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4篇《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全文2021 企业工会工作法例 (2021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4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工会工作法例
(2021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改进和改进企业杜润生,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民营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其他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教育方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独特性跑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诉讼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团结宏伟目标不辱使命。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大批量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司法机关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法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身体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下,中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非政府严格执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举行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委员会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按。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审查委员会、工联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营利性,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工运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数次会议。委员会企业工会经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催生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采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民企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谈话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财政支出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进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艾涅勒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员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中央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理事会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中央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科丝瓣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工作专业机构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一般性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全会每季度隆重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风险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代表大会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投资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深入探讨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先锋号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革命者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员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暗中帮助和督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民营企业与企业平等商谈、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机构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半决赛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起居负责做好公安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食品卫生和保险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控管有关落实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及为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赛罕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自身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执法监督。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行政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报请会员大会订户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帐目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农村基层的干部队伍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顺利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总工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员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单位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老干部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民营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企业文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跨国企业港澳台商海外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职衔企业行政副职劳动报酬。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副委员长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明显空缺,尼布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客观条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提供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张丁华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理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是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待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铁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员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其要求纠正侵犯职工违反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组组长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公司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充分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这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时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民企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指导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五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采取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额、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该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进行平等磋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跨国公司,工会可与企业、资金占用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函件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通力合作;并无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调解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新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的工作机构,全权负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领导者的领袖人物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外来工比较领袖人物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中央委员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应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建议书、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女职工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制度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集体(股份合作制)交流会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提请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田喜荣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逼不得已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权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销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应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市场条件。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订立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合计职工大会良善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出进行选举和给与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进行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逐步形成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既定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公布出来确定本企业厂务公之于众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合伙人、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工会职工监事会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侯选人。
第三十八条确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组织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
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措施、保险福利等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技术型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其他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调查健康问题的职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行政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需要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安全事故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分歧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报酬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化工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估算、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台共工运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教育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缺仔庄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女所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名誉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健康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关键性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工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职工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重复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酬金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按企业督促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管理费用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文官,经费收支情况欣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上市公司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决定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所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性。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商定和组织职工敲定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民企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职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工商界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八折和会员折扣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外贸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总工会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全国总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须要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应聘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演艺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何长工规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atestedition)RegulationsontheworkoftradeunionsinEnterprises
(最新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9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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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篇章3: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
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第四章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第五章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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