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8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 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汇编 目 录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h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范本8篇,供大家参考。
目
录 XX 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03-09 XX 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19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20-30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31-35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36-39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工作机制…………………………………………………40-43 XX 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评定规则……………………………………………………44-46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 47-52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53-59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 60-74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75-79
XX 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0-84 XX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85-93 XX 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94-96 XX 市 XX 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97-100
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110 XX 市 XX 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11-122
XX 市 XX 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23-132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133-154
2015-2016 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 155-161
XX 市 XX 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162-164
XX 市 XX 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165-167 XX 市 XX 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168-175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176-184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85-189 XX 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190-194 XX 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195-201 XX 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 XX 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210-213 XX 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4-221 XX 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22-229
XX 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 XX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 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
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
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
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 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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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4-08-14
近日, 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办案人员十条禁令》, 严明办案纪律,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十条禁令’ 既是给办案人员戴上的紧箍咒, 更是为我们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加上的‘安全阀’, 我们一定会严守禁令, 做到令行禁止。” 市纪委办案人员岳永波态度鲜明。
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关注日渐增强, 为杜绝“灯下黑” 问题, 确保办案人员廉洁公正执纪, 市纪委出台《办案人员十条禁令》, 要求办案人员严禁瞒案不报、 压案不报; 严禁跑风漏气、 泄露案情; 严禁违规使用办案措施; 严禁擅自动用、 处置暂扣款物; 严禁接受涉案单位、 个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 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 严禁在涉案单位安排私人事项、 报销私人费用; 严禁逼供、 诱供;严禁对被调查人侮辱、 打骂、 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严禁耍特权、 逞威风、 徇私舞弊;严禁公权私用, 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
目前, 该“禁令” 已通过工作监督卡、 文件等形式印发至各级各部门和案发单位、 被调查人。
为确保“十条禁令” 逗硬执行, 市纪委还与各县区纪委、 机关各纪检监察室签订《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目标责任书》, 以进一步加强对办案环节、 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不遵守“禁令” 的办案人员, 将严肃查处、 通报曝光。
目 录1目 录1.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 10 月 2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1 )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年 10 月 27日中共国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35 )3.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58 )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6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8〕31 号印发,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77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1997 年 2 月27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3)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4)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修订印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5)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29.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7 月 1 日中发〔2017〕19 号修订印发,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228)10.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239)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36 号修订印发,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51)1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8号修订印发,自 2019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
………………(260)1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 2004 年 9 月 22日修订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5)14.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 年11 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7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
…(295)15.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019 年 6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31 号印发,自 2019年8月5日起施行)……………………………………………(303)16.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315)17.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中发〔2017〕
目 录37 号印发,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326)18.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9〕10 号印发,自 2019年 4 月 6 日起施行)
………………………………………(333)19.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 年 9 月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347)20.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 年4 月 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 年 6 月 4 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 年11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361)21.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 年11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布)
………………………………………………(373)22.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中共中央中发〔2018〕48 号印发,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387)23.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8 年 12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3 号印发,自 2019 年 1月 13 日起施行)……………………………………………(401)24.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34 号印发,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4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
……………………………(416)25.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中发〔2019〕5 号印发,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415)26.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中发〔2019〕15 号印发,自2019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437)27.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8〕60号印发,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451)28.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26 号印发,自 2019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464)2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33 号印发,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481)30.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9〕45号印发修订,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491)31.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18〕134 号印发,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532.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印发,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506)33.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0 年 2 月 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516)34.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13 号印发,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525)3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9〕13 号印发,自 2019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533)36.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 年 11 月 1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9 号修订印发施行)
………(540 )37.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019 年 8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9 月 3 日中共中央发布………………………………………… … ……………(547)38.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551)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63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7〕12号印发,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559)40.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7〕12 号印发,自 2017 年 2 月 8日起施行)……………………………… … …………………(566)4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11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9〕73号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69)4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591)4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601)44.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614)45.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621)46.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
目 录7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635)
中国共产党章程1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总 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2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章程3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
纪检监察常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汇编(一)4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 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 控告、 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 控告人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 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 、 《初步核实报告》 等有关案件材料, 应指定专人登记、 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 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 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 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 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
两人专管, 卷不离人, 严防丢失; 上下车、 船、 飞机时, 要及时检查, 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 游览、 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 应使用加密传真, 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
传递办案材料, 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 应当按国家保密局、 海关总署《关
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 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审理结束后, 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 审理讨论笔录等, 未经批准, 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 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 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 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 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 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 事后要认真追查, 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 应依照党纪、 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则 守则 1
总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是我院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院党组、院长和本院机关党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本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权。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和法院工作纪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和法院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及广大党员、干警的目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本院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一章 纪检监察的任务和权力
第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任务是:
(一)监督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和法院办案纪律;
(二)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和法院办案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开展党风政纪检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六)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本院法官廉政档案。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列席本院及各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监察对象应自觉并及时提供;
(四)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五)经本院党组、院长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嫌疑的人暂停执行公务。
第九条 纪检监察根据检查、调查情况的结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本院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规章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的,要求其正确执行;
(二)对于录用、任免或奖励不适当的,建议纠正或者撤消;
(三)对于模范地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成绩突出的人员或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院党组、院长或机关党委给予奖励;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纪检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一)定期或不这期地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司法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本院的决定,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初查或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调查发现或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依照程序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查或结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如实上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呈报本院党组、机关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立案检查的案件,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或者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立案批准程序销案,并告知被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对于检举揭发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院工作人员的,将情况转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支持本院工作人员起诉。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决定、建议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纪检监察事项,必须有记载,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被监察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受理、立案、调查、审查
第十九条 对人民群众检举、控告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其中检举、控告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党纪问题的,由本院机关纪委受理;检举控告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或人民法院工作纪律问题的,由监察部门受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办人员对群众检举、控告的内容要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可及时处理的应当即时进行处理,认为需要进行初
步调查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部门领导审批。被调查人是正、副庭长级领导干部或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不属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检举、控告,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进行初步调查,初查时间为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报主管院长审批。以书面形式检举、控告的,初步调查应先向检举、控告人员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证据,并告诉其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建议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将初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第二十三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查的情况,报请审批。立案调查对象为一般干警的,由主管院长审批;正、副庭长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院长审批;副院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监察部门正副职领导、监察员,由市中院法院监察室报请院长审批。党员违反党纪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先由审判庭审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原审案件的审判庭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调查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告相关领导审批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应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要收集能够证实被监察人有错或无错,错误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法提取原来证据时,对复制的证据要说明原证的出处。
第二十九条 调查时应询问被监察人,听取其对错误情节的陈述或者无错的辩解。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与被监察人核对。
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被监察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检举、控告的问题,调查后认定或者否定的情况,所认定问题的性质,是否构成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被监察人的态度,调查组的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调查后发现反映、检举、控告失实的案件,应写出销案报告,连同调查报告一起报批准立案的机关或院领导批准销案,并做好善后工作。对检举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支持被诬告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起诉。
第三十二条 调查后发现被监察人员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呈报院党组或院长批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查清后认为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本院纪委和监察室应组成 3 人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评议。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案件审查评议后,如需给被监察人党纪处分的,由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书面上报本院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情节、认识态度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干部任免权限,需要呈报上级审批的应及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如需给被监察人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如需给被监察人行政开除处分的,按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受处分人见面,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受处分人是否同意处分决定,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案件查处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整个查处过程形成的材料整理立卷,及时归档,并做到材料齐全,编目清楚。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受处分的申诉后,一般应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原处分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和适用纪律进行全面复查。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复查,应在三个月内结束。复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分恰当的,应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处分不当的,应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领导提出建议,改变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应报请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领导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要与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则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
为了 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 规范办案人员 行为, 加强对办案人员 的监督管理, 保证办案人员 在履行职责中廉洁公正, 严守纪律, 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特制定本纪律。
一、
办案人员 政治纪律
1、
忠于职守。
要忠于党、 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 忠于纪检监察事业, 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 甘于奉献。
2、
秉公执纪。
要坚持党性原则 ,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敢于碰硬, 刚正不阿, 公正无私, 不谋私利, 不徇私情。
3、 廉洁自 律。
要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 做到不为情所扰, 不为欲所惑。
不参加对公正执纪有影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不接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 不参加有关的娱乐活动, 自 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 办案人员 工作纪律 1、 实事求是。
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唯书 , 不唯上, 只唯实。
一切靠事实说话, 靠证据说话, 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 经得起历史检验。
2、
文明办案。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 党纪政
s 纪为准绳。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按程序办案, 维护党员 的民主权利和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 可靠、 方便、 有利 于办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 办案地点。
确 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 须经领导批准。
4、
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 以证据为准, 依纪依法办事。
不准逼供、 诱供、 骗供,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 严禁打骂、 侮辱人格。
三、
办案人员 保密纪律
1、
制定案件调查方案时, 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 查办重大案件要有具体的保密方案。
2、
在对案件或问题进行调查时, 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 暴露意图。
3、
不准泄露、 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 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 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 传播案情, 或者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涉嫌人员 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5、
不准打听、 了 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6、 调查重大案件, 要使用专用通讯工具。
向领导汇报时,不准使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
s
7、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 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 游览、 购物等。
8、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 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并做到两人专管, 卷不离人, 严防丢失。
四、 廉洁纪律
1、 不准私自 借用 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
确实需要用的, 要经领导批准。
2、
不准利用 办案便利, 在涉案单位为本人、 亲友谋取工作安排、 岗位调动、 干部录用 、 晋升提拔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3、
不准在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 度假、 探亲等。
4、
一般情况不接受涉案单位的招待, 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与 纪检监察干部身 份不相 符的其他活动。
5、 不准接受涉案单位的钱物、 有价证券等。
6、
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被举报人、 证人及其亲友的宴请。
不准利用 办案之机, 通过被举报人、 证人为本人、 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不准收受被举报人、 证人及其亲友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五、 回避纪律
( 一)
办案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 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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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本案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2、 是本案的举报人、 主要证人;
3、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 与 本案有其他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查办案件的。
( 二)
办案人员 的回避, 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办案组负责人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符合回避条件故意不回避的, 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 违纪责任
对于违反本纪律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严处理;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委办案承诺书
篇一:纪委承诺书
承诺书
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过一个祥和、欢乐、廉洁、节俭的春节,我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1.不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
2.不以任何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和各类购物卡、代金券;
3.不以举办茶话会、团拜会、联谊共建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礼品;
4.不以过节日为由超标准接待;
5.不以任何名义组织、参与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严格执行节假日公车管理规定,做好集中封存工作。
2014 年月日
承诺书
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过一个祥和、欢乐、廉洁、节俭的春节,本人特作如下承诺:
1.不接受他人用公款赠送的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
2.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与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关系人赠送的各种礼金、礼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节礼;
3.不在上班、值班期间饮酒,不在节假日时间酗酒;
4.不公车私用;
5.不接受超标准接待;
6.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7.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不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9.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承诺书模板
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总体要求,以及四川省委关于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部署,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全力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我庄严承诺:
一、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坚决维护党章权威;
二、牢记宗旨、为民服务,切实践行群众路线;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四、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大力弘扬优良作风;
五、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始终保持昂扬锐气;
六、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承诺人:
年月 日
篇三:办案承
诺书
服务宗旨:案无大小、费无高低、人无远近、尽职尽责、优质高效。
工作准则:崇上法律、维护正义、服从真理。
服务质量反馈卡
20XX 年 X 月 X 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 XXX 党纪立案审查,现拟定如下审查方案:
一、成立审查组:由 XXX 担任审查组组长,成员有 XXX、XXX、XXX。
二、立案审查的主要问题:
(略)
三、审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
包括:审查时间、审查内容
四、注意事项:
1、办案纪律:核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不得随意扩大核 由 查范围;不得泄露案情 釉 ,在未获得领导批准的 扬 情况下不得单独接触核 唇 查对象以及相关涉案人 文员。在开展核查工作中 墟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 河 ,不得接受当事人或涉 梅 案单位的吃请。对办案 窒 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祥 ,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 憨 关责任人责任。
2 画 、办案安全:核查组成 毛 员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 钟 格履行安全责任的相关 急 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预 仍 案,确保办案安全。
在 擦 办案过程中确因需要进 屿 行走读式谈话的,必须 哉 在指定的谈话地点进行 扣 ,具体安全员由黄勇担 酝 任。
3、后勤保障 疲 :在办案中加班生活费 邢 用及车辆保障,由委局 逛 机关负责后勤的办公室 紧 统一保障和调配。
XX 钙 X 纪检监察室
20XX 晰 年 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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