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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6篇

时间:2022-08-18 0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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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6篇

篇一: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检 监 察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 XX 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03-09  XX 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19 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20-30 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31-35 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36-39 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工作机制…………………………………………………40-43  XX 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评定规则……………………………………………………44-46 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 47-52 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53-59 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 60-74 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75-79

  XX 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0-84  XX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85-93  XX 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94-96  XX 市 XX 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97-100

   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110  XX 市 XX 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11-122 

 XX 市 XX 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23-132 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133-154 

 2015-2016 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 155-161 

 XX 市 XX 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162-164 

 XX 市 XX 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165-167  XX 市 XX 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168-175 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176-184 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85-189  XX 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190-194  XX 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195-201  XX 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  XX 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210-213  XX 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4-221  XX 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22-229

 XX 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 XX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 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

  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

  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

  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 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

篇二: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监察关于 XXX 违纪问题审查方案—方案范文 纪检监察关于 XXX 违纪问题审查方案—方案范文 纪检监察关于 XXX 违纪问题审查方案

  20XX 年 X 月 X 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 XXX 党纪立案审查,现拟定如下审查方案:

  一、成立审查组:由 XXX 担任审查组组长,成员有 XXX、XXX、XXX。

 二、立案审查的主要问题:

 (略)

 三、审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

 包括:审查时间、审查内容

  四、注意事项:

  1、办案纪律:核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不得随意扩大核 由 查范围;不得泄露案情 釉 ,在未获得领导批准的 扬 情况下不得单独接触核 唇 查对象以及相关涉案人 文员。在开展核查工作中 墟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 河 ,不得接受当事人或涉 梅 案单位的吃请。对办案 窒 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祥 ,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 憨 关责任人责任。

  2 画 、办案安全:核查组成 毛 员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 钟 格履行安全责任的相关 急 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预 仍 案,确保办案安全。

 在 擦 办案过程中确因需要进 屿 行走读式谈话的,必须 哉 在指定的谈话地点进行 扣 ,具体安全员由黄勇担 酝 任。

  3、后勤保障 疲 :在办案中加班生活费 邢 用及车辆保障,由委局 逛 机关负责后勤的办公室 紧 统一保障和调配。

 XX 钙 X 纪检监察室

 20XX 晰 年 X 月 XX 日

篇三: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

 为了 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 规范办案人员 行为, 加强对办案人员 的监督管理, 保证办案人员 在履行职责中廉洁公正, 严守纪律, 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特制定本纪律。

 一、

  办案人员 政治纪律

 1、

  忠于职守。

 要忠于党、 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 忠于纪检监察事业, 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 甘于奉献。

 2、

  秉公执纪。

 要坚持党性原则 ,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敢于碰硬, 刚正不阿, 公正无私, 不谋私利, 不徇私情。

 3、 廉洁自 律。

 要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 做到不为情所扰, 不为欲所惑。

 不参加对公正执纪有影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不接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 不参加有关的娱乐活动, 自 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 办案人员 工作纪律 1、 实事求是。

 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唯书 , 不唯上, 只唯实。

 一切靠事实说话, 靠证据说话, 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 经得起历史检验。

  2、

  文明办案。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 党纪政

 s 纪为准绳。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按程序办案, 维护党员 的民主权利和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 可靠、 方便、 有利 于办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 办案地点。

 确 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 须经领导批准。

 4、

  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 以证据为准, 依纪依法办事。

 不准逼供、 诱供、 骗供,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 严禁打骂、 侮辱人格。

 三、

  办案人员 保密纪律

  1、

  制定案件调查方案时, 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 查办重大案件要有具体的保密方案。

 2、

  在对案件或问题进行调查时, 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 暴露意图。

  3、

  不准泄露、 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 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 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 传播案情, 或者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涉嫌人员 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5、

  不准打听、 了 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6、 调查重大案件, 要使用专用通讯工具。

 向领导汇报时,不准使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

 s

 7、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 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 游览、 购物等。

  8、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 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并做到两人专管, 卷不离人, 严防丢失。

  四、 廉洁纪律

 1、 不准私自 借用 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

 确实需要用的, 要经领导批准。

 2、

 不准利用 办案便利, 在涉案单位为本人、 亲友谋取工作安排、 岗位调动、 干部录用 、 晋升提拔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3、

  不准在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 度假、 探亲等。

 4、

  一般情况不接受涉案单位的招待, 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与 纪检监察干部身 份不相 符的其他活动。

 5、 不准接受涉案单位的钱物、 有价证券等。

 6、

  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被举报人、 证人及其亲友的宴请。

 不准利用 办案之机, 通过被举报人、 证人为本人、 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不准收受被举报人、 证人及其亲友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五、 回避纪律

 ( 一)

 办案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 行回避:

 s

  1、 是本案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2、 是本案的举报人、 主要证人;

 3、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 与 本案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查办案件的。

 ( 二)

  办案人员 的回避, 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办案组负责人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符合回避条件故意不回避的, 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 违纪责任

 对于违反本纪律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严处理;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四: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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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

 书

  为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履职行为,进一步激励纪检监察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争做忠诚干净担当优秀干部,我郑重做出以下承诺,并自愿接受上级组织和段领导干部职工的监督。

 一、自觉遵守“五过硬”行为规范 1.对党忠诚,政治过硬。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自觉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中。

 2.敢于担当,责任过硬。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不畏风险、不患得失、敢于碰硬、敢于冲锋在前,敢于为党和人民利益唱“黑脸”、当“包公”;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真正做到对党和人民负责。

 3.业务精湛,能力过硬。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历史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思考;努力增强政治鉴别能力、谈话沟通能力、明察暗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信访处置能力、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力,真正成为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家里手。

 4.勤奋敬业,作风过硬。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始终做到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求真务实,扑下身子、沉到一线,获取第一手资料,掌握真实情况,破解纪律审查工作难题;挺直腰杆、瞪大眼睛、严格监督、秉公执纪;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尽心竭力、精益求精;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做改进作风的表率,坚决维护纪检干部良好形象。

 5.自身干净,廉洁过硬。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带头涵养良好政治生态,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倡导文明风尚;率先垂范,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发挥好“头雁效应”,做清正廉洁的标杆。

 二、自觉遵守“十严禁”行为规范 1. 严禁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态度暧昧,不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不制止、不报告。

 2. 严禁脱离群众,不准对职工群众态度冷硬,不准对反映的问题推脱敷衍。

 3. 严禁违规处置问题线索,不准隐瞒、扣压、拖延、漏报和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置信访举报件,不准越权和不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

 4. 严禁违反办案纪律,不准越权打听过问或者透露信访举报件内容、问题线索或案件情况,不准干预干扰纪律审查工作。

 5. 严禁违反纪律审查保密规定,不准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准在不当场所或与非办案人员谈论案情,不准私自留存、处理、遗失涉案材料,不准违规散布案件信息。

 6. 严禁违反纪律审查安全规定,不准未制定安全审查方案、未报经领导批准、不严格落实安全方案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7. 严禁使用违规违纪违法手段办案,不准对被审查对象恐吓侮辱、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准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8. 严禁以案以权谋私,不准接受被调查人及其关联人的利益输送,不准办人情案,不准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9. 严禁违反审理规定,不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性量纪,不准未经集体讨论个人定性量纪,不准阻挠申诉。

 10. 严禁违反回避制度,不准隐瞒与被审查人、检举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不准应回避而不回避。

 如本人出现与承诺不相符的情况,自愿接受组织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五: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监察常用党规党纪及法律法规汇 编2021年1月

 目 录1目 录1.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 10 月 2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1 )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年 10 月 27日中共国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35 )3.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58 )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6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8〕31 号印发,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77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1997 年 2 月27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3)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4)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修订印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5)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29.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7 月 1 日中发〔2017〕19 号修订印发,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228)10.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239)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36 号修订印发,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51)1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8号修订印发,自 2019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

 ………………(260)1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 2004 年 9 月 22日修订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5)14.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 年11 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7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

 …(295)15.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019 年 6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31 号印发,自 2019年8月5日起施行)……………………………………………(303)16.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315)17.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中发〔2017〕

 目 录37 号印发,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326)18.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9〕10 号印发,自 2019年 4 月 6 日起施行)

 ………………………………………(333)19.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 年 9 月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347)20.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 年4 月 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 年 6 月 4 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 年11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361)21.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 年11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布)

 ………………………………………………(373)22.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8〕48 号印发,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387)23.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8 年 12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3 号印发,自 2019 年 1月 13 日起施行)……………………………………………(401)24.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34 号印发,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4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

 ……………………………(416)25.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5 号印发,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415)26.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15 号印发,自2019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437)27.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8〕60号印发,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451)28.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26 号印发,自 2019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464)2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33 号印发,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481)30.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9〕45号印发修订,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491)31.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18〕134 号印发,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532.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印发,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506)33.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0 年 2 月 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516)34.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13 号印发,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525)3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9〕13 号印发,自 2019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533)36.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 年 11 月 1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9 号修订印发施行)

 ………(540 )37.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019 年 8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9 月 3 日中共中央发布………………………………………… … ……………(547)38.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551)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63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7〕12号印发,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559)40.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7〕12 号印发,自 2017 年 2 月 8日起施行)……………………………… … …………………(566)4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11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73号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69)4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591)4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601)44.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614)45.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621)46.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

 目 录7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635)

 中国共产党章程1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总 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2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章程3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4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

篇六: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市纪委“十条禁令” 严明办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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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08-14

  近日, 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办案人员十条禁令》, 严明办案纪律,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十条禁令’ 既是给办案人员戴上的紧箍咒, 更是为我们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加上的‘安全阀’, 我们一定会严守禁令, 做到令行禁止。” 市纪委办案人员岳永波态度鲜明。

  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关注日渐增强, 为杜绝“灯下黑” 问题, 确保办案人员廉洁公正执纪, 市纪委出台《办案人员十条禁令》, 要求办案人员严禁瞒案不报、 压案不报; 严禁跑风漏气、 泄露案情; 严禁违规使用办案措施; 严禁擅自动用、 处置暂扣款物; 严禁接受涉案单位、 个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 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 严禁在涉案单位安排私人事项、 报销私人费用; 严禁逼供、 诱供;严禁对被调查人侮辱、 打骂、 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严禁耍特权、 逞威风、 徇私舞弊;严禁公权私用, 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

  目前, 该“禁令” 已通过工作监督卡、 文件等形式印发至各级各部门和案发单位、 被调查人。

 为确保“十条禁令” 逗硬执行, 市纪委还与各县区纪委、 机关各纪检监察室签订《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目标责任书》, 以进一步加强对办案环节、 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不遵守“禁令” 的办案人员, 将严肃查处、 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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