教育,重法律知识宣传,轻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重“责”轻“权”,重视对公民法定义务的宣传而忽视对公民法定权利的宣传甚至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引起群众反感,影响学法积极性。而群众则抱着实用主义的学法态度,重“权”轻“责”,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面临矛盾纠纷时,不能正确依法维权,只依“法”讲求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稍不如意,则踏上上访之路,信“访”不信“法”。而各级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往往抱着能早日息事宁人的态度,法外施恩,把民政救济等措施作为常用的救济手段,意图达到息诉罢访、息事宁人之目的。这样做极大地消弱了法律的权威,也使上访人尝到了甜头,进一步影响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普法对象存在被打折扣的现象,普法考试走过场问题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每个五年普法教育总体规划要求,普法教育是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人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存在只重视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而忽视了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医务工作者等普法教育的现象。并且在普法考试中走过场的现象突出,在有的普法考试中组织者将试题事先作出答案发到参考人员手里,以至于出现考试之后每道试题到底是怎么回事根本不知道其所以然的现象;此外,普法学习和考试开始虽然采用了无纸化,限定了考试时间和场次,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替学替考现象普遍存在。

  5、缺乏专业的法治宣传队伍,普法工作及效果难考核。目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以公检法司各自为政的单兵作战为主,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形不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同时对于各级各部门来说,由于认识不够,普法宣传没有纳入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中,更未能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那样列入一票否决的单项考核内容,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很难统一考核,人民群众学法的成效更是无法考核。这就导致普法教育工作责任不实,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转变过去认为经济建设和“一票否决”工作才是是硬指标,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的错误认识,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促进经济社会曲面发展,大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真正做到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篇二: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南部某县)

  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普法依法治理虽然开展了二十多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整体来看,这项工作开展还不很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纵向看,这项工作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总体情况上边比下边好,城镇比农村好。二是从横向看,不同的部门、行业、单位之间,这项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有的部门或单位,由于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经费有保障,人员素质高,因而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而有的部门、行业或单位,由于领导不重视,加之受到经费等因素制约,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差距还很大。三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和企业,这项工作还属于薄弱环节存在死角死面,成为普法的盲区。2、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在一些乡镇和少数单位,重普法轻依法治理,学用脱节,对法制宣传教育比较重视,但对依法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抓的不实不硬,有走过程、搞形式、应付差事现象,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纯碎当做为普法,忽略了依法治理,学用结合不够,普法效果不好,引发各种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常发生;二是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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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编制二十来个人,主抓普法工作的仅一、二个人,还要配合县上搞中心工作,工作量大事多,任务艰巨繁重,而且单位人员呈现老龄化,多年未进新人,人员法律素质不高,难以指导,开展业务。尤其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更少,绝大多数一人一所,工作更加繁忙紧张,且职务低、待遇少,少数基层工作经验和能力强的人还被其他部门挖走,绝大多数留下来的人员终生与副科无缘,工作条件差,与同级公、检、法等政法部门无法相比,与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相距甚远,与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少数人尤其是基层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思想不重视,认为普法是虚事情,软工作,可有可无,因而,重视支持不够,工作时搞形式,走过程,应付差事,致使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专治社会,受封建专治独裁观念的侵蚀危害,少数职能部门和领导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妄自尊大,唯我独尊,普法时将法律挂在嘴边,执法时将法律抛在脑后,一切依个人意愿办事,致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脱节,学用不能结合。三是由于受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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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致使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短缺。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几点建议1、进一步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建设。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开展不平衡,主要是表现在地方和基层,即乡、村两级工作处于薄弱环节。要改变目前的现状,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就必须切实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建设。一是增加基层人员编制,提高相应职级待遇。要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想法设法增加县乡普法机构人员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适当提高职级待遇,吸引和留住更多奋战在一线的司法行政干警,改变县级司法局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基层司法所一人一所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局面,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基层普法机构人员培训,提高法律素质。要把人员业务培训纳入计划,通过轮训等形式,定期对基层普法机构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从事业务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三是增加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和装备配置。在保障普法经费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普法经费投入,改善基层普法机构办公条件,加强装备配置,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2、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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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促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关键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状况。因此,“六五”普法在继续加强全体公民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公务员、全体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普法对象,通过普法学习教育,着重培养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提升法律素质,切实增强他们的学法用法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从而促进和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学法用法,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3、进一步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主要体现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普治并举,促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理是普法的关键和保障,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个不同方面,要齐举并进,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当前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重普法轻依法治理的不良倾向,把依法治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要建立健全严格执法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依法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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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此项制度与各级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晋升、考核、考评等挂钩,促使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公正司法,消除地方保护和权力干预,从而带动所有企事业单位,各个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二是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这项制度早就建立,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要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就必须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查处,彻底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三要大力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党的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使违法犯罪无藏身之处,使依法治理切实落到实处。

  总之,二十五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任重而道远。在“六五”普法中,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总结以往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正视目前的问题,科学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精心抓好组织实施,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存在问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得到全面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才能得到全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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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兀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

  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普法教

  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

  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

  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

  “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

  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点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

  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

  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

  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各

  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

  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力口大法治舆论宣传。(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

  进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

  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

  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

  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

  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保证学法用法效果。

  2、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

  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和集中辅导的学时。单位在集中学习时要有培训内容记录,签到册。单位要将法律知识考试的试卷和成绩表收集归档,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3、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明确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同时要利用律师担任企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创新普法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要建立规范明确、量化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要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考核体制。以往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一整套事前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被考核的单位可以“临时抱佛脚”。这既不利于真实反映普法工作情况,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量化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职责明确细化,既能指导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又能为考核提供标准,使之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突出抓好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是并将考核结

  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促使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无乱收费、舌L

  罚款、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发生。

篇四:法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一、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从总体上讲,对我们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从应然意义上我们想,我们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体所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是我们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们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们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们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们有所欠缺,但是我们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也就是说,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我们的立法,我们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就是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呢?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这样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常常是谁的立法积极性高,谁起草的法案早形成,最后就早通过,这样一来,立法跟社会的生活关系角度看,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

  举个例子来说,开发区,改革开放搞开发区、特区,各地都有开发区,开发区层面比较高的,比如说省辖的开发区管委会,这个管委会职能就是个问题,到底是按照一级政府来还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部门?所以在实践当中,立法就没有跟得上。从法律角度讲没有能很好的定位,这样产生了不少问题,这是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考验、提出了问题,立法滞后了。第二个问题,立法的部门利益化,这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很多立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案,交到人大审议、表决、通过,这样带来一个问题,提供草案部门利益很难免,如果这种法律通过了,它对整个社会来讲就有失公正,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立法体制问题,将来必须想办法解决,否则对社会不公平。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立法的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这是一个宪法问题,是一个法制统一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可以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地方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考虑多、对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考虑少,或者根本就置之不理,放在一边,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上的重要表现。渔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满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但是有一个市,修改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使得在这个地区,行政复议成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了,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违宪的,也是无效的,但是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不是少数。还比如说招商引资,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都没有问题,但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为了所谓吸引外资,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任意开口,比如最明显的就是减免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减税、免税决定,但是有些地方仍在减免税方面做法与国法的规定不一致。北方几个市到南方招商,大家纷纷出招提供优惠条件,什么优惠条件?土地、税收任意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开口,这些做法,地方性法规违宪。第四个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第五个问题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举个例子。中国地域辽阔,960万平方公里,说的陆地,但是这样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立法上有些大法使用一些原则性术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严格限制,控制这种语言的使用。现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任意条款太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比如说刑法,刑法当中法定刑幅度,好多的条文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能到20年,三年到20年这还不算,加上无期徒刑、死刑、死缓,这么大的幅度,法官到底在哪一个量刑幅度使用,很难决断,所以,自然带来了裁量的任意性过大。在立法技术上,由于国家大,地方出台的立法多,就出现了好多小法超大法、后法超前法、一法超多法等等,所以立法的问题还是不少。

  二、执法不严问题突出

  司法是指法院对起诉到院的案件进行裁判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一般都是这么界定的,所以我们把司法界定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而执法是除了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范围宽了,执法的主体也就多了,执法的社会面也广了,司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这里我把执法放在司法的前面来讲。执法不严问题突出,执法不严有哪些表现?从不同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有法不依,就是明明有法就是不按法律办事,在执法上存在不做为,执法不严就是马马虎虎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超出法律的幅度进行过重或者过轻的处罚;执法效益差就是指没有达到执法的预期效果;粗糙执法就是指对法律的实体或程序规定进行大而化之的解释与执行;违法执法,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进行处罚,等等。执法不严表现远不止这些。为什么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严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原因。客观方面原因我概括为七条,主观方面原因概括为一条,是不是准确,是不是科学大家可以讨论。在客观上,执法不严是因为执法的环境起了很大的诱因作用,执法环境制约七个方面,第一,行政权力干预执法。在行政干预当中表现也不一样,最大的难题就是领导干预,领导干预执法包括很多情况,动机也不一样,有的是出于一己私利,有的则是法律意识单薄,有的则是缺乏科学发展观,在错误的政绩观下面做出了违法的事情,我们就拿环境保护法来说。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做出政绩,就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搞GDP,就在国家发布关停有关污染企业的政策和法律之后,有些地方对国家的法律置之不顾,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弄,按照上下级的意见,上下级的关系,环保局的领导要听地方行政一把手的,如果这时候行政一把手替污染企业讲情,环保局领导就很为难,很难坚持原则执法,往往就按照有关领导的意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坚持原则,不按领导的意思办事,就有可能丢掉乌纱帽。在关停十五小的过程中,河北有个县的环保局势就因为坚持对污染企业进行关停,与县领导的意见相背,结果就被撤职了。当然行政干预涉及到体制与机制的问题,我们这里不做更深的探讨。

  第二个原因,地方保护阻碍执法。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一大公害,今年5月山西发生了5.18矿难,27号矿难事故调查组开会,国家安检总局局长李毅中他就对煤矿发生矿难的矿的有关情况做出了分析,认为这个矿在管理上漏洞太多,五毒俱全,但是从表面看,所有的手续都有,没有人查他。为什么?李毅中说,隐瞒事故的后面,非法矿主的背后有保护伞,这个矿难案件反映出来什么呢?反映出来腐败、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因素,是目前行政执法当中难以正确执法的重要因素。地方保护阻碍执法,违法行为保护伞,有的是暗的,有的是明的,暗的好理解,就是不愿,或者说不敢公开为违法行为说情,为违法行为撑腰,明的就不一样,而且现在明的越来越不能低估。比如说有些地方招商引资,引进污染项目,是别的地方已经淘汰的项目,但是他却以经济发展为借口进行庇护,公开对抗法律,破坏自然资源,威胁当地群众生活,地方保护,阻碍执法。第三个因素,人情关系干扰执法。中国的人情关系太发达,太重,这已经成为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一个负面性很强的问题,可能大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情这个东西在法制面前绝对不是一个积极的东西,我们有位部长,他的孩子在美国学习,他劝孩子学成后回国效力,报效祖国,他写一首诗,其中有这么几句,你回到祖国来,这里有你亲戚的亲戚,有你朋友的朋友,这里是生养你的根,所以应当回来,这首诗以及部长的行为,应该是完全是正面的,是积极的,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你延伸下去思考,从法制的角度思考问题,那问题就多了。部长说得对,岂止是你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还有你同学的同学,也就是说的表同学,还有老同事的同事,还有战友的战友,还有老上级的上级,还有老乡,还有老婆,还有老婆的老乡,还有老公的老乡,等等,这就是中国,在传统上处理问题不是先问究竟怎么回事,而是先问是你什么人,完全把原则、规则、法律放到九霄云外去了。我国古代有包公这样的清官,包青天,六亲不认,大家好像也模模糊糊接受了,接受这个角色了,但是我观察这种观念并没有真正深入到我们民族文化和社会心理当中去,或者说与自己无关的事,六亲不认,行,但到了自己头上就不行了,所以,人情干扰执法的现象太严重了。而且更严重的是人们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好的,或者说有什么可耻的,反而认为自己有能力、有关系、有后台,如此下去国家法制建设怎么搞?第四,腐败行为毒化执法。腐败是毒瘤,对执法,对执法环境的恶化,起的是一个加速器的作用,加速执法不公,使环境越来越差,一有腐败,法律就没法公正。广西有一个市,1994年到1997年,领到结婚证的人数是22万,但是从民政厅购买结婚证买了15万,也就是说有7万左右结婚证不知道从哪来的,不是从民政厅买的,是从市

  场上买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7万人结婚叫不叫婚?这7万人结婚,拿了一张纸,算不算数?两个人生活不到一起去,打官司能不能按离婚算?财产怎么分割、小孩算什么?相当复杂的连锁反应都来了。为什么会出现7万多别的渠道来的结婚证呢?原因是一张结婚证到厅里3块,到乡里变成9块了,乡里一琢磨,太贵,不如自己买一些便宜的,就到市场上买了,发给老百姓了,腐败。这发结婚证是执法,婚姻大事,一辈子大事,就随便找个纸就解决了,这就叫做腐败行为毒化执法。当然这个问题还有纵深,咱们这是点到为止。第五,立法不当困扰执法。立法和执法在逻辑上有层阶关系,立法不当是很难执法的。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规定什么呢?叫做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个罪是典型的没法执行的法律,境外有无存款,当然我们的法律不允许在境外有存款,境外有无存款你怎么知道?法律境外怎么知道?我们能到境外执法吗?所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就是根本无法执行的条款,没有用,所以这个问题立法不当困扰执法也是一个因素,也是需要注意的。第六,保障不力制肘执法。执法和违法是一对矛盾,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执法手段就成为一个不得不注意的问题。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如果魔高一尺,道不能高一丈那就落后了,执法就困难了,这是很现实影响执法的因素。举个例子来说,企业污染,现在环保,污水排放,环保局来监管,一般跑现场,但是现在由于现场,就是污染企业面很宽,很难跑得过来,淮河流域的污染企业经过1997年底的达标排放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很快又有重新污染的情况,原因是有些企业又不按达标排放。但是跑现场环保人员根本跑不过来,这就是在现实的条件下执法手段跟不上。还比如,海关。海关缉私,咱们现在有海关警察,专门管海关缉私,走私船,包括掩护走私的武器往往都非常先进,有些时候我们缉私船发现走私船了,在海边跟,但是跟着跟着,刚才还能看到,一会就看不到了,跑了。所以,执法的保障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保障不利就制肘指法。第七,监督不力影响执法。监督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监督是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以上讲的七个方面是客观方面原因,从执法本身来讲,主观本身也有问题,那就是执法者自身素质的局限,如果再展开说,不论是个人还是队伍建设在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与今天法制建设与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还有距离,这是主观方面的差距。

  三、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有待于全社会的认可

  司法的权威合公正性有待于全社会的认可,对于司法总体上是认可的,但是很脆弱,什么叫总体上是认可的?就是老百姓有事总还是愿意去找法院,认为法院有可能还给自己一个

  公平的判决,但是很脆弱,就是说老百姓对法院能否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心中没底,这种信任是脆弱的,这就是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现状的认识。司法的跟公正性有一定区别。司法权威主要是从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来说的,而司法的公正性是老百姓对司法的一种看法,两者有联系,但还有区别。现在司法怎么样?司法的主流是好的,法官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能够公正办案的,是要充分肯定的,有问题,存在一些问题,但没有达到一团漆黑的地步。关于对法院、对司法的评价,现在有一个倾向是需要注意了,就是对司法机关,对法院进行妖魔化。有一些人,包括一些媒体并没有对司法做过过细、权威、认真的调查,却有意无意参与到对司法不公的话题炒作当中,想当然地认为现在法官素质低下、司法专横、滥用权力,甚至司法腐败,认为目前存在的司法当中的问题是司法机关或者是法院一家造成的,变相地贬低司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应有的地位,败坏法官应有的声誉,在经济上反对给法官改善待遇,使社会对法官的尊重大为下降。有人流传什么大檐帽,两头翘,吃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像这种顺口溜是非常不公正的,对国家法制建设也是非常不好的,它能加剧司法环境的恶化,加大司法的成本,加剧司法信仰的危机。这种一边倒的单纯对法院进行指责是不负责的,也是无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的,是社会大变动时期一种非常浮躁的表现。司法不公,存在,但是不能把话说过了头,与其说司法不公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大家对公正怀有渴望,对法院判案来说,原告、被告、当事人双方都希望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大家对公正理解不一样,这样就产生认识上的差误,无论怎么判有些人总还是认为不公正,这是很难的。所以与其说司法不公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这个时代所特有的法律性的现象或司法性的现象。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上面在讲执法不严的时候,产生原因八点,这八点同样适用于造成司法不公,同样适用于司法。除此之外,司法不公,或者说造成司法不公,我认为还有一些客观和主观原因,就是有别于执法不公,有别于执法不严,这是司法所具有特色的一些原因。哪些原因?我也分客观和主观方面来看。首先客观原因。客观原因有这么几条。一,司法较弱,司法本身无力捍卫司法公正,我们目前的体制,法院的人财物无一不受制于地方,要说完全不考虑地方的意见或者态度,完全按照法律办事,任何时候都严格按法律办事难度很大。实践当中,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有的人就敢于明目张胆地干预法律办案,尤其是少数领导,他敢于干扰法律办案,

  但是这种现象也在逐渐减少,现在从总体上看,明的来干扰司法的人是越来越少,但是隐性干扰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法律权威不够,司法机关难以兑现司法公正。比如说执行难,法院有一纸判决生效了,但是审判的权威不够,无法执行,无法兑现当事人的司法公正。三是,媒体的不恰当介入,无形中妨碍了司法公正。在现代法制国家里,媒体、舆论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法制国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第四权力之称。但是我们今天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也处于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这个时候舆论的介入,尤其是舆论怎么介入这个问题没有处理得很好,舆论或者媒体不恰当的介入反而帮了倒忙,因为司法本身很脆弱,舆论造成了一定声势,如果说有关领导再下达一些结论性的指示,法官、法院很难不受影响,法官或者法院很难不考虑到民众情绪,所以媒体的不恰当介入也是司法不公的一个原因。最后客观方面,社会环境制约。社会环境制约分两部分,一个是法官,一个是法院来讲,先说法院。在体制上,找法院监督检查的单位是很多的,人大、政协、政法委、纪检、组织人事、宣传、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等,都跟法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工作关系,现实也表明为了让法院及司法人员能更好地工作,各地、各级的法院领导们把相当大的精力花在协调这些左右关系上,所以这时候如果出现了相关的人或相关的单位涉及诉讼的时候,这种影响是无处不在,法院很难关起门来办案。再说各级法官。与西方法官的要求不一样,我们法官是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来,没法洁身自好,想洁身自好也不容易,法官也是人,法院也不是世外桃源,我们法官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偏低,除了法院这个单位的人财物受制于人外,法官个人的切身利益,包括职务升迁等等也都有求于人,这种情况也可能使办案受到影响。所以这是客观方面。从主观方面讲。司法机关和法官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四个方面。一、业务素质。法官是专业人士,是靠专业吃饭的,对法律的理解,对立法精神的领会要非常到位才行,这样就要求法官对法律乃至法条有着精深的掌握。有的报纸报道这么一个案件,我就抹去地名,不说什么地方了。四年前有一个游泳教练,开着车子,带着女友去水库冰面上赶鸭子,冰面破了,车就沉了下去,他自己就脱身了,游泳教练嘛,但是女友没有上来。四年后案发了,一次打渔的机会,渔民发现车,而且把车打捞上来之后当事人,就是女方尸骨都在车里面,这个案件怎么处理?作为死者的家属一方坚持认为是故意杀人,但是故意杀人证据不是很多,很充分。作为死者的男友,这个教练,就

  认为自己难得脱身,没有能够救上来女友这也是事实,所以法院在做审判的时候就判了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第二,司法程序意识,责任意识。重实体轻程序在我们国家有着很长时间的传统,所以到现在一些办案人员还有意无意地体现出来。这种重程序、轻实体后果很不好,是一个主观方面的因素。第三,审判方式改革不到位。我们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到位。现在审判方式改革,在往前走,还在不断摸索。第四,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虽然说是少数,但是影响很坏。当然出现这种情况已经失去了当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前提跟资质,应该清除出司法队伍,所以主观方面我想这么几个原因,司法不公,由于司法不公的主观原因就这几个方面,这是我们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公众对法律信仰严重缺失

  民众对法制持的什么态度?有三种。第一种,对法制是赞同态度,希望法制作为一种理想变为我们国家的现实,这种人是比较理性的,实际上单就个人来说,法制有时候反不如人治能给他带来更多的快乐和幸福,带来更多的切身利益,因为人治不讲规矩,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赞成法制的民众有多少呢?推动对法制有信仰的民众有多少呢?不多。在我们的社会当中目前还不能到主流,或者说还不是主流。第二种,反对法制。反对法制有吗?也有,这也不是很多,这些人主要是长期人治的受益者,在人治思维和人治行为当中他已经习惯了,要转型很难。我们通常说屁股决定立场,口袋决定脑袋,就是这个意思,这种人也不是主流,如果作为主流,我们法制建设难度就太大了。第三种,无所谓,或者说不清楚,这种人他无所谓法制信仰还是不信仰,赞同还是不赞同,他无所谓。所以我们国家的老百姓,民众对法制信仰这方面,对法律态度方面我看就分这三种情况,而且主流,决大多数是哪种呢?第三种,无所谓。这种态度简单地讲就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在中国很有市场。今天的法律工具主义是哪来的呢?是长期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延续。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文化当中,其中就有刑,国之利器也,刑就是讲法律,法律是国家各一个利器,很有用,很锋利的武器,这句话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当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刑,国之利器也,可以理解,在那个时代也只能达到那个高度,也只能是这个高度,历史上是这样。

  建国以后呢?建国以后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应该说有正确的地方,但也有不全面的地方,只讲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对法律除了阶级斗争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功能或者作用,有没有调解人民内部之间的关系,有没有促进经济发展,有没有维护社会秩序,有没有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等等方面,还有没有这方面的作用,认识得不是很全面,很到位。所以像这种认识不讲别的,只是一种翻了版的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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