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8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XX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按照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健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坚持利益平等保护、服务共建共享,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区融合,助力脱贫攻坚。
(三)目标任务。到 2020 年底,基层党组织领导和社区搬迁群众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移民搬迁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场地达标、功能完备、人员齐备、服务到位、群众满意的建设目标全面实现,社区自治水平显著提升,搬迁群众有序参与社区治理,融入当地生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合理划分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单元。按照安置点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便于融合和管理的原则和县民政局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易地搬迁规模在 50 户以下的 XX 坝集中安置点及 XX 集中安置点,融入所在地就近村组,不另设新的村民小组。其中:XX 坝集中安置点易地搬迁户(49 户)融入 XX 坝村 XX 坝组进行服务和管理、XX 集中安置点易地搬迁户(39 户)融入 XX 村 XX 组进行服务和管理。对规模在100 户以上、200 户以下的集镇安置点,设立一个新的居民小组,统一并入 XX 社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完善相关组,对新组建的集镇安置点居民小组,要结合实际组织搬迁群众选举产生居民小组长,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社区居委会协商事务。对居住 1 年以上的搬迁群众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居住地村委会选举。对纳入驻地村民小组服务管理的 XX 坝、XX 扶贫(移民)安置点,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村委会相关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水管员、保洁员、公共设施管理员等为成员,组建服务管理机构,对安置点水、电及其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治安维稳进行服务管理。
(三)依法完善自治机制
1.扎实推行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居(村)务公开制度,健全居(村)务公开《目录》,及时将移民搬迁社区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公开。集镇安置点易地搬迁群众,享受社会救助等各类惠民政策情况要在迁入村(社区)和迁出村实行同步公开。对扶贫搬迁群众关心的社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定价以及收缴情况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搬迁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扶贫搬迁群众的公共财政资助或第三方资助的项目全程公开,确保社区日常管理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和移民搬迁群众的利益诉求通道畅通。
2.大力发展其他组织。搬迁安置社区所在村(社区)下属等组织要打破身份界限,主动吸收移民搬迁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参加,切实发挥职能优势,促进搬迁群众的融合。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村级协会要优先吸收移民搬迁群众参加,及时给搬迁群众发展产业提供帮助。要培育壮大移民搬迁社区志愿者队伍,围绕搬迁群众的实际需求,开展就业培训、敬老爱老、助残帮扶等志愿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3.积极开展民主协商与民主评议。健全移民搬迁社区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村)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协商主体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搬迁群众代表,让搬迁群众感受到“主人翁”的温暖。广泛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和
关注社区协商,通过协商表达利益诉求,增进共识,提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要积极组织对涉及移民搬迁群众的村(社区)干部的民主评议,要把为搬迁群众服务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督促村(社区)干部多为搬迁群众着想、多为搬迁群众办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修订完善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针对扶贫搬迁村(居)实际,在充分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征集民意、协商讨论、表决认可等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同时,结合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创新自治实践,全力促进搬迁社区融合,实现治理有效。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31 日)。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XX 负责日常工作指导推进,移民办配合开展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2020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完成社区集镇安置点居民小组设立、居民小组长推选、民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一是设立集镇安置点小组。安置点居民小组
的设立,由 XX 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提出讨论通过,上报镇政府批复。二是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 XX 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安置点移民搬迁群众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三是上报备案。新设立的居民小组情况与小组长的推选结果要报县委组织部与民政局备案。四是民主管理制度的草拟修订。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草拟,提交居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总结完善提高阶段(2020 年 4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总结工作,查漏补缺,建立移民搬迁群众管理台账,由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对区域内的搬迁群众逐户逐人登记造册,做到对区域内的搬迁群众底子清,情况明,服务到位。4 月10 日前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于 4 月 15 日前梳理上报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移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建设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纳入“两委”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结合村(社区)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工作,确保移搬迁安置点社区建设管理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区社区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镇、村(社区)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 1 名主任、1-3 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镇、村(社区)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消防安全、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和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六)及时更新检查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培训,组建义务扑火队伍,保障安置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上述经费保障从每年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中支出。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八条 保洁员落实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安排。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镇、村(社区)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镇、村(社区)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三)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或村干部报告。
(四)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 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五)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 修,超标准装修。
(六)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 芜菜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创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模式和组织方式,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面房位置及规模
桑梓镇中心等 50 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共计门面房 2435个、面积 112012.63 平方米,其中 2016 年门面房 648 个、32376.9 平方米,2017 年门面房 1065 个、47142.34 平方米,2018 年门面房 722个、32493.39 平方米。
二、门面房管理职责分工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牵头组织安置点门面房公开招租竞租,监督其出租及租金收缴情况。
(二)县扶贫投统一管理全县各安置点门面房,以出租方身份与承租方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负责租金收缴并将其上缴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乡镇为各自辖区内安置点门面房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安置点门面房的招租和初步谈判,以及日常管理、维修及周边矛盾纠纷的处理等。
三、门面房出租原则及优惠政策
(一)门面房承租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与具有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组织建立租赁关系。
(二)对门面房实行整体出租优先,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整栋出租。
(三)对门面房用于扶贫车间建设的优先,但扶贫车间面积不得低于 300 平方米、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就业不得少于 10人、贫困户就业工资每人不少于 1800 元/月。
(四)对满足以上扶贫车间条件,且正常经营满 5 年与贫困户持续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核实的(以乡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记录为基本依据,县扶贫办、县扶贫投、县国资办组织力量不定期检查),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向承租方奖励贫困就业人口 5年内工资总额的 2%(最高不超过前 3 年租金总额);与上级关于扶贫车间建设的类似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承租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废水、粉尘、废气和噪音污染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四、门面房出租管理
(一)对承租人违反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并收回门面房的,收取的违约金按照出租收入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公开招租;该承租人不得重新参与竞租。
(二)门面房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一律实行公开招租。有关单位应当将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承租义务等对竞租人的重要约束性条款内容,在招租公告、竞租须知
等公开招租文件中予以明示。
(三)门面房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租赁合同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租赁合同书》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在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前,管理主体应当与承租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并要求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腾空。合同到期日至房屋归还日期间,管理主体应当按照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原承租人房屋占用费用。
(五)门面房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主体统一收缴后及时上缴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县财政局再全额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所收缴租金安置点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门面房出租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益,私设“小金库”。
(六)租赁期满后,管理主体应当及时向承租人收回门面房。管理主体不得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
(七)门面房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坏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由承租人向管理主体提出维修申请,由管理主体负责维修。
(八)承租人通过公开竞租中租后,必须在中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 10000 元。门面房租赁期间为 5 年,租金按年为周期收取,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以此类推。
(十)安置点贫困户 1000 人以上规模的,乡镇可以留 2 个门面作为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1000 人以下留 1 个门面。
(十一)门面房出租底价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扶贫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门面房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门面房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查看,留存记录备查。对尚未招租或者正在招租的门面房,应当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已出租的门面房,应当监督承租人依法合规经营,遵守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禁止未经批准的装修、改造,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及时将门面房有关信息录入门面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监督。
(二)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易扶联席办、县扶贫投负责解释。
根据 XX 省乡村振兴局、发改委等 26 个厅委印发的《关于持续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X 振字〔2021〕X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点长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聚焦集中安置点和搬迁群众,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点长制”,建立“点长+驻村工作队+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文明实践站(所)+群团组织”的组织管理体系,通过完善“点长”定期月调度、定期动态监测、对接关爱帮扶、安置社区帮扶共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等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做好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和同步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工作,建设产业兴旺型、就业发展型、集体经济型、自然生态型、管理服务型等“五型”安置点,真正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能发展、逐步能致富。
二、工作目标
2021 年,进一步加强“点长制”,安置点社区组织体系得到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得到提升。
2022-2023 年,进一步完善“点长制”,发展壮大安置点集体经济,将安置点建设提升成为“五美”乡村建设示范点。
2024 年以后,进一步巩固提升“点长制”,建设搬迁后扶产业兴旺型、就业发展型、集体经济型、自然生态型、管理服务型等“五型”安置点,真正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能发展、逐步能致富。
三、“点长制”组织体系与“点长”工作职责
(一)组织体系
坚持党建引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点长+驻村工作队+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文明实践站(所)+群团组织”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工作职责
抓牢安置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制定安置点后续就业、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加强驻村工作队管理;落实就业、产业后续帮扶措施和各项保障政策;完善、提升安置点设施功能;壮大发展安置点集体经济;健全小区管理组织;加强搬迁群众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推进搬迁后扶产业兴旺型、
就业发展型、集体经济型、自然生态型、管理服务型等“五型”安置点的建设。
四、建立六项长效管理机制
(一)坚持定期 月调度。“点长”每月不少于 1 次深入安置点抓好后续帮扶管理工作,重点调度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驻村工作队管理、就业产业帮扶、安置点社区管理、各类风险防控和各项政策落实等工作。为确保月调度工作落到实处,每月第一周定为月调度周。
(二)做实动态监测和帮扶。“点长”每月组织 1 次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工作组、社区干部、栋楼长等深入搬迁群众(含同步搬迁)户上进行摸排,紧盯因病、因残、因灾等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易返贫致贫风险点,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采取“精准摸排找出来、动态监测管起来、针对措施扶起来”的方式,分类界定,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落实产业、就业、教育、健康兜底保障、公益性岗位、资产收益等帮扶措施。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防止安置点规模性返贫。
(三)实行对接关爱帮扶。为加强干部与搬迁群众对接帮扶工作,实行对接关爱帮扶制度。进城进园安置区搬迁户,以迁入地城市社区管委会社区干部为主、迁出乡镇村干部为辅的“两迁双向”对接关爱帮扶;乡镇(村)安置点搬迁户,
由迁入地所在的行政村干部(含驻村工作队干部和安置点社区干部)为主、迁出地村干部为辅的“两迁双向”对接关爱帮扶。要求迁入地对接关爱帮扶干部每月不少于 1 次上户帮扶,迁出地对接关爱帮扶干部每月 1 次电话关爱、每季度 1次上户帮扶。
(四)开展安置社区帮扶共建。“点长”要主动加强部门联系和强化乡镇站所调度,发挥工、青、妇、团和志愿者服务、社会团体等作用,开展政策宣传、实用技能培训、文化体育、“三讲一评”感恩教育等系统活动。建立“社区搭台、部门唱‘戏’、群众参与”的安置社区共建机制,实行“社区(小区)吹哨、部门(站所)报到”的应急响应工作模式,加强安置点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对搬迁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点长”坚持做到困难问题亲自摸排、重点问题亲自上手、推进问题亲自安排、难点问题亲自解决、热点问题亲自督办、矛盾纠纷亲自化解的“六个亲自”,真正沉下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
(六)创建“五型”安置点。“点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按照工作目标与要求,创建搬迁后扶产业兴旺型、就业发展型、集体经济型、自然生态型、管
理服务型等“五型”安置点,形成“一乡一品、一点一型、一户一策”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XX 模式。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点长制”工作,严格落实“点长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安置点“点长”管理工作,定期对“点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走出去”形式拓宽视野、提高素质。“点长”要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安置点后续帮扶管理到位。
2. 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乡镇定期召开“点长”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安置点后续帮扶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督促“点长”落实定期月调度、定期动态监测、对接关爱帮扶、安置社区帮扶共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等长效管理机制。“点长”要千方百计发展安置点集体经济,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社区或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3. 强化督导考核。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要加强全县“点长制”业务工作的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到各安置点督导“点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召开全县“点长”专题会议,每年年终开展一次“点长制”考核评估并进行排名通报,同时纳入县年度主攻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内容。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的,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发展为主战场,以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搬迁脱贫为主攻方向,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
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二、指导原则
坚持“保基本、促脱贫”的目标要求,省统筹制定相关政策控制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个到县”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做到“两公开”(公开评定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建设、不准搬迁户因建房增贫)、“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即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着力解决搬迁后的脱贫问题,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三、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
——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及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中型水库(大型湖区)和“以水为生、以船为家”缺乏生产生活资料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搬迁对象需在进一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聚焦聚焦再聚焦,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本村群众评议认可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锁定。
四、目标任务
2016 年,全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8 39 万户、26 47 万人(各县、市、区年度计划附后)。此次下达的任
务为年度考核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处理好搬迁任务与脱贫目标的关系,可根据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出列、贫困户脱贫责任状时间安排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条件等,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加快搬迁进度。
五、安置方式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一)集中安置。
——中心村(含农民新村)安置。依托交通便利的中心村,既靠近生产资料便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方便贫困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务工,引导周围的村(组)搬迁户集中建房安置。
——城镇安置。主要依托交通便利、商贸活跃的县城和小集镇建设搬迁居民安置点。
——生态旅游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龙头企业等,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以利于解决搬迁贫困户的就业问题建设安置点。
——“五保”集中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分散建房安置。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
——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或由搬迁农户自主协商进行安置。
——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六、主要建设内容
(一)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按照 50、75、100、125 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乡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3.建房成本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各地可据实核定)。对于进城入镇的搬迁户,各地结合实际,资金补助比照当地集中安置建房的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 0 25 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1 万元。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四)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
目类型。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七、资金筹措及使用
2016 年实施搬迁 8 39 万户、26 47万人,按照每户 20 万元匡算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总投资需 168 亿元。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主要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群众自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 0 25 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 1 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长期贷款。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做好年度相关资金使用计划,按下达的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省财政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给予长期贷款 90%贴息。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发行省分行、国开行省分行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信贷等相关协议。农发行省分
行、国开行省分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实施主体,配合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资金调配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案,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指定一家实施主体承接项目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八、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 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各地要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二)土地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庄。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纯收益部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 1 年。
(三)帮扶政策。各地要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1 就业。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促进搬迁户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外出打工人员从业情况,各级政府积极与务工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2 产业。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和资产收益等脱贫致富。
(1)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特色种养农业,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行机制,使贫困户在产业链上增收;
(2)发展劳务经济,通过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等提高搬迁群众收入;
(3)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租赁、农家乐及“互联网+”等;
(4)资产收益,拓宽增收脱贫渠道,通过光伏发电、土地(林地)流转、股份分红等,盘活农村资源,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县城、集镇、中心村及产业园区、生态旅游区集中建设商业门店摊点
或部分标准化厂房集中出租和扶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折股分红保底到户机制,租金及折股分红收入量化分配到搬迁贫困户。
(四)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全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亲自挂帅亲自抓。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及政策宣讲等。各级组织编制完善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资金筹措方案,
开展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任务重的地方要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程建设。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对应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脱贫,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纳入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和“五个到县”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
报领导小组。会同扶贫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
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精准确认年度搬迁对象,负责搬迁人口脱贫相关工作,并对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常性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积极组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等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教育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保障搬迁户子女就近方便入学。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房型设计、工程质...
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明确移民搬迁和安置工作职责,规范安置工程运作程序,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 号)、《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以及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 号)、《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6〕5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桂发改地区〔2016〕517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全国和广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象是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地方病多发区等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
居住在边境一线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迁出范围。从内地向边境方向搬迁进入 0—3 公里范围且新址与旧宅基地离达 200 米及以上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补助政策。
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省级及以下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农户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可一并统筹规划。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分级承担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要充分衔接土地利用、城镇发展和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特别是与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整村推进、以工代赈和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特色产业增收等关联性强的规划和重点工作有机对接。各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进度和条件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是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搬迁规模不足4万人的设区市可不编制市级规划,搬迁规模不足6000人的县(市、区)可只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要将搬迁任务细化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移民搬迁“红线图”,明确各年度搬迁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安置方式包括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其中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为基础,以脱贫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年度实施计划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投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财政专项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服务性能力建设等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搬迁规模、对象构成、迁入地点、建设时限、安置类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的编报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确定的年度搬迁任务为基础,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县(市、区)实际编制县级年度计划草案,上报设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年度建议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结合各市上报年度计划草案,统筹考虑各县(市、区)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社会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以及县(市、区)
政府投资安排、计划执行、减贫效果等情况,汇总编制自治区年度建议计划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计划下达情况,结合各市上报年度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将投资计划分解切块下达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并报国家备案。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自治区下达投资计划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相关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设市区转发计划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根据上报年度建议计划草案将下达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时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县(市、区)级分解计划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下达后,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搬迁对象性质和人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将投资计划调整到其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自治区、设市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方案未获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投资方向、
目标任务、安排原则以及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建立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项目库定期调整更新,列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建议计划草案的项目,原则上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入库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质量和深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同时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可豁免相关手续项目除外)审批手续,地方资金落实,项目开工条件具备。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相关各类各子项工程,应依照国家、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安置区(点)搬迁规模、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按权限分级分类审批。其中,搬迁规模小或分散安置、购房安置等项目可按统一捆绑方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收到自治区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投资计划后,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搬迁规模、补助资金整合其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搬迁群众自筹资金,结合各单项工程概算,统筹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安置点的搬迁规模、建设内容、移民名单概况、单项工程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并细化各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按项目建设程序实施,同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设区市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自治区和设区市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各分项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快财政评审、施工管理、审计结算和验收检查等关键环节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有序顺利实施。
(一)零散安置由搬迁农户自建住房以及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较简单配套安置点建设的项目,鼓励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其法人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咨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以及建后管护等各个项目建设环节,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要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投资额度较大,技术复杂,由专业建筑施工单位建设的分项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实行村民自建方式工程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技术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全程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四)除实行村民自建以外,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并由专业施工企业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分项工程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部门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
(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安排移民搬迁入住,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各级工作职能,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分年度逐个项目建档立册,将移民花名册和安置点上报至验收审计全程的材料全部归档,做到每个安置点各阶段情况有依可循,有据可查。招标、监理等相关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涉及项目建设有关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印发的年度建设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相关行业部门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其中达到以下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搬迁规模,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任务。
(二)全面完成县级政府年度建设方案确定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按国家现行行业验收规范完成单项工程质量验收。
(三)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工程建设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报告视情况可在县级验收后提供。
(四)搬迁对象资格审核文件以及项目建设方案、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各个单项工程验收报告等各阶段资料文件收集齐全,归档完善。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需核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项目是否按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设计要求实施完成,建设内容、规模以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二)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性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四)单项工程变更情况。查验项目实施过程出现调整建设地点或调整建设规模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六)档案资料情况。搬迁对象资格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预算决算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验收由县级自查验收、设区市总体验收和自治区抽查验收组成。各县(市、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下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项目自查验收各项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组由设组长 1 名,副组长及组员若干,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代表担任。设区市和自治区也要组成总体验收和抽查验收工作组定期分别对上报的县级竣工报告和市级总体验收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二)各县(市、区)、设区市以及自治区验收工作组都要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和其他相关资料,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组要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有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设区市总体验收工作组要出具总体验收意见;自治区抽查验收工作组要出具抽查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工作组...
第一条
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
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则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
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
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打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
安置对象基本要求 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第六条
所有的安置对象进安置点后与原村原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原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变,申报各项国家惠农政策,办理相关证照需通过原村组办理。
分管安置点的村干部:
联系电话:安置点公益性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民政厅等 14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21〕14 号)和《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持续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毕党办发〔2021〕4 号)文件精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顺利实现社会融入,保障安置社区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紧扣易地扶贫搬迁中心任务,持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政策支持和工作力度,确保政策不松劲、力量不减弱、工作不断档,努力把安置社区建设成为搬迁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新家园,确保搬迁群众到 2025 年在安置社区稳定融入,实现可持续发展,到 2035 年完全融入。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设置基本管理单元。各地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结合安置点人口规模和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基本管理单元,规范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安置点安置人口在 1 万人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街道。安置人口在 1 万人以下,1000 人及以上的,可结合实际设立 1 个或多个社区居委会,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管理。安置人口在 1000 人以下的,可考虑成立新的居(村)民小组,并入当地村(社区)管理。
〔 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坚持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安置区新增设置的村(社区)原则上在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立半年内完成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同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和妇女儿童等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安置社区群团组织,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
〔 责任 单位: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 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团市委 ,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社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数量要与管理人群规模相匹配。规划建设在城区的安置点社区按照《毕节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补齐社区专职工作者,每个社区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大型安置区可适当统筹增加人员或向社会招录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严格按照“四岗二十级”标准落实。按时足额缴纳社区管理人员五险一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村(社区)干部参加事业单位招考同等享受贫困村干部相关倾斜政策。鼓励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安置点社区任职,注重把迁出地原村“两委”班子成员、年轻优秀党员、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等推选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负责人;提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 责任 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健全民主自治机制。健全安置区党组织领导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有序引导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居民自治事务,维护群众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推进民主决策制度。规范安区村(居)务公开目录,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及时将安置社区有关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
经费收支等情况向群众进行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制度,通过各种联席会议、新市民座谈、民情恳谈、议事协商等制度化平台,广泛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和关注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公共公益事项等社区协商实践。围绕公共秩序、环境卫生、邻里互助、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等,制定完善符合安置区特点实际、通俗易懂、便于执行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争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村(社区)。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职责,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推动民主自治向村(居)民小组拓展,开展楼院、门栋自治等活动。
〔 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加强社区日常管控治理。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首头隐患,依托综治中心推动“三调联动"。加强安置区社会矛盾风险隐惠和特殊群体管理分析研判,坚持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做到发现在旱、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加强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和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想治黄、财、毒、黑、拐、骗、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化网格化管理与村民小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配合机制,协调推进“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和“党小组+网格员+十联户”,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
格局。同时,推进安置点平安建设,增加安置点警力,提升警务力量,推进群治群防。
〔 责任 单位:市委政法委、 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市残联、市生态移民局 ,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管理。充分考虑安置社区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及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原则,来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具备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安置社区,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安置社区,也可以由街道、村(居)居委会托管、业主自管等方式来实施物业管理。有物业服务的社区,应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居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
〔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七)完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安置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安置点新建村(社区)应按照不低于 600 平方米和 400 平方米的标准建立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的儿童之家等未成年人关爱服务设施。统筹完善社区警务室、社会工作室、
养老服务等设施,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简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工作衔接,确保搬迁群众就近方便办事,能够享有与迁入地群众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发展改革 委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八)提升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群众自愿选择”原则,持续做好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转移接续,对搬迁群众中的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搬迁至城乡安置区,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且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按安置地标准纳入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搬迁困难家庭,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全面落实搬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安置社区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为安置社区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警务力量。积极发挥养老服务和儿童之家设施作用,增加“一老一小”关爱服务供给;对确因照顾家中重病重残亲属或婴幼儿无法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可采取就近安排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增加家庭收入。合理规划搬迁群众治丧场所,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治丧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安置社区服务和治理,支持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到安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鼓励搬迁群众主动参与志愿服务。推广使用社区集约化治理信息系统,搭建搬迁群众网上沟通平台。鼓励发展社区物业、
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态,开发保洁、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物流快递等便民服务岗位,促进就业融入。积极培育发展安置社区附近的扶贫工厂(车间),培育开发绿色低碳的社区加工业企业和就业岗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商务局 、市乡村振兴局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促进搬迁群众融入社区。利用安置社区现有场地设施积极拓展文化、体育、科普服务功能,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和科普等活动,促进搬迁群众社会交往和互动,增强社区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支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社工人才和志愿者在安置社区组织实施扶弱助残、助学助医、扶老助孤、心理疏导等公益服务,帮助解决搬迁群众实际困难,促进社区融入。实现文化融入。加强安置社区未成人保护工作,突出抓好安置社区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道德讲堂、移民夜校等平台,持续开展感恩教育、市民教育和法治教育,教育引导搬迁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搬迁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区秩序和安定团结。结合“文明家庭”创建,大力开展公民基本道德规划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宣传教育,弘扬孝老爱亲、守望相助、自强诚信、崇德向善等优秀中华传统美德。结合中华传统节日、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广泛开展文体活
动,促进搬迁群众互动交往和情感交流。实现生活融入。加强婚丧俗改革,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搬迁群众移风易俗,对婚丧事新办简办、勤俭节约,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有条件的安置社区附近可流转一定面积的农业生产用地,划块提供给有需求的搬迁群众建设便民微田园,解决他们日常所需的同时,缓解他们故土难舍、农活难忘、农具难放的情绪。〔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 市 民政局 、市民宗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安置区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促进集体经济组织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运营。参照深度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支持政策,重点扶持大型安置区发展社区集体经济。实行安置区门面、商铺等商业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置,经营权和管理权可交由安置社区所有,收益用于安置社区运转和发展集体经济。
〔 责任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各 县 ( 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摆在“十四五”工作的重要位置,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主动担当作为,形成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抓好督促调度。各地要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层层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表、确定路线图,明晰目标任务、细化
工作措施,持之以恒抓紧抓实。要建立研判调度机制,及时调度通报相关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统筹各类政策、资金、项目,切实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的需求。市级各部门要强化跨县区搬迁统筹管理,及时将搬迁群众涉及的资金、项目、人员、机构等要素由迁出地划转到迁入地,支持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和社区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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