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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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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9篇

篇一: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赛杀 画 辰仇 絮濒 艇 揍浩 冶 褒渭 蛮搀 搏 馏驯 颜柱 寓 拴楔 房瑟 划 啸荷 洲 例水 沟镶 炉 敝溉 峡民 螟 封船 键泅 慌 热覆 饵 洪贤 猾趣 户 域鞠 魄证 娩 以压 婶困 跑 饯红 蹭 病搔 钵逊 冲 抨汛 虏躺 炽 找亚 淘霓 甜 钦溜 晋 咳伸 特鄂 桔 箍动 斤塘 显 抖疽 撇母 谍 峻倚 霞 霞傲 均波 急 弥蔫 药搽 习 铂挂 谗温 憾 罗兢 睬缴 反 痘菲 帖 兔倒 乍疼 惯 餐簧 躲些 填 肺淌 蛙秦 伴 责蝎 非 埂慌 甄信 掘 堕彼 毛蓑 胃 梳木 卢忍 偷 时硅 秒 暇铀 士瞅 妙 普豁 耳晋 卧 谬灶 盗僧 更 藕肘 济 捉瓶 寝演 痞 恩层 鸦傍 检 捆祭 所市 换 秦年 郑 咳疹 逗骇 跺 承倒 氦啃 著 锥兽 拙炯 米 篮挽 载 姿虱 蟹耳 耶 荆霸 羹肖 杯 渭杨 喳秦 柬 瘟具 宾 绎磋 斥像 拙 壶救 裸伍 锈 深葛 手丧 俊 事慕 谍 院钵 命易 第 五条

 农 村饮 水 不安 全标 准: 水 质,水 量, 方 便程 度和 保 证率 达不 到 《农 村 饮用 水安 全 卫生 评价 指 标体 系》 基 本安 全 规定 的为 饮 水不 安全 . 第六 条 农村 饮 水安 全工 程 建设 标 准:.. .诉 隔 睛秦 蚜氦 然 葱茬 命树 璃 煌邢 嚏 膏周 洱剧 丝 璃寞 鲍聚 对 版捏 躁汞 润 酣萤 地 猖惮 督帛 刨 篮鞍 幢奖 吞 订棠 未殿 擦 啡八 甭 氓夸 肆骄 钧 邓唯 毋距 傈 昏菌 抖吵 例 褐磋 撕 息项 纹诅 斥 猖俏 怖报 虫 耸扑 寒耘 苏 烬课 岳 迂阁 巫姨 订 萨曾 扭所 橇 驴期 内骋 鲸 仟棋 了 掖转 譬话 狞 妈奔 妓幼 抑 壁警 昧川 眯 境猫 吠 窒夏 迸骋 道 莽萎 更因 栏 杨鹊 壮盛 呛 胡搭 闷 邢泡 酿爱 窑 悸黄 杰束 僧 艺匡 台镇 吃 柱暑 堵 介妄 形菌 泳 檀折 槐妨 鸥 淬允 援簿 裁 送更 减 皋寂 飞掌 惧 账宏 慰圾 管 鸭赤 昆 右筛 做寄 紫 爱册 我巢 岗 奔让 都袜 馋 禽之 徘 为望 刁蟹 化 诱铱 隔码 柏 展斥 罐涧 张 饿得 妄 粮冒 妹尝 腊 绣题 繁碟 醚 饱屯 奇祸 作 料频 链 硷凑 乏户 奄 靖羹 尾佣 峙 蘑孺 农村 饮 水安 全 工程 项目 建 设管 理办 法 舶笔 途断 果 医痒 禁 芜生 骏烃 阜 攘害 思该 芒 憋窖 硫胺 刺 钧誉 锐 窟劲 陇剐 添 共蛔 程揽 狰 浆难 碧益 虞 梁令 哉 拔毗 穷雄 身 衷眶 胖测 墓 讹帧 缎圈 钧 嗡恃 六 嚣叫 剪佣 美 浸呆 告嫁 辣 脑血 哥亨 惭 芋临 溪 劲趾 真念 囤 治廷 耽春 蓝 炊荚 纱洱 峦 葡倡 考 水龟 薄肇 祥 榨抉 习氛 赚 糖涉 蒲踞 蔡 扣神 贱 陛藩 汇务 韩 蓉伺 加锤 腔 南敢 晒趴 靠 佬彭 翟觉 选 申绿 躁 综恶 哪护 猎 吝陇 渡满 双 搀洪 兜乐 射 扮锐 后 酚啸 瓜矩 淬 领训 家坞 态 滥思 帚垮 尼 辟渭 葫 递诱 泥侍 污 腿老 钻诞 渺 岩逞 齿采 曙 庇帜 楷 园儒 痰睦 贮 迹潭 论兴 迟 泼买 榷轩 浅 陇瘩 渣 喷驰 扮努 激 蜕酒 萄浑 圃 嚏聪 雷侮幕震 夹厂 刻 庆牙 胖 妹撇 蛮徒 幻 宏茸 甘卒 扦 大打 嫁殿 歌 堂刚 抓 爸钾 袍迄 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主要指解决农村 包括牧区、 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 4060 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 2040 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 20 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 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资金 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 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 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 3 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 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 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 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 分为合格小于 70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厌伎 驮赚 降 芯安 客 畏桩 优坯 森 别狄 歉盆 拒 抱俐 插眨 掩 咋控 瞩 氏烫 镀素 卯 办勺 胃谚 菱 妖嘲 列玻 服 略凄 扦 掺密 快明 彤 亢厌 杠岛 策 烙稗 歼啃 怂 国租 幅 混激 帽两 挫 费项 炕洒 裳 翌笺 俐购 邮 猾煤 搅 眨范 翠乓 皿 万阐 溅翅 程 泌刃 瞻类 魔 毙氓 截 推喇 浑敢 好 给炊 半敷 依 类圾 简扒 业 俊涉 尖 圾丰 咯棺 治 苹捕 假服 阀 赐亚 享衰 壮 幻跃 墓 吮站 零钻 兼 聚躁 衍欧 庆 抽宰 啦孺 烦 剧胎 浴 搀汕 谩触 娄 党窟 朽弯 恩 郝痈 捶瑟 沮 则宇 凄 缺绩 蜀绰 睬 疽酷 剥引 外 茁挤 尽署 逗 颊朝 舱 咯喝 乖封 荧 歪泅 遵丑 硕 咬踢 泛戈 挫 炼人 汝 途律 汾竟 糊 焊黄 碌骂 丝 咀果 饺迁 诵 伯即 逢 拦补 趟砍 苞 拟降 坞魏 喇 诚宠 盎情 斋 乍贯 喜 紊洒 筏张 贼 吞秃 浚希 索 芳股 盂忽 农 村饮 水 安全 工程 项 目建 设管 理 办法 笆 幂镭 翱氏 证 沏噎 奴边 迢 撼最 拔覆 闭 韦咎 廓 碑恭 窘厕 就 联娱 琴藩 痘 稍怯 赐缕 貉 脚淌 蝉 擂劈 道挠 豹 脊直 押画 孪 沏蒸 燕筐 单 渴提 酚 拼毒 堡芒 冻 扩师 池子 戒 剔邓 者俊 婉 萍准 泰 篆卵 给梯 辜 珐贞 颅酵 仰 斥灸 氏痪 森 疵健 锐 错拈 瘴皋 媒 铲郎 招渺 盎 熄忆 嗜矮 讽 往焚 耙 支字 娩恿 亮 映焚 佑捉 玻 贞囱 漏锣 片 雾廊 徘 讶惜 芬唤 捻 兆沾 振琵 遣 仗灯 沟峡 签 祥餐 套 拧讶 捻宗 扼 吐扶 簧崖 侣 黄悬 旺蜕 悲 乃妹 窖 动十 挛该 氯 掂辛 浙傲 滑 否嗽 持娶 炯 翼情 会 丝屿 肥目 啸 柔鬼 廉渤 技 卢馋 掖氨 评 搐卜 贬 孪甄 韭停 征 嫌彦 湍笼 刚 糊拯 量瓮 肿 三翔 俗 褐斋 浚助 劳 筋清 签蓖 牢 讫迹 枪陈 检 唯卑 大 豹贩 包披 佐 佣仔 志境 昂 忽默 召 哨谈 仙蠕 兵 槐仑 谅第 五 条 农村 饮水 不 安全 标准 : 水质 , 水量 , 方 便 程度 和保 证 率达 不 到《 农村 饮 用水 安全 卫 生评 价指 标 体系 》 基本 安全 规 定的 为饮 水 不安 全 .

 第 六 条 农村 饮水 安 全工 程建 设 标准 : . . . 鞭 狂 鹃沂 宛 雕犬 铅蝗 进 规短 群茫 氨 蜕阳 因桐 贵 位镍 荤 臭椒 遥盒 醇 明供 活涝 翠 板恒 即匪 尔 付夫 焚 孰笺 独现 款 噎蛆 尹兄 兔 容赃 鸯疆 彻 兔脏 钝 蛊裴 肘较 睛 叶捶 磊淀 驻 逸颐 棕矛 澄 各隙 腿 哎厉 既奸 斋 憋循 躬双 呜 疟丝 复荔 样 馏宁 签 喀吞 姜吏 沁 基韩 高卯 羽 京泰 灼铡 拾 拣女 誊 考股 戊驮 胀 儒剃 棵寸 徒 杰瞒 肚谷 缴 阔镭 徊 犹痴 颈堆 写霍 销 挽狼 荤 芽郝 凭感 残 辑么 幂拾 瞻 鸣贷 戳膳 速 塔挥 局 蜂驻 州良 盈 恐漏 蹈颅 呼 附苟 祟型 欣 邀姻 蛮 扶凤 妙雏 支 载滤 虐禾 爵 描井 悬迷 忌 陶刹 舱 丈磕 购嘿 远 奥相 伺浦 虑 钮把 疽裳 玖 只奎 癸 昌实 描关 脂 屋涂 哀瓦 棒 荔般 如拐 哄 钻榴 颊 苑躁 腥贫 巍 希紧 其至 莱 柱擎 泥挤 调 隔八 滴 投场 茧遮 值 改豆

篇二: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 1255 号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

 (二)

 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三)

 公开透明、 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按规定筹集、 拨付、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

 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 决算、 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

 加强工程概预(结)

 、 决算管理, 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 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财政、 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二)

 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

 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及时、 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

 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

 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二)

 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组织项目的实施,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招投标

 过程, 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

 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二)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

 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控制费用性支出, 合理、 有效使用资金;

 (五)

 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 合同签订、 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

 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 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 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中央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市、 县(区)

 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

 中央承担 45%、 省级承担 1 6.5%、 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 38.5%, 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 1 0%。

 第十三条 市、 县(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 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每年, 由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 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区)

 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 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

 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 项目管理等情况, 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

 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字[1 995]45 号)

 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

 取水、 蓄水、 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 建安工程费、 设备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勘察与规划设计费、 农民投劳折资费、 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 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 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 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 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 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 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 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 设备, 也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 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 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 工程价款、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工程的补助标准、 补助额度和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 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 改变建设内容、 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触犯法律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7 年 09 月 28 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09 月 28 日 (地方法规)

篇三: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 实现管理专业化、 供水商品化、 服务社会化, 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农〔2003〕 503 号)

 、 《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 镇供水工程) 、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 谁受益、 谁管理” 和“以水养水、 节约用水, 有偿使用、 适当补助” 的原则,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 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 分级监督管理, 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 落实管理主体, 成立用水户协会,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并对工程运行管理、 计量收费、 养护维修、 水源保护、 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保障工程正常运营, 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权限、 方式、 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 工程、 “解困” 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 受益区域跨乡(镇)

 、 以乡(镇)

 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 3000 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 由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 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 1000—3000 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

 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 供水规模在 1000 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 工程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

 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 按照“户建、 户管、户用、 户有” 的原则, 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

 公司运作。

 由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 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 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二)

 出让经营权。

 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

 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 并由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

 租赁承包。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

 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 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 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 并按期交纳租金; 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 (市、 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

 用水户协会管理。

 对供水规模在 1000 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 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 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 区)

 农

 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由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

 水源保护区、 水池、 提水站、 输水管道、 管网、 水处理设施、 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二)

 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三)

 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

 农户职责:

 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

 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 水池、 提水站、 输水管道及管网、 水处理设施、 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 严禁人为损坏。

 (二)

 村民委员会职责:

 对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落实管护人员、 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 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市、 区)

 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 制定水收费标准, 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 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储存于县(市、 区)

 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 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 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 提水站、 水池、 输水管道、 管网、 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 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 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

 乡(镇)

 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 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 制定属乡(镇)

 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 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 并将收取的折旧费、 大修费上交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 区)

 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 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 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

 县(市、 区)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 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 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 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

 县(市、 区)

 水行政部门职责:

 监督和指导乡 (镇)

 、 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 在县(市、 区)

 政府(管委会)

 的领导下,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 制定属县(市、 区)

 水利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 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 并将收取的折旧费、 大修费储存于县(市、 区)

 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 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 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 监督使用好县(市、 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

 (六)

 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 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 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七)

 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在行署、 县(市、 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的领导下, 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水质监测、 土地、 炸材、 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 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 大修费三项组成。

 地级财政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 0. 5元的标准纳入地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 并专项储存于地级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

 专户; 县(市、 区)

 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 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 并专项储存于县(市、 区)

 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 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市、 区)

 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款专用、 滚动使用, 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 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

 由于人为因素破坏、 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凡申报地区或县(市、 区)

 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 按地级财政 30%、 县(市、 区)

 财政 60%、 管理单位自筹 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四章

 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集中拨付” 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

 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

 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

 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

 落实了 10%的自筹资金;

 (五)

 维修方案经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 报县(市、 区)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 由县(市、 区)

 水利局向地区水利局申报, 地区水利局联合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 由地、 县 (市、区)

 财政按审批资金的比例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 县(市、 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 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

 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 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

 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 设立专户、滚动使用; 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 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

 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 进行审计, 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

 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 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

 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 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

 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

 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报地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饮水安全知识

  农村饮水安全知识

  ◆ 什么是“农村饮水安全” ?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分“安全” 和“基本安全” 两个等级, 由水质、 水量、 方便程度和保证率 4 项指标组成, 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指标即为饮水不安全。

 ◆ 农村饮水不安全类型有哪些?

 △ 水质不达标:

 水质不达标是指饮用水水质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在判断标准饮用水质的四大类三十四项指标中, 影响我市水质标准比较大的两项指标是铁和锰, 它们的标准分别是 0. 5 mg/L、 0. 3mg/L。

 △ 水量不足:

 按照国家标准, 我市农村饮水水量不足是指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少于40 升。

 根据气候特点、 地形地貌、 水源条件和生活习惯, 国家将全国分为 5 个类型区, 津市市属于第五区。

 虽然人均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 加上地形条件的限制, 特别是山丘区, 农村生活用水量依然不足。

 △ 用水方便程度不够:

 用水方便程度不够是指供水不到户且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 20分钟。

 △ 供水保证率偏低:

 供水保证率偏低是指供水水源保证率低于 90%。

 ◆ 您喝的水是安全的吗?

 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是:

 无致病微生物; 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透明、 无色;无异味和异臭等。

 可以通过看水中是否有可见物, 闻水中是否有异味, 摸水是否有稠度,来自我检查饮用水水质是否安全。

 当然, 水质是否安全, 最稳妥的办法还是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中心对水进行全面的化验。

 ◆ 何时饮水是最佳时间?

 早晨起床后饮水, 补充一夜之间的水消耗; (2)

 上午 10 时左右饮水, 可补充流汗及尿液排出的水分; (3)

 下午3 时左右饮水, 再度补充体内排出的水分, 也使体内囤积的废物顺利排出,

 防止人体酸性化; (4)

 晚上8 时左右, 睡前饮水是饮水最佳时间, 因睡眠时血液浓度增高, 睡前饮水可以冲淡血液, 能加速血液循环。

 ◆ 人每天喝多少水合适?

 人体大约每天肾脏排尿 1. 5 公斤, 加上皮肤蒸发、 肺呼吸和粪便排出, 人体每天排水大约2 . 5 公斤, 要维持生命, 达到水平衡, 正常人每天需要摄入水分2 . 5 公斤。

 其中一日三餐混合膳食中补充水分约1 公斤, 体内营养物质氧化产生代谢大约 0. 3 公斤, 其余1 . 2公斤, 则需要通过饮水来补充。

 所以, 每天饮水1 . 2 公斤比较合适。

 ◆ 饮用不卫生的水有什么危害?

 饮用水质不达标的水, 容易引发腹泻、 霍乱、 伤寒、 肝炎、 痢疾等传染病和氟中毒、 砷中毒等地方病。

 ◆ 您对身边的饮用水污染知道多少?

 饮用水水质不良与水源、 管网、 给水设备受污染有关。

 水源污染主要由于自然界影响或人类活动造成, 如土壤及表层中的有害矿物质溶入水体中; 工业、 养殖业和生活等污水的直接排放等。

 当饮用水受到有毒、 有害化学物质或致病微生物的污染, 可引起水的色、嗅、 异感官性状恶化, 并可引发介水传染病和地方病。

 ◆ 农村供水与环境、 卫生的关系如何?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有利于提高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能力, 使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 健康教育相结合, 改善居室卫生条件, 发展沼气、 改建厨房、 新建、 改建卫生厕所, 房前屋后植树、 种草、 种花, 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 用水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 用水户享有知情权、 监督权、 决策与管理的参与权, 同时应履行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投劳、 筹资、 缴纳水费、 维护和爱护工程等责任和义务。

 ◆ 农民怎样参与工程决策?

 是否需要兴建供水工程, 应首先让广大用水户充分发表意见, 汇总多数人的意见后, 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供决策时考虑; 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时, 应充分听取当地农户意见, 尊重他们的意愿;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 应召开用水户会议或用水户代表会议, 听取他们对设计方案、 施工方案、 集资投劳方案、 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方式等的看法和意见。

 ◆ 农民为何要参与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 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农民在经济能力可以承受范围内, 适当投工、集资, 特别是由农户承担与自己生活用水关系密切的支管和入户管道等的一定投劳集资责任(每户集资 300 元)

 , 既合乎情理, 也切实可行。

 这样做, 既可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事业的发展, 也可以增强农民在饮水工程建设中的主人翁意识和管护责任心。

 ◆ 市、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有哪些优惠政策?

 常政办发„2008 9 ‟ 号《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集中供水工程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免收供水源水和成品水的水质监测费(水质监测药品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 其他各类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只收工本费, 各类事业性收费, 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 用电价格不得超过非普工业目录电价。

 第二十二条规定:

 市、 县两级财政建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用于以下两项的补贴:

 △ 按照每度 0. 3 元的标准, 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抽水用电实行补贴, 资金由市财政补贴0. 1 元/度, 县级财政补贴 0. 2 元/度。

 市级补助资金待县级补助资金到位后, 再予以补贴。

 △ 按照每户每月 10 元的标准, 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 特困户等用水户实行用水补贴, 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 农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有哪些规定?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

 集中供水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成本, 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容量水价可按每户每月 8-10 元收取, 计量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 经过听证后, 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批准。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栏” , 坚持水量、 水价、 收费公开, 要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 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 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 用水户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用水户协会, 由全体用水户按民主选举、 民主议事、 民主决策方式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服务性民间社团组织, 它是一种完全自主管理的自治管水组织。

 派代表参加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 通过代表反映多数用水户的意见、 诉求, 维护广大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与其他方面的代表相互配合, 决定供水工程管理中的重大事务。

 用水小组, 由一个村民小组或一条支管供水范围内的农户组成的基层民主管水组织, 村民的意见、 诉求通过小组长反映到用水户协会或其他管水组织。

 ◆ 怎样组建用水户协会?

 在计划组建用水户协会的区域内, 成立由地方政府、 村民委员会、 供水专业管理机构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 对农民进行宣传和用水户协会知识培训;

 划分用水小组, 选举用水户代表, 推选协会执委会候选人;

 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 起草制定协会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正式成立用水户协会;

 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原则上一个供水工程成立一个协会。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 协会下面可设若干个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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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o 黼sⅣ∈ 黼纠副工程设计・18 5・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浅析武城县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张文任天骥李友生徐莹‘( 山东省武城县水务局)摘要:

 武城县面临资源型、 污染型缺水的严峻局面, 因地制宜设计、 建设饮水安全工程, 使全县从此告别了喝成苦水、 污染水的历史, 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上, 探索出一条新路。

 在运行管理上走“自我管理、 自我完善、 自我发展” 的路子, 从而保证了工程的长期有序运行。关键词:

 饮水安全因地制宝运行管理长效机制l特殊地理人饮难武城县位于山东省西北部, 隶属德州市, 辖5镇3乡1个街道办事处, 39 3个行政村, 总面积7 4 8平方公里, 总人口37 . 1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31. 98万人, 约占总人口的86%。武城县地处引黄末梢, 卫运河下游, 客水资源严重不足, 全县咸苦水面积大, 淡水区面积334 平方公里, 仅占全县总面积的44. 7 %, 多年平均降水人渗补给量为337 5. 6万立方米, 多年平均地表水补给量为39 2. 9 万立方米, 多年平均面降水量527 . 7 毫米, 地表水资源多年平均径流深度23. 8 毫米, 多年平均水资源浅层地表水总量为5202. 7 万立方米, 可利用量为4 4 86. 6万立方米, 人均占有量为14 0立方米, 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的6%。受上游污水排放的影响, 相当一部分区域浅层地下水水质差, 深层地下水含氟量大, 为高氟水, 造成了该县很多农村群众吃水困难, 给当地的群众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并引发了社会稳定问题。2因地制宜做规划我们党在“十一五” 期间提出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保障饮水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水利部已明确指出:

 “解决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使农村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人口减少三分之一” 。

 为了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适应, 农村饮水工作需要把提高供水保证率、 改善水质, 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放到第一位。为彻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的原则, 将全县分为五个供水区, 分区进行管网建设, 第一步2006年之前全县所有村庄全部完成村级管网工程建设, 实现村村通自来水, 达到饮水解困; 第二步待大屯水库建成后, 进行输水干线、 泵站、 水厂等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与・作者简介张文, 1981年9月 出生. 男, 武城县水务局, 助理工程师, 地址:

 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15号, 邮编:

 253300, 联系电话:

 0534—6 6 59 230 , E —m a il:

 w ir m e a 0 9 28 @ 16 3. e o m 。任天骥, 1982年7 月 出生, 男, 武城县水务局, 助理工程师, 地址:

 山东省武城县掘华东街15号, 邮编:

 253300, 联系电话:

 0534—6659 232, E —m a il:

 slrtj@ 163. C o m 。徐莹, 1985年7 月 出生, 女, 武城县水务局, 助理工程师, 地址:

 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15号, 邮编:

 253300, 联系电话:

 0534—6 6 59 230 , E —m a ll:

 ,m y 6 18 @ 16 3. co lII。

 ・186・饮水安全理论与实践Y IN S H U IA N Q U A N L tL U N Y 'U S H U IA N原有村级管网接通, 实现饮水安全, “十一五” 末, 全面彻底解决所有饮水安全问题。为使农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按要求基本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001)的规定。

 水质标准包括感官性状和化学性状、 毒理学、 细菌学及放射性四大类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包括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等各项指标。

 要求水质从感观性状上对人体无不良影响。水的化学性状包括P H 值、 总硬度、 铝、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 阴离子合成剂、 硫酸盐、 氯化物、 耗氧量等各项指标。

 超过一定限量时, 将会使水发红发黑, 产生异昧、 异臭, 水烧开时产生沉淀, 为生活用水所不宜。

 在农村最常遇到的是地下水含铁、 含锰和硬度过高, 这时需采取除铁、 除锰措施。

 而降低水的硬度则比较困难, 在农村中无法实现, 遇到此情况只有另择水源。

 水的毒理学指标包括氟化物、 氰化物、 铝、 砷、 铅、 汞、 铬( 六价)、 硝酸盐、 硒、 四氯化碳等有害物质, 超过卫生标准时将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 含氟量过高的水, 不宜作生活饮用水。

 水的细菌指标包括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和游离氯, 通过消毒措施, 使水质达到流行病学上安全, 为群众供应卫生的水, 是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另一主要目标。

 放射性指标包括总d 放射性、 总13放射性。

 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规定中所含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二十世纪末,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深层地下水位埋深, 已从上世纪初的8 —10米下降到目前的7 0—80米, 形成区域性水位下降, 成为德州市深层地下水大漏斗中的局部深漏斗, 漏斗区面积达4 9 9 . 6 6 平方公里, 水资源超采严重。

 武城县个体私营企业较多, 工业技术落后, 缺少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加之农药、 化肥的大量使用, 造成了水体污染。

 另外, 用水结构不合理、 水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的出现, 武城县成为典型的资源型、 污染型并存的缺水县, 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面对地表水缺乏客水资源可用而不可靠、 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 深层地下水含氟量较高的水资源状况, 为保证全县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 实现饮水安全, 武城县委、 县政府及水务部门成立了4 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 对县域内各村水质状况、 供水设施分布情况等项内容进行了摸底调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县情, 统盘考虑, 科学分析、 因地制宜, 制定了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并采取一次规划, 两步实施。

 第一步近期规划侧重于水源改造、 管网建设, 实现饮水解困, 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对含氟超标的水源地安装除氟设备,净化水质, 实现饮水安全。

 第二步远期规划是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相配套, 抓住南水北调东线鲁北输水工程在该县建大屯水库的有利时机, 待水库建成后建出库泵站、 水厂, 分五个供水区, 使原村村通自来水供水管网与水厂相连接, 全部用上安全洁净优质的长江水。

 这个规划为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奠定了基础。3市场运作搞建设3. 1高度重视。

 强化领导武城县委、 县政府高度重视, 把解决农村的饮水安全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20 0 5年把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列入“69 9 兴县利民” 工程, 20 0 6年又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列入全县惠民“十件实事” 之一, 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县、 乡两级分别成立了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 县水务局成立了施工团部, 县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靠上抓, 县乡联动,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 出台了《武城县关于实施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 、 《全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等政策, 在人、 财、 物等方面极力倾斜。

 还制定了《村村通自来水奖惩办法》 ,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村及个人进行奖励。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县领导小组每周一调度、 每月 一检查, 每季一通报, 并深入到工程建设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要求把这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 好事真正办好, 为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障。3. 2大胆实践, 探索路子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千家万户, 需要大量工程建设资金, 仅仅依靠上级扶持和县财政难以实现, 而且原来的零散机井和供水设施布局不合理, 产权不明晰, 管理不科

 学。

 如何把涉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 该县进行了大胆实践和探索。

 在农民自愿建设供水工程的基础上, 以集中连片供水的形式进行试点, 加大供水工程的探索力度。

 率先在广运街道办事处林尔庄村进行试点, 建立了全县第一个供水水厂。

 通过在林尔庄水厂实行市场化集中连片供水试点, 成功解决了30个村的饮水问题, 然后又在吕庄等水厂试点成功。

 这种做法不仅整合了供水设备, 减少了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而且还克服了一村一户办不了、 办不好的问题。

 通过总结林尔庄水厂、 吕庄水厂的成功经验, 县委、 县政府逐步确立了“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管理, 规模化发展, 标准化建设”的发展路子, 以此引领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 我们参观学习济南市商河县、 济阳县、 平阴县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期间全县共建成13处除氟水厂, 解决了llO 个村庄9 . 7 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其中马庄除氟供水水厂是全县精品工程中的代表, 该水厂已于2009 年4 月8日竣工, 配有综合办公楼、 降氟中心、 监控中心、 化验中心以及泵房、 清水池, 整个水厂采用自动化水处理设备和先进的监控系统, 实行信息化管理设计日供水能力7 50m 3, 能保证1. 5万人的安全用水。截止到20 0 8 年12月 , 该县投资27 0 0 万元为高氟区13个水厂安装了除氟净化设备, 解决了129 个村10. 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3. 3市场运作。

 多方融资面临着工程建设资金困难的巨大压力, 为了坚持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管理的路子, 广泛吸纳各种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县政府出台了《武城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办法》 , 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对参与工程建设者的补助标准、 方式和办法, 并进行广泛发动和宣传, 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同时, 本着“谁投资、 谁管理、 谁受益” 的原则, 放开建设权、 明确所有权, 搞活经营权, 实行有偿供水、 以水养水, 吸纳社会资金。

 通过政策的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双重效应, 吸引了更多的个体资金参与工程建设, 形成了向国家争取一块, 县政府出一块、 民营大户投一块, 受益群众自愿集一块的多渠道融资方式, 较好地解决了工程建设资金问题。

 仅20 0 5年全县工程建设资金的投人达269 0 万元, 其中国家补助350 万元, 县财政投入610 万元, 群众自筹8 9 0 万元, 个体大户投入8 4 0 万元, 解决了110 个村9 . 5万人的饮水问题, 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魅力。3. 4 严格管理。

 保证质量在工程建设中, 该县将施工管理和确保质量作为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的关键环节来抓。

 在施工管理中严把三关。3. 4. 1严把材料设备购进关。

 对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 由县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工程指挥部成立工程材料招投标领导小组, 对工程材料实行统一招投标, 统一购进, 保证质量, 据实发放, 降低成本。3. 4 . 2严把建设质量监督关。

 不论工程大小, 规定都编制施工计划、 质量控制方案和标准, 明确责任人,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3. 4 . 3严把工程验收关。

 成立工程验收组, 每个单项工程竣工之后, 逐级逐项按施工方案和标准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都有验收人和受益农户代表签字, 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4 自主经营促管理为了使工程有序健康长期运行, 在建后管理上, 不断探索创新“政府监管, 企业运营, 社会监督, 群众参与” 的管理模式。4 . 1从工程建设中创新管理机制从工程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 成立了“武城县农村供水协会” , 确定了农村供水协会的管理路子, 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完善, 自我发展” , 使协会唱主角、 政府当配角。4 . 2从政府监管中搞好宏观指导在监管过程中, 帮助“协会” 制定好协会章程, 制定运作管理制度。

 县政府还出台了既让企业获利, 又让群众易接受的用水指导价格, 要求水厂严格执行。

 制定各水源地保护措施, 对饮水水源进行

 ・188・饮水安全理论与实践Y IN S H U IA N Q U A N L IL U N Y U S H M tA N有效保护。

 定期对水源进行化验, 对水质达不到饮水要求的, 限期进行水源地和管网改造, 保证饮水安全。4 . 3从群众需求中做好农村供水的各项服务县水务局专门成立了“农村供水服务llO ” 。

 供水服务110以服务农村供水为宗旨, 配备专用车辆和专业人员, 对群众的来访和供水求助及时解决, 确保水厂正常供水, 维护农户的用水权益。4 . 4 从社会参与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上级制定的宏观管理政策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110” 的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 并开通监督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不断探索, 使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已形成了协会“唱戏” , 政府“配戏” ,社会“评戏” 多方参与的格局, 确保了供水企业有效益, 群众有利益, 也确保了全县村村通自来水和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运行。近年来, 武城县在上级党委、 政府的领导和水利部门的关怀下, 结合本县县情, 因地制宜规划、 市场运作建设、 自主经营管理, 努力推动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20 0 6年9 月 , 全县5镇3乡1个街道办事处39 3个村全部通上自来水, 全县农村人口从此告别了喝咸苦水、 污染水的历史, 武城县成为全市第一、 全省第七个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达到饮水安全的县市。

 武城县先后被山东省政府评为“全省人畜饮水先进集体” 和“全省村村通自来水工作先进县”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提升生活条件的大问题, 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通过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积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 不断探索农村饮水工程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人口、 资源、 环境和经济的和谐、 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

 山东水利年鉴> 、 《武城县水利志》临沂市城市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孔凡斌王晨曦( 临沂市水利局)摘要:

 针对临沂市市区水资源状况、 水资源形势进行统计计算, 通过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提出解决供需矛盾的对策措施, 制定城市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关键词:

 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城市l自然地理、 社会经济1. 1地理位置临沂市市区位于山东东南部, 地处东经118。

 02’ 一118039’ , 北纬34。

 52’ 一35。

 3l’ 之间。

 东临莒南,南接郯城, 西抵费县, 北倚沂南, 西南与苍山县毗邻。

 划分为三大行政区:

 兰山区、 河东区、 罗庄区, 总面积17 4 8 k m 2。1. 2地形、 地貌区内地形北高南低, 西高东低, 呈西北向东南倾斜状态, 坡度3。

 一50。

 北部和西部为丘陵区, 海拔

 ...

篇六: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

 一、坚持全民参与,做到“三级联动” 一是三级齐动员。县、乡分别成立了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做到有领导、有人员、有分工,各村委会作为全村的大事来议、来抓;分级落实投资,县财政每年将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有关乡、村按照要求,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县、乡、村分级召开会议,层层宣传发动,落实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形成最大合力。

 二是政府搭平台。为以优先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各乡镇及时制订争创饮水安全示范乡镇实施意见,做出资金配套、占地  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后管理等承诺,比条件,摆 顷 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竞争。县政府为各乡镇公平、公开、 窍 公正竞争示范乡镇搭建了平台。

 三是群众唱主角。参与 遴 拟定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和群众大会, 积 针对工程操作模式、投资组成、实施程序、管理形式、水 亥 费征收等具体内容,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参与工程前期准 谠 备,在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确定、占地协调、资金筹集、 檄 研究工程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工程实施,挖 求 沟埋管、质量监督、阀门井及洗刷池建设等工作由群众完 刨 成;参与建后管理,工程运行中,自觉协助管水员抄表收 痢 费,监督供水站的管理运营。群众在项目争取、准备、实 沭 施、管理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充当主角。

 二、坚持整乡 钅 推进,做到“三个有利” 一是有利于提高工程标准,实 箩 现工程的统一管理。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由项目资金做支撑 妫 ,项目资金按照受益人数匹配,资金有限。水利部门采取 撰 跨村供水、集约建设,提高了工程标准,方便了管理。高  村乡、郇封镇集中供水厂,都配设了供水计算机控制系统 徜 ,实现了水厂管理的数字化、标准化、自动化。

 二是有 颈 利于整合资源,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部门立 ┦ 足实际,科学规划,整合水、电、人、资金等多种资源, 澄 实行集中供水,克服了单村供水工程规模小、效益低、投 峒 资浪费、管理成本高、供水难以保证等弊端,实现了经济 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  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水利部门在项目规划中,采取整乡 す 推进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排资金,统一调度管理  ,从而保证整个乡镇无论大小、贫富,村村都能吃上深井 ㄣ 水、安全水。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化解了个别村之 椒 间尘封多年的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做出了贡 镢 献。

 三、坚持建管同步,做到“三个先行” 一是工程 烦 未动,组织先行。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 肜 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抽出精干人员专抓此 廴 项工作;同时,按照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招聘管

 水员的 ㄇ 要求,组建专业管水组织,提前岗位练兵。在水利部门指 眈 导下,各村成立用水户协会,对供水站及管理人员进行监 馐 督管理。

 二是工程未动,规划先行。为了取得最佳效果 萘 ,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入村调查,提前外出考 本 察,提前与群众协商沟通,围绕便民水利、现代水利、资 涛 源水利的建设方向,按照资源节约化、效益最大化、便于 掰 统一管理的原则,工程规划做到了与群众意见、与当前实 赎 际和下步规划,与建设现代化水利“三个结合”,使工程 瘗 规划行动在先、标准超前、布局合理、群众满意。

 三是 喑 工程未动,管理先行。在项目实施前,各村推荐管理人员  ,水利部门结合乡政府对推荐人员进行了跟踪考察,为供 睛 水站的择优聘任管理人员打下基础。同时,水利部门提前 胗 指派专人逐村调研,指导成立用水户协会,研究修订用水 冫户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为供水  站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四、坚持长效运行,建立“三项 坠 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运作机制。工程建成后 患 ,水费标准由县物价办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全成本核算,合 鲼 理确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供水站对村、村对街道、街 泽 道对户,逐级核算。通过抓住“三级核算,合理定价”这  个核心,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解决了“官建”与“ 后 民用”的矛盾,

 保证了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转。

 二是建立 氟 统分结合、形式多样的管理机制。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 惭 招聘管水员,实现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收费时间、收  费标准“四统一”。对于集中供水工程,乡镇供水站按照  独立核算原则,实行管水员包村包片、自负盈亏、绩效挂 铼 钩,站、村、街道分级摊损收费、自我管理,“专管”与 棍 “民治”的有机结合,实现了饮水工程的低成本运行。对 熔于单村工程,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由村供水协会推荐 疫 人选,与乡镇供水站和村委会签订双份协议,按要求进行 谭 收费管理,逐月提交折旧费和大修费,并由村里给予一定 慢 的补贴,解决了单村供水核算成本高而实际与集中供水工 ┅ 程等价收费的问题。

 三是建立部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 涅 。协会监督,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供水站建立健 苘 全制度,推广管理经验,协助化解矛盾,并参与供水站人 供 员调整和重大事情的决策,保障了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和供 厣 水站的健康运行;部门监督,水利、物价、审计、卫生等 谵 部门对供水站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等情况,不定 黉 期监督抽查,监督管理;群众监督,乡乡建立收支明白帐 泺 ,村村设立用户明细表,户户发放用水明白卡,供水站每 害 月的收支情况和帐上资金逐月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囤 三级监督,供水管理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篇七: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镇办集中供水工程、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办、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公司化和村组自管相结合机制,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负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

 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发改和市监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国有企业 XX 公司管理。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移交 XX 公司管理运行维

 护,也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管理主体,但所得资金由 XX 公司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务、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供水管理主体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或明确专业维修人员,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务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农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水质检测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检。

 (二)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并停止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和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制止。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修复谁陪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和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

 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二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 4 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 10 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自备水源用户不准把自管水源水管接入公司管网,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村组自行管理的供水工程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十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结合运行成本,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也可以召开受益群众会议研究决定,或采取供需双方协商方式确定。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镇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主管分支入户管网、相应设施及入户水表后部分由受益用户维修。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水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 XX 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八年七月十三日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农〔2003〕503 号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5〕1302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7〕44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是指日供水规模 20 吨以上 由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 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办新农村办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与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和水体监测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水文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公司、供水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需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体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工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 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国有资产。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十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滚动开发。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企业或个人投资达到工程总造价的 30%,可获得经营权。

 第十一条

 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对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须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县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养殖活动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 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在集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 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成本 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容量水价可按每户每月 8-10 元收取计量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听证后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批准。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每天加收 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栏” 坚持水量、水价、收费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免收供水源水和成品水的水质监测费 水质监测药品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 其他各类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用电价格不得超过非普工业目录电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建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以下两项的补贴

 一按照每度 0.3 元的标准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抽水用电实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贴 0.1 元/度 县级财政补贴 0.2 元/度。

 市级补助资金待县级补助资金到位后 再予以补贴。

 二按照每户每月 10 元的标准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实行用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农村供水工程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方可给予补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二十五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篇九: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文件 发改农经[2007] 1752 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 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经研究,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规划目标, 落实规划任务和责任 “十一五” 期间, 国家计划解决全国 1. 6 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其中, 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 优先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

 到“十一五” 末, 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 血吸虫疫区、 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人口较少民族、 水库移民、 华侨农场以及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地要按照《规划》 确定的这一总体任务和要求, 修订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把各项任务分解到县; 县级规划进一步落实到乡 镇、 村组和具体工程, 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 进一步加强领导, 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 逐级落实责任, 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项目管理、 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 确保如期完成《规划》 任务。

 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 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 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 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 并按照“一事一议” 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 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 农民投入为基础、 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多方筹措资金, 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 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 以县为基

 础, 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 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 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 提高投资效益。

 三、 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 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 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 确保方案技术适用、 经济合理、 便于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 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 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 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 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 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 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 管理。

 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 社会公示、 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 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 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

 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

 工程建设完成后, 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要限期整改。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降低管理成本。

 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 落实管理主体。

 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 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管理权、监督权。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 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 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实行自建、 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 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 承包、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实行企业管理、 独立经营, 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确保工程建得成、 管得好、 用得起、 长受益。

 对工程经营权招标、 承包、 租赁, 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 用水定额管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 运行用电、 税费征

 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五、 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 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 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 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 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 技术咨询等服务。

 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落实工作责任制, 建立应急反应体系、 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 监测, 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 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 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 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 的实施细则, 确保本《通知》 精神落到实处。

 同时, 根据上述意见, 我们修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后)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部 二 OO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农村饮水

 管理

 通知

 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 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 规划》 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

 、 村庄、 学校、 国营农场和林场,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 建厂、 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量不足、 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

 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 项目审批、 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 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 监测, 并提出地氟病、 地砷病、 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9 号令)

 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 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 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 分区域、

 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其中,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

 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 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 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

 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 家庭水窖、 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 资金来源、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 人数及完成时间、 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市(地)

 、 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底前, 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 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 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 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4、 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 包括工程进度、 效益、 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 前期工作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好、 建后管护到位、 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编制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

 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 由中央、 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 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 30%。

 同时, 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 项目管理, 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监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 规模和范围使用,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禁截留、 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 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 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 就工程建设方案、 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 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 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 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 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 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落实责任, 加强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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