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5篇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建立企业破产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国有企业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过程中对职工安置问题,有五项配套政策,核心内容是:
1、对工伤残、抚恤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费用;2、对在职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3、对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移交地方管理,计算3-5年运行和人员费用;4、对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社会保险费用;5、对拖欠职工工资、伤残、抚恤等费用一次性清偿等。这五项政策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为职工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并成为以后各级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参照标准,使大规模国有企业退出和政策性破产有了政策依据。第四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阶段,集中实施困难国有企业破产。2007年国务院明确了政策性破产的最后期限,2000多户国有企业被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名单,自此以后,中央财政将不再负担国有企业破产的补助资金。这一时期,中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政策,拓宽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空间,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加大对关闭破产企业下达亏损补贴等。但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执行,都是针对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职工,因此政策性破产结束后,还将有大量的地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状态,需要在新的法律制度下进入依法破产程序。第五阶段:依法破产阶段,实施新的法律制度。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2006年8月28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是界定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一个企业破产后的所有财产都可以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而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如果一个企业破产,它设置担保的财产如厂房、设备等将优先清偿给银行或债权人,但未设担保的财产则将优先赔偿给职工。债权人权益优先的规定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破产其职工安置问题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但许多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下且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工资拖欠等历史性欠账问题,必然成为这类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障碍。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其债务问题主要是通过银行呆坏账核销的方式予以解决,企业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财政支持,国有政策性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安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债权人受偿。
由于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长期的历史性拖欠,当企业破产时往往已无资金可用于解决社保欠账,造成这些破产企业职工不符合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无法按照破产法的初衷通过社保体系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并且无法按《劳动合同法》对职工进行法定补偿,由此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企业破产法》对以下两类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今后将会涉及上述问题。一些严重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地方性国有企业,前期没有进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在新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企业必然要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进行破产清算。这类国有企业一直未能及时进行重组或破产,主要障碍就在于用现有资产变现后,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破产停滞也造成了企业资产价值缩水,使企业在破产中资产变现能力下降,这些国有企业如果实施依法破产,可用于满足职工进入社保体系的资金很少,必然产生资金缺口。从我们对陕西省10户省属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做的调研数据来看,这10户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中拖欠养老保险费用2.63亿元,占破产费用缺口的12.79%,这部分费用必须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否则无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状态下,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也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这些问题将影响企业的破产进程和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处在竞争市场环境中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产品售价完全与市场接轨,但其产品成本中却包含了大量冗员成本、社会负担成本,而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可能反映这些因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未能有效分割,形成企业沉重的负担;二是国有企业自身负担的离休人员医疗费、企业内退人员费用及养活了大量低技能职工等。这类国有企业如果不被改制或重组,终将会被市场淘汰。这类企业若要获得生机或破产退出市场,都会涉及到大量人员分流和安置。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将资产主要用于清偿债务,依法补偿和用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二、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纳入社保体系的障碍(一)难以生存的地方性国有企业(二)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中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西 部 财 会 55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将不能顺利实施破产或重组。因此,在企业存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等情况下,《企业破产法》还不能彻底解决今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补偿和进入社保体系等问题,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研究《企业破产法》和社会保障体系衔接的过渡性制度措施。上世纪90年代初德国实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也出现了工人大量失业的问题,但是由于具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的大力支持,改革得以顺利完成。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德国政府颁布了《托管法》,成立了直接隶属德国政府的托管局,专门负责原民主德国全部国有企业改组、资产处置。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进行分拆、分类处理,选择了先整治重组后进行出售的私有化途径。整治重组后的公司不承担原有公司的债务,原公司实际上成为空壳企业,其债务由托管局承担,用出售企业的收入和联邦政府的补贴偿还。两德统一后,为加快推进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并减少社会震荡,德国政府将原东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并入德国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每一名就业人员必须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这些保险金占个人收入的40%左右,由资方承担近20%。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用,将两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很短的时间内统一起来,减少了国有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失业压力,为推进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国有企业改组、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职工权益。把安排原企业人员就业作为选择投资者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人给予4000马克的经济补偿金;组织再就业培训,提高人员再就业技能等措施。原东德国有企业整治重组、出售及破产清算,是依赖于原西德强大的经济后盾,由政府出面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来支付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德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需要各级政府积极应对,特别是在结束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需要财政来承担和解决,不能因为此类问题而影响改革进程。破产保护基金是通过制定法规、规章,依法在财政预算和国有企业收益金中建立专项资金科目,将该科目下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需缴纳的进入社保体系的各项费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比较薄弱,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的许多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还不能完全解决。因此,通过建立破产保护基金,实现新旧破产制度的顺利过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选择。《企业破产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但不能期望破产法代替其他的制度设计。要降低我国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成本,需要其他的制度共同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制度的联动。在国有企业破产中,中央和地方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安置职工的经验,现在到了以法制化的方式进行规范的时候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整个社会为体制转轨必须支付的成本,通过破产保护基金,给数千万因企业破产而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社会救济,使他们对未来有所预期,这显然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的现实角度,破产保护基金应主要兑付“五金”,补足破产企业职工对养老、医疗保险等欠缴和空白。补足应缴的社保费用之后,破产企业职工就纳入了社会统筹范围,可以按时领取失业或养老保险金,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为职工提供发展的机会。这样,通过破产保护基金解决了破产企业欠缴养老、医疗保险金等问题,使职工进入社保体系,从而推动企业加快破产、重组的步伐。破产保护基金主要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支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国家具备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财力。建立破产保护基金,需要对当前预算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资金来源也可从国有企业的相关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如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工拨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国家收取的大量土地出让金,这部分资金在进入国库时按比例部分进入破产保护基金;每年国有资本金经营收益,这部分资金可以按比例列入破产保护基金,成为国有资本投资风险金。国家应在社保预算资金中列出一部分资金,逐年用以解决国有企业欠缴养老、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保护基金的制度建设要做到基金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进行职工安置资金的申报,各级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在法院对破产进行终审前,破产清算机构获得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申请的破产三、德国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借鉴四、建立破产保护基金,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一)建立破产保护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破产保护基金的作用(三)破产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四)破产保护基金的制度建设西 部 财 会 56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本栏目由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支持开办
保护基金资金,财政资金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追踪审计。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破产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只有提前准备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各类因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通过建立破产保护基金,使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在新旧制度下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既可使破产企业职工通过政府有效救助,有一个正常的生存条件,也有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参考文献责任编辑:秉喜[1]世界银行.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2]张克刚,唐祖君,邬彦如,郭小伟.德国、法国国有企业改组、企业破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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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年×× 月×× 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
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务院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中发〔2002 〕12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 〕36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办发〔2003 〕16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 〕96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 〕60 号)、 〘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 〘中共广东省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粤发〔2005 〕15 、 号)、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粤府〔1995 〕22 、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委办〔2003 〕36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
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6 〕25号)、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3 〕396 、 号)、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6〕 〕560 号)、×× 市政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 .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
2 .离休人员×× 名、退休人员×× 名。
3 .工伤(职业病)职工×× 名。
4 .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 .接收安置的职工×× 名。
2 .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 1
于 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50% 的企业为例)依据 〘劳动法 〙 、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粤府办〔2006 〕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 (1 )企业按照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劳部发〔1994 〕481 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 〕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 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 万元。
( (2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 名,总工龄为×× 年,费用××。
万元。
3 .(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
于 比例大于 50% 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 .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 名。
2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 2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 万元,社会保险费×× 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 .本企业×× 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粤劳社函〔2006 〕560 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 〘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 和 〘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 (或按 〘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粤劳社函〔2006 〕1010 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 〘 广
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
2 .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市政府×× 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 万元,支付×× 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 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总费用为×× 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 .离休人员人数。
2 .(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 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 .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 )。
2 .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 社保局(或社保中
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 .改制前×× 名职工在×× 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
,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政策依据。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 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 号)
、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粤发〔2005〕15 号)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1995〕22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委办〔2003〕36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3〕396 号)
、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 号)
、××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号)
,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
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 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 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 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及年递增 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 (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
(三)退休人员安置。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 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010 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
;××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 (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
。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 (××〔××〕××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
,对距退休年龄 10 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 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 (××〔××〕××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
,××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 1-4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 5-6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 (××〔××〕××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 )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付任根 一、我省的劳动用工制度概况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员工通常称为国家职工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来源劳动部门招工和技校分配、民政部门的退伍安置、人事部门录干和军转干部安置、教育部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这些渠道过去都是由政府统包统配的也就是由政府部门盖章审批的通过职工档案身份比较好确认。另外还有农林水单位实行自然增长即由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同时还有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家属工、大小集体工等等。在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还有一部分农民因为职工档案不全或没有档案身份比较难确认。
2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与原有的用工手续审批相互矛盾不但在企业改制时应当注意也有待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 号已取消企业招工手续原人事部门已经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民政部门已经下发《退伍战士有偿安置办法》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98 年开始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都是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具体表现。
3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 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 82 年在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试点86 年 10 月 1日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实施89 年在技校毕业生中实行92 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行92 年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93 年在退伍战士中实行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除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外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二、职工安置的“一补三险”是什么意思 1、“一补”是指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三险”是指企业在改制时应当为劳动者解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另外还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是需要解决的。
三、职工安置如何进行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对从原企业改制进入改制企业的人员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 30 天内完成。
2、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办法 按改制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按不同的隶属关系也有不同的安置政策和计算标准。
1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 原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和债权。
2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 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如今后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民营企业的 应当分段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针对不同的情况经济补偿金有不同的标准 A 、 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破产政策处理有两种方法计算一是过去的固定工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指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计提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固定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计发二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年工龄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计发。
B 、 中央企业的计算办法
应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 年]21 号文件办理 即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标准计算。企业经营者也应当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C 、 省属企业的计算办法
应按省政府赣府发[2002]19 号、赣府发[2005]17 号、赣府厅字[2007]81 号文件办理 即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 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2 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 800 元的均按 800 元计发。
不到 800 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 380 元的按不低于 380 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按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的通知》 赣经贸企改〔2003〕263 号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干部 55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不足 10 年(含 10 年)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退休年龄这段时间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总额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存入个人预缴专户 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含 15年)的职工 原则上存入专户的余额不低于全部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50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 15 年(合 15 年)的职工原则上不低于 20。
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衔接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 每满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改制前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支付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年。
D 、 市、县区属企业的计算办法
按市县区党委政府规定办理。
二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原企业应当在改制时按规定处理拖欠的职工集资款、工资、医药费补缴原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险”。
三社会保险的计算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20%、个人缴 8%但最低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得高于 300%。
2、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6%、个人缴 2%。
3、失业保险的处理办法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2%、个人缴 1%。
4、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 0.5-1.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 10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 40 个月、34个月、28 个月、22 个月、16 个月、10 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每差 1 年扣减 10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 12 个月、11 个月、10个月、9 个月、8 个月、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前条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工伤待遇。该职工可根
据当地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 75 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 75 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 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由用人单位按照 《条例》 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 75 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 18 周岁。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讲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 号
2002 年 7 月 4 日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 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 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 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 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 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2 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 800 元的。均按800 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赣府发2005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 19 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 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 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 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 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 下岗、 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 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 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 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 只有理清这些关系,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 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 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 第 26 条第 3 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34 号)
第 2 条:“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 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按照《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三)
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 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 号)
第 1 条第 5 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 481 号)的规定,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
第 8 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 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 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通知》(津劳局[1999] 230 号)
第四条第(七)
项:
“ (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 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 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劳部发[1995] 309 号)
第 58 项:
“58、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 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 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 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
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1 号发布),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 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
专项协议, 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 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 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条件, 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
专项协议的, 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 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 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社部发[2003] 23 号)
第一条第(六)
款: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 原主体
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 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 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
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 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 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9 号)
第二条第(三)
款:
“ (三)
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 市)
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 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进行专项管理, 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 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 21 号文件的规定, 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总额及资金来源)、 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 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停薪留职、 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 企业在实施改制时, 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 协商处理劳动关系。
协商一致的, 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 协商不一致的, 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 按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 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给予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改制前, 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 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 个月以上, 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 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 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 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 个月以上, 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 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 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 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 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通知》(津劳局[1999] 230 号》)
第四条第七款、 第十二款:
“ (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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