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系统内各单位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的法律机构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法律机构是指公司本部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独立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所在的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归档、授权委托、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1、公司本部的各类合同;
2、凡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
3、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1)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2)利用外资合同;(3)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经营合同;
(4)重大供用电合同;
(5)担保合同;
(6)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7)重大投资合同;
(8)公司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合同.
4、凡经公司审定的合同,如进行修改、补充,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第七条
各单位应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八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第九条
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重大合同送审、备案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监督、考核.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机构按其工作分工分别履
行合同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法律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1、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3、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招投标活动;4、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负责合同的编号、汇总和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8、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9、负责制定(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10、对合同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担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业务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合同承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合同签订前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
3、提请合同会签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4、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
工作;5、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6、建立本机构合同台帐,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进行重大合同备案和报送统计表,按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
7、具体办理或协助其他机构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务。
合同承办机构应实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有关机构的兼职合同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兼职合同员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从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与有关机构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承办人应当向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时报告合同商约、签订至履行完毕期间每个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人由于工作调动、岗位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从事合同签订、管理、履行工作的,承办人所在承办机构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撤销和收回对其授权和其保留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作为签约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是合同会签机构。
合同会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
2、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3、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内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送其他有关机构会签,其他有关机构应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审查会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合同计划制度,即各个承办机构根据公司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安排对本年度所拟签的设备、材料等买卖合同、施工基建合同编制年度计划,并将计划报送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备案。
计划外的合同,必须向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
际相符;
2、准备签订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率、资金证书、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近三年信用良好,无严重违约情况。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就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并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为其担保形式的,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对担保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由提供者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及其他重大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工作须有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会签机构参加。
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拟签订的合同应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
对于标的额较高的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承办机构应该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法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与承办机构进行签约前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传真、图表、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代替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有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合同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10、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1、签约各方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不得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对此,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接受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签订合同法人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发投资、基建工程发承包、设备与材料买卖、担保等合同,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承办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及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
出具审查意见;法律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所有审查意见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签章。
对于不具备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对本机构经办的合同负责以下内容: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公司商誉、商业机密及其他利益。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立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3、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正确;(3)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公平;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合同承办形式: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3)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齐备;
(4)合同文字表述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条
未经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机构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三十一条
各审查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查.第三十二条
各审查机构应自收到送审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完成合同的审查后,应将法
11律意见、其他会签审查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给合同承办人,由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查签署。
第三十四条
对于承办、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已审查通过的合同,经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律机构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保管、使用,具体事项由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合同专用章台帐。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加盖职能机构、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公司送审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报送,并责成一承办人报送材料,除合同草案外,还应有本单位具体的送审意见,再由该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送审。审查完毕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承办单位退还送审单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三十九条
在电网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破坏的情形下,因紧急抢修,合同承办机构无法按本办法履行正常合同审查手续的,应在抢修完成后,及时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报合同审查
12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事宜.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合同承办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按季度将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及财务、审计机构报告。
合同承办机构对生效履行的合同留存正本,并向财务、审计、法律机构提交合同副本。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在发现或得知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的通知或文件时,承办机构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及给对方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检查意见,承办机构应按意见正确履约。
13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后,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处理,并应在有效期限内正式书面答复对方。
由于超过有效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承办机构在得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电话及口头通知等信息后,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通知。
涉及或可能涉及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与订立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相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有关机构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同时应迅速收集整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单证等;
2、有关的数据、票证;
14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应协助合同承办机构确定仲裁或诉讼方案及代理人,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
第五十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可交承办机构、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五十一条
法律机构和各承办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方文本存置记录;
15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合同履行情况记载;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承办机构应将诉讼和执行结果报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审计、监察机构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法律机构作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实行法定代表人(含授权法人代表、负责人)责任考核制。公司对所属单位合同管理的考核评价是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经营业
16绩总体考评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或送审合同的;
2、未按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
3、签订的合同条款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
4、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5、超越授权、滥用授权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6、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查或因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7、未按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手续的;
8、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9、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公司(单位)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
10、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11、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合同文本或丢失签订、履行合同有关证据的;
112、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未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3、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14、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15、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分解为数个合同签订的;
16、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归档的;
17、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8、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9、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20、其他失职行为。
有上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者及直接分管领导以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合同管理有关人员的奖惩,由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
1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法律机构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机构负责解释.
合同审查意见书
192015第()号
合同
名称
签甲方:
合同
约
乙方:方
标的额
万元
承
办
机
构
审
查
意
见
财
务
机
构
审
计
机
构
法
律
机
构
法定代表
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
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
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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