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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 XX 市“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 63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144 号)
以及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农业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2013〕 75 号)
要求, 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2~2015 年)》, 结合 XX 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决策部署, 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幸福 XX”的核心任务为目标, 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 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 创新机制、 统筹规划、 因地制宜、 统筹整合、 突出重点, 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有效增加耕地数量, 提高耕地质量; 优化农村土地资源要素配置,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增加农民收入, 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 统筹发展。
(二)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
坚持政府统筹主导, 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以市、 县(市、 区)
政府为主导, 国土资源、 农业部门牵头, 部门联动、 多方参与, 以农村土地整治建设为平台, 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工作机制。
强化县(市、 区)
镇(乡 )
政府责任, 加强综合统筹、 创新机制, 整合资源。
加大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土地整治机构作用, 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统一规划, 整体推进。
依据上级土地整治规划和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市、 县(市、区)
土地整治规划, 协调衔接好土地规划与农业发展、 水利建设、 城乡建设、 产业布局、 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统筹安排, 规模整治, 协调衔接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实行水源、 田间排灌系统、 机耕道路、 村庄周边道路和环境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
各项目按照建设内容所需进行建设, 实行以村为单位,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镇为单位, 连片规划实施, 实现建设一片, 见效一片, 提高建设总体效益, 切实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因地制宜, 有序推进。
要坚持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有序推进。
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土地利用状况, 按照“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先易后难、 缺什么、补什么”分类实施原则,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统一标准, 创新机制。
坚持“统一基础数据、 统一规划设计、 统一预算定额、 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验收标准、 统一报备”的原则。
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运作模式, 简化程序, 建立和完善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际相适应的项目管理、 实施、 后续管护、 社会参与的新体制、 新机制。
尊重民意, 保障权益。
在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 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尊重农民意愿, 维护农民权益, 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和受益权。
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实现“整治前农民同意、 整治中农民参与、 整治后农民满意”的目标。
二、 基本农田现状和目标任务
(一)
基本农田现状
截至 2012 年底, 全市耕地保有量(含可调整地类)
面积为 342.26 万亩, 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 293.38 万亩, 基本农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为85.72%。
从全市情况看, 由于我市地处粤北山区, 各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道路交通、 土地肥力和排灌设施较好的高产稳产农田比例较少, 中低产田比例较大, 特别是丘陵山区建设水平相对较差。
近几年来, 虽然通过采取不少措施进行基本农田建设, 但整治面积较为零散, 没有进行成连片系统的综合整治。
虽然部分基本农田具备了耕作所需的田间道路、 排灌沟渠等基础设施, 但抗灾能力、 灌溉利用率仍然偏低, 总体水平亟待提高。
(二)
目标任务
根据省下达分解全市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为 108 万亩, 其中三个示范县任务——XX 县 9.43 万亩、 XX 县 11.52 万亩、 XX 市 25.6万亩; 2013 年建设任务为 33.72 万亩, 其中三个示范县任务——XX 县 2.92 万亩、 XX 县 3.57万亩、 XX 市 7.93 万亩。
根据省建设任务分解要求,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完成总任务量的60%, 为 64.8 万亩, 由农业部门牵头完成总任务量的 40%, 为 43.2 万亩, 市政府采用因素法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具体分解任务见附件)。
各县(市、 区)
的建设任务, 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 综合考虑本地区基本农田产粮区域、 连片程度、 耕地质量提升潜力等因素, 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由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分别牵头, 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分别落实建设目标任务。
三、 实施与管理
(一)
总体规划
各县 (市、 区)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1—2020 年)
《城乡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和基本农田情况, 按照“因地制宜、 合理规划、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的原则, 组织编制本级土地整治规划, 足额落实编制经费。
在 2013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为下一步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打好基础性工作。
各地在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编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同时, 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分等定级、 上图入库。
(二)
管理模式
实行市、 县(市、 区)
乡(镇)
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
工作机制。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由政府主导, 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牵头, 各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 农业局和财政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总规划和 XX 区、 XX 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组织专家审核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 预算编制、 资金使用的评审、验收和考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农业局共同负责省下达的建设任务的分解, 建设项目的政策技术指导、 跟踪落实、 监督管理, 建立市级“土地整治专家库”、 “测量、 规划设计、 监理、施工作业队伍”备案库。
市财政局负责省补助资金的拨付和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审核、 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按照市级标准要求, 负责编制本级的土地整治规划, 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任务, 制定本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并报市备案; 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 可行性研究、 立项、 测量、 规划设计、 预算编制、 招投标、 工程监理、 工程实施、 初验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和信息报备工作。
项目实施, 必须按照市级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进行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 变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审批手续。
项目调整资金超 50 万元的, 应由县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审核批准; 资金调整 50 万元以下及一般技术性变更的, 由县级审核批准, 并报市备案。
(三)
进度安排。
各地根据“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 按照省、 市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 落实年度工作目标, 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其中, 2013 年度建设任务应在 2013 年 11 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 2014 年 2 月底前完成各项工程施工, 2014 年 4 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后期建设任务安排:
在每年 4 月底前各地落实项目选址, 7 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的可研、 立项、 测量、 规划设计、 预算编制和评审, 10 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次年 2 月底前完成各项工程施工, 4 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 5 月底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
建设标准和内容
按各县(市、 区)
要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和“缺什么、 补什么”的原则,按照国家、 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要求, 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具体包括土地平整、 灌排设施、 田间道路、 农田防护与农村环境整治等工程。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完善田间基础设施, 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
资金筹措与管理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和资金统筹, 整合涉农资金和土地收益资金, 投入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
要广拓融资渠道, 加大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要积极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出资投劳参与建设。
省政府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亩 1200 元, 其中示范县补助
标准为每亩 1500 元。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各项支出范围按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 151 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2〕 128 号)
规定执行。
省补助资金下拨后,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 区)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年度分解任务量,对全市所有项目资金给予足额下拨。
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 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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