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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 普法宣传资料
1、 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 新修订的《工会法》 什么时间颁布实施? 新修订的《工会法》 已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 10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 62 号主席令, 予以公布, 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会法》 应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3、 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工会的阶级性。
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 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 开展活动的; 二是工会的群众性, 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
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 遵守章程, 履行一定的义务, 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
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
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 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4、 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根据《工会法》 的规定,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
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
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 法律, 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3)
参加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 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4)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民主管理、 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 社会保障、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5)
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民主、 法制、 纪律教育, 以及科学、 文化、 技术教育, 使职工成为“四有” 劳动者。
5、 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
即在我国境内, 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
①企业。
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 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哥、 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概括地说, 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
②事业单位。
主要指离校、 文化机构、 医院、 科研院所等单位; ③机关。
包括党政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检察、 审判机关等, 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6、 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 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
概括地说, 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
第一, 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 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 的这一规定, 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
第二, 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在我国,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只要是劳动者, 即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 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 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7、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 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
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8、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由谁提供?
《工会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这条规定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为同级工会提供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
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 事业、 机关支持工会, 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9、 对违反《工会法》 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工会如何解决?
《工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何处理?
主要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
1、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 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 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了《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 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2、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 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劳动法》 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责令改正。”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工会法的规定, 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包括工资、 奖金、 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 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 还可以依据劳动法、 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非法撤销、 合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如何处理?
主要是行政处理。
1、《工会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体企业、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如果企业、 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 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会法》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合并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 机关被撤销, 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
3、《工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应当及时研究, 给予答复。” 违反这一规定,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动法》 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 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 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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