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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9篇

时间:2022-11-14 17:20:07  来源:网友投稿

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9篇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对第31条宪法修正案的看法  一、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来之不易、生逢其时、角色特殊,31年变迁、4次修改、31条修正案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9篇,供大家参考。

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9篇

篇一: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对第31条宪法修正案的看法

  一、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来之不易、生逢其时、角色特殊,31年变迁、4次修改、31条修正案是在改革开放35年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特别是31条修正案集中回应了我国经济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深切呼唤,宣导了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价值追求,具有非常丰富的法治内涵,直观地描述了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

  二、第31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为何要在第31条宪法修正案中加上”国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恢复

  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从此,我国国歌载入了宪法。意义无疑是十分重大的。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都是国家象征,那么,在国际交往当中,这些国家的标志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识别性的这种标志。表明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国家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这些国家象征写入宪法,不仅是对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一种宣示。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我国82年宪法当时规定了国家象征是国旗、国徽和首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时候将国歌明确加入了国家象征的这个部分。那么之所以加进国歌也作为国家的标志,是因为国歌能够更好的激发爱国主义的情感。激发忧国的意识,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家标志这块是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这四部分组成。

  四、加上”国歌“好处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国家的象征。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有国歌,有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以法令形式公布,有的是约定俗成由国家加以承认。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以及国际交往等仪式时,通常演奏或演唱国歌,以抒发爱国之情。

  将国歌正式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将国歌写入宪法,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使全体公民居安思危,奋发有为。

  

  

篇二: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1•【文号】•【施行日期】1979.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宪法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

  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

  构。”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原第四款作为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

  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篇三: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1【实施日期】197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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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

  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

  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

  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

  权由法律规定。”原第四款作为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

  年至少举行一次,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

  集。”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

  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

  须负责答复。”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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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hl_44723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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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中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过程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2004年3月8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2984名,即通过的最低票数为1990票。与以前的3个修正案一样,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在充分讨论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所作的说明,此次宪法修改过程如下:1、200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2、2003年4月,中共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3、2003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4、200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

  5、2003年9月12日,吴邦国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征求意见。6、2003年10月11日前,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对中共中央的《建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中共中央《建议》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将《建议》草案提请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7、2003年10月11日-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建议》草案,由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8、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文公布。9、2003年12月22日-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0、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篇五: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还不具备制宪的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总结胜利成果和确立国家制度方面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发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赢得了国家的独立;大陆实现了空前的统一;各民族在平等和友爱互助的基础上团结了起来;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群众运动,人民群众被组织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开始;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选出了基层代表5669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这就为召开全国人大、制订宪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现实也迫切要求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当时,我国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确定了以一化三改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时期总任务。这就需要有一部根本大法来确定国家的领导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1952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

  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筹备制宪工作。同年底,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杭州,着手起草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广泛参阅了中外宪法文件特别是苏联等民主国家的宪法文件,数易其稿,宪法草案初稿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从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组织了8000多人和15亿多人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形成了提交第一次全国人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贯穿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由于受过渡时期历史条件的局限,1954年宪法还不具备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

  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道路,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事业走上了新的里程。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基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三次修改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在近半个世纪中,曾被三次修改五次修正。11975年的第一次修改1954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我国逐步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左”的错误,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错误地制定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并且这条错误的路线在中共“九大”、“十大”上得到了肯定。“左”的错误的影响,使庄严的宪法几乎完全失去了作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

  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到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10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10多年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适应“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我国着手对宪法进行修改。1970年3月8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提出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遵照毛泽东的意见,开始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同年8~9月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就是否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基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决定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主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讨论,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的宪法,是在那种很不正常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这个宪法对于很多需要认真规定的东西,都过于草率。因此可以说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2.1978年的第二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的修正

  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做出进一步修改。这就有了1978年对宪法的再一次修改。1978年宪法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主持了这次宪法的修改。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在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78年3月5日正式公布。

  3.1982年的第三次修改1978年以后的几年,是我国处于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新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

  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主持修改宪法。决定成立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后,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宪法修改草案。

  4.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修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篇六: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成立了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中央《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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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这次中央《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上报中央。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月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月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二是,中央《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去年12月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中央《建议》列入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中央《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赞成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认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中央《建议》立意高远,内涵深刻,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建议》为基础,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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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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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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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关于宪法文本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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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二、第六条改为: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

  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篇八: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

  刑事诉讼法考试说明刑诉考试将从下列10个案例中选取2-3个案例作为考试内容,另从2个论述题中选取1个题目作为考试内容。

  一.1963年3月3日凌晨,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个陌生男人拖进小汽车里。车子驶到偏僻的地方,该男人强奸了她,后来,她被扔在她家附近的地方。一个星期后,23岁的米兰达被逮捕,警方将他和另外3个人混在一起进行辨认。受害者不能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者最像的一个。侦探将米兰达带到一个房间进行讯问,他们告诉米兰达说,受害人已经认出了他,然后问他是否进行陈述。2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词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法院给米兰达指定阿尔文·穆利律师作辩护人。律师仔细研究了证据,认为州检察官肯定能够赢得这场官司,不过,他还是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相信这个供词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在法庭审判中,他对侦探进行了反询问,了解到侦探在讯问米兰达时没有告诉他有沉默的权利和请律师为其服务的权利,因此,他向法院申请,在审判中排除这项证据。法官驳回了律师的请求,因为在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并不属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决米兰达有罪。米兰达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首席法官

  厄尔·沃伦在5票对4票的表决后,宣判被告人无罪,并代表多数意见指出:“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权;他的供词将作为他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如今,宣读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已经成为美国国内司法部门讯问必经的程序。问:米兰达案件为什么能够在英美法系获得广泛的认同?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二.1993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钢铁公司宾馆采购员黄树刚与丰润县农民刘保才(另案处理)一起,策划从深圳劫机外逃,并购买了防暴手枪、狩猎枪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4日,黄树刚与刘保才在深圳又购买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并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于4月6日从深圳飞往北京的2811次航班机票两张。黄树刚与刘保才将准备用于劫机的狩猎枪、防暴钢珠手枪等作案工具伪装后带上飞机,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持械将一名服务员劫持进驾驶舱,威胁机

  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在黄树刚、刘保才的威胁下,被劫持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许降落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据查,1993年1月至案发前,黄树刚还借采购货物之便,采取擅自更改支票限额、用支票从个体商户套取现金或将货物倒卖换成现金等手段,侵吞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黄树刚、刘保才将2811次班机劫持至台湾后,即被台湾有关方面羁押并判刑。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1997年7月16日,黄树刚被遣返回祖国大陆,从深圳机场入境。大陆人民法院对黄树刚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判。问:对该案台湾地区能否行使管辖权?按照我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哪些地方的哪些机关享有管辖权?该案应如何确定审判管辖?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该案台湾地区是有管辖权的。劫机行为是国际刑事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刑事管辖权权。但是我国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发生地,故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时候,应优先由主要犯罪地行使管辖权。故应该由中国大陆行使管辖权较为合适。

  三.广州知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案,2008年5月,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一审判处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马克东不服,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马克东坚持认为,当初所收取的100万元款项,是因为提供了法律服务而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而不是通过欺骗手段所获得的非法占有。2008年9月2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克东的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质疑。他们提出:马克东案的起诉书及审判书都表明马克东与607反黑专案完全无关,只是代理了2001年宋鹏飞、赵文刚等人的刑事案,收取了律师费。即使马克东被抓当天的违心口供也不能否认提供了法律服务的事实;即使这笔未入账的律师费是违规也是律师费,与反黑专案无关。此案发生、办理及委托双方在广州市,管辖权理应在广州市,为何还要以便于专案组工作指定管辖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你认为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马克东诈骗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广州市,且不存在审判管辖不明的情况,也不存在原审判法院不宜审判的情况,故应该由广州市的法院管辖。

  四.2005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蔡某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上有年近八十岁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经过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某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据资料,截至07年初,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了“减刑”。东莞法院的判决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有人说这是以钱买刑。你如何评价这种司法现象?

  刑事和解并不等于简单的以钱买刑。刑事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为社会危害性,如果犯罪人通过给予被害人补偿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自然应该给予犯罪人以社会危害性相等的惩罚。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中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中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1)符合与国际接轨,进行司法改革潮流的需要。(2)有利于公平公正和高效快捷地处理案件。(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人民调解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提供了客观必要性。(4)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需要。刑事和解是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它是通过对刑罚功能、重刑主义的反思,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角度,从司法层面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体现恢复性司法审查的理念,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例,除个别案件,被害人较易获得赔偿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最终只是拿到一纸“空头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主动认罪的基础上作出积极赔偿以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从而可能获得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消除双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物质补偿;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厘清社会冲突,恢复秩序之和平。五、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立案侦查马某贪污一案。2003年4月6日,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决定拘留,并于4月14日决定对马某进行逮捕。后经马某律师申请,对马某改用取保候审措施,在马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问:1、贪污案件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人民检查院是否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3、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执行拘留的权力?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4、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决定逮捕的权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八十七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

  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5、本案在拘留羁押期限上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6、执行人员谢某的话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为什么?

  执行人员谢某的话不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

  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县。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只能在家呆着;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是直到案件侦查结束。

  六.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应该由刘林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如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第七十九条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

  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本案经受理之后应该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刘林是人大代表,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因为刘林是人大代表,刘林同时又是现行犯,所以可以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市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3)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为什么?

  本案应该由基层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七.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说,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是:起诉书写的是他以溜门撬锁手段进行盗窃活动,而事实上他没有溜门撬锁。审判长认为被告申请回避的理由显然无理,即向被告人宣布回避要求无理,予以驳回,审判活动继续进行。请问:本案审判长能否当庭驳回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八.甲、乙、丙三人于1994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犯逃跑,甲犯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同一认定。请依照法律规定指明本案所收集到的证据属何种类,并指出本案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本案中,甲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查获的赃物属于物证;失主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篇九: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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