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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
一、 腐败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 一)
当今中国腐败现象现状 腐败是寄生在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 尽管当今各国的经济、 政权形式及国情不同, 但反腐却是一致的。
建国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出现了 陈希同、胡长清、 成克杰等一批居于高职的腐败分子, 去年又因上海社保基金案而落马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及原国家统计局局长丘晓华。
他们都 受 到 中央严惩。然而, 我们也应看到, 目 前社会上出现的国家公职人员 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或权与利交易, 贪污、 受贿、 营私舞弊、 挪用公款和公物等腐败现象之所以“前腐后继”, 呈现发展蔓延的迹象。
如果任其泛滥, 就会葬送我们的党, 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 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
正因为如此, 腐败现象业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重大问题。
( 二)
当今中国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纵观古今中外, 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 失衡所致。
“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
所谓权力腐败, 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 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 把权力私有化、 关系化、 特权化、 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 但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掌权者滥用职权,抛弃权力运行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
现阶段由于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督力度不够大, 从而致使某些党员 干部视党纪为“摆设”, 视政令为“白条”, 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 仍在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
在当前反腐斗争中, 我们必须以制度来约束权力,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才能有效的遏制腐败现象, 以达到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防腐抗变的目 的。
二、 为什么说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措施( 一)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防范权力腐败有很多种措施, 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加强政治伦理建设, 目 的是要以德倡廉, 强化公职人员 的廉政、 勤政意识, 引 导公职人员 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也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 的劳动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 使公职人员 有一份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不愿意为贪小便宜而失去较为丰厚的工作报酬和生活保障。
但最根本的措施还是通过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来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从而达到反腐的目 的。
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 但却为所欲为, 畅通无阻, 屡屡得手, 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监督不到位, 制约不得力。
如何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监督制度, 就成为遏制权力腐败十分重要的问题。近几年来, 围绕加强监督体制建设虽然作了 大量的工作, 但从全局来看, 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例如, 有的监督部门互相摩擦、 互相制肘, 使监督作用互相抵消, 降低了 监督的整体功能; 有时对同一社会行为实行多头监督、 重复监督, 浪费了 人力物力, 影响了 监督的效率; 留有大量的监督“真空”,使社会运行过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现有的一些准则、 规定、 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 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束力很小, 远未达到法律上应达到的强制性程度。此外, 监督机构分散, 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整体配合差, 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合二为一, 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和整体监督效能。
可见, 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推进反腐倡廉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指出,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 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在这一体系中, 教育是基础, 制度是保证, 监督是关键, 三者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
由此可以看出,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在反腐倡廉系统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三)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具有规范, 导向和惩治, 预防腐败的双重功能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具有双重功能, 是惩治和预防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监督制度具有规范作用, 可以有效规范党员 干部的从政行为, 通过相关的制度规定, 指明了 哪些应该做, 哪些不能去做, 为党政干部从政行为起到了 引 导作用。
另 一方面, 监督制度具有惩治和预防腐败作用, 能对腐败分子发挥丧失名誉和地位、 丧失个人既得利益、 丧失个人人身自 由三方面的威慑作用。
因此,监督制度特别是惩戒制度能促使掌权者形成“不敢贪”的心理约束, 但更主要的作用是预防腐败。
( 四)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我国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度,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实现制度反腐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回顾我们党近年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 监督制度建设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也发挥了 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 在预防腐败这项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面前, 确实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屡禁不止、 纠而复生, 甚至愈演愈烈。
总结多年反腐斗争经验,只有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才能有效的遏制腐败。
三、 当今应该加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几点措施 ( 一)
建立一个具有较大独立性、 权威性、 高效的反腐败机构 把我国当前多个反腐败机构合并为一个具有较大独立性和一定自 主权, 直属中央管辖、 实行垂直领导和具有广泛权力, 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监督使命的反腐败监督机构。
只 有这样, 才能保证监督的高效性、 权威性, 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1 、 建立这样一个反腐败机构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具有较大独立性、 高度权威性的反腐败机构是有其重要性和实践性的。
我国和国外监督实践证明, 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 必须建立一个具有较大独立性、 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 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①
从现行的体制来看, 不适应监督职能的发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 政府的双重领导, 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
由于经费和物资装备及干部的职务任免、 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由当地党委、 政府管理, 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
监督对象, 因此便出现了 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 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 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缺乏执纪的自 主性、 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
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 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
此外, 监督机构分散, 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整体配合差, 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合二为一, 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和整体监督效能。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 较“虚”, 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 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 有的甚至处于失监的状态, 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不断发生。
目 前,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建立了 专门机构对政府官员 进行监督。
它们在本国和本地区的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有目 共睹。
例如美国设有“政府道德办公室”, 意大利在政府之外设立“审计院”, 日 本设有“行政监理委员 会”,
香港设有“廉政公署”, 英国设立多个反腐败机构, 如反重大欺诈局、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 地方行政监察专员 、 医疗卫生行政监察专员 和议会财政监察专员 , 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 会”。
2 、 如何建立这样一个反腐败机构。
一些反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其专门廉政机构都有这样两个特点:
一是直属总统( 总理)
负责,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自 主权; 二是拥有足够而且广泛的权力。
例如, 香港的廉政公署,独立性强, 职、 权、 责三者比较协调统一, 采取惩治、 防范和教育三管齐下的肃贪措施,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赢得了 香港民众的普遍信任。
再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 局长由总统任命, 其地位、 身份、 权力均有严格的法律保障。
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反腐经验的基础上, 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把现有的纪检、 监察、 审计和反贪局的大部分反腐监督职能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反腐败机构。
名 称叫 国家反贪总署, 撤销原检察系统的反贪局, 其原有职能由国家反贪总署代替。
国家反贪总署的性质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 不受地方党委政府管辖, 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的体制, 建立一个统一、 高效、 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
国家反贪总署构成。
国家反贪总署设立署长一名 , 直接由国务院总理领导,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把该机构至于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的领导下, 才能体现该机构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副署长若干名 , 由署
长提名 报国务院总理任命, 副署长分管各个地方派出机构, 协助署长处理日 常事物。
向地方派出反贪监督机构, 该派出机构不受地方党政管辖, 直接由国家反贪总署领导。
地方派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否腐败行为。
国家反贪总署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 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 不受地方政府管辖。
赋予国家反贪总署更大的权限, 增强监督手段。
通过立法赋予新的反腐败监督机构以监察权、 侦查权、 强行搜查权、 双规权、 审计权、 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监察权。
监察权就是对地方及各个部门的人、 财、 物进行监督和检查, 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侦查权。
侦查权就是对腐败嫌疑人的有关行为进行侦查, 收集证据, 采取必要手段, 调查其有否腐败行为。
强行搜查权。
强行搜查权就是为了 反腐败而新增设的权利, 可以加大调查腐败行为的力度。
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发现, 腐败分子在获知被调查时, 往往把有关财物予以转移, 实际查处的赃物不及非法所得财物的十分之一二, 而侦查机关由于权利有限而无能为力。
监督机构在实施强行搜查时应该向上级组织或领导请示, 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搜查, 事后立即报告。
但对于搜查错误的行为, 应该对被搜查人予以口 头道歉或者赔偿。
双规权。
“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规定的地点向纪检监督部门如实说明自 己的问题。
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 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 在办理职务犯罪, 特别是贪污、 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
其特点是:
其一, 有一定的强制性, 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 由, 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 其二, 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司 法机关没有介入, 由纪检部门主持, 立、 撤案灵活, 既可保护干部, 澄清问题, 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 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是符合中国反腐败特色的好的措施和经验。
审计权。
监督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对被监督部门和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稽查工作, 监督其有否腐败行为。
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拘留权就是调查机关发现腐败嫌疑人已触犯法律,有可能外逃, 而采取拘留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措施。
刑事起诉权就是
调查机构发现腐败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采取惩治、 防范和教育“三管齐下”的肃贪措施。
即监督机构在加强对贪污罪行的调查、 检控与惩戒的同时, 研究如何使用高度专业化的防微杜渐方法,减少贪污机会, 同时通过社区关系开展廉政教育, 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
( 二)
加大监督制度立法, 制定《反腐败法》
我们要加大各种监督制度的法律化, 重点是制定一部比较系统、 全面、 严密的、 综合的《反腐败法》, 除了 制定事后的惩戒性法规, 主要是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 也就是规范政府官员 的行为和权力的运用。
1 、 制定《反腐败法》 的迫切性? 虽然我们国家的反腐体系虽比较完备,有党的纪检监察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和新闻等部门机关, 但由于反腐的行为没有真正达到法制化的要求, 在查处腐败行为上, 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以及刑法等, 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党中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制定了 许多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其十几个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一百多个法律、 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
这些法律、 法规和政策, 就总体而言, 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 政策性的规定占据主要地位; 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 应急性多, 稳定性少; 惩罚性规定较多, 预防性规定较少; 原则性强, 操作性差。
因此, 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所以我们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 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 腐败的内含和外延, 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 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 是否有违法乱纪、 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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